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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 买安眠药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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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 买安眠药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如何定性【word】 买安眠药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如何定性 买安眠药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如何定性 买安眠药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 如何定性 文◎敦宁范种 一 ,基本案情 张某,女,23岁.某大学四年级学生.因抑郁症产生 轻生念头.2009年6月5日.张某趁同宿舍同学不在, 在宿舍里上吊自杀.因被及时发现得救.6月15目,同 宿舍同学李巢与张某谈心,张某仍然表示自己活着没 有意思,不如死了.李某反复劝张某想开点,并说死也 要好好地死,不能采用上吊的方法.得知李某有亲戚在 医院工作,张某再三央求李某帮忙买一些安眠药.李某...
【word】 买安眠药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如何定性
【word】 买安眠药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如何定性 买安眠药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如何定性 买安眠药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 如何定性 文◎敦宁范种 一 ,基本案情 张某,女,23岁.某大学四年级学生.因抑郁症产生 轻生念头.2009年6月5日.张某趁同宿舍同学不在, 在宿舍里上吊自杀.因被及时发现得救.6月15目,同 宿舍同学李巢与张某谈心,张某仍然示自己活着没 有意思,不如死了.李某反复劝张某想开点,并说死也 要好好地死,不能采用上吊的方法.得知李某有亲戚在 医院工作,张某再三央求李某帮忙买一些安眠药.李某 知道张某自杀的决心很坚决.心想为了让她死得好看 点,可以帮忙买两瓶安眠药.张某在遗中对李某的帮 助表示了感谢.6月17日中午服下安眠药,当El晚11 时左右死亡. 二,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以下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 李某为直接实行犯.具体理由是:李某主观上不但明知 张某自杀的决心很坚决,而且希望(或至少是放任)张 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为了让她死得好看点”;客观上 实施了为张某买安眠药的行为,且直接导致张某服下 安眠药.引发死亡结果.张某的自杀身亡与李某为其买 安眠药的行为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某对张某 的死亡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 李某应当成立间接正犯.具体理由是:李某在主观上虽 然存在致张某死亡的故意心态,但客观上剥夺张某生 命的行为却不是由李某直接实施的,其是利用张某的 自杀行为进而达到致张某死亡(“让她死的好看点”)的 目的.张某属于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利用,进而实现犯罪 的间接正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理 由是:对案件的定性应当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过程.认 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要看行为在客 }河北省石家庄市矿区人民检察院[050100]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450004] 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性质.如果不具 备这一性质,便可以直接否定故意杀人罪的成立,而不 用再考虑其他要件.本案中李某为张某买安眠药的行 为本身并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性质,因而并 不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杀人”行为,故不能成立故意杀 人罪.李某的行为充其量属于帮助自杀的行为,但由于 我国刑法并未明文将帮助自杀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 此,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 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纳的是第一种意见,即将这一 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直接实行犯.但针对这类案 件的特殊情况,在量刑上一般予以从宽处理.笔者对这 一 作法表示赞同.即对本案的定性在总体上支持第一 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在刑 法理论中,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 用,进而实现犯罪的一类犯罪人.具体可包括以下几种 基本类型: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如,利 用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的活动实现犯罪的;第二,利 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如,利用他人的反射动 作或睡梦中的动作等实现犯罪的:第三,利用失去意志 选择自由的人的身体活动,如,通过对他人人身实施绝 对强制,使之实施一定的犯罪活动;第四,利用不知情 者的身体活动,如,医生指使不知情的护士给患者注射 毒药,以实现杀人的目的.间接正犯,从起源上看是为 了弥补正犯和共犯之间的处罚间隙而创造出来的概 念.但既然将间接正犯作为正犯处理,就说明其在本质 上仍然属于正犯,只不过在形式上是正犯的一种特殊 表现而已.所以,在间接正犯的认定上,首先是要看行 为是否具备正犯的基本特征,而不是考虑其是否与作 为共犯的教唆犯或帮助犯相类似.在行为人利用他人 的行为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具有正犯的基 2071年第5期(经典案例)/总第724期 本特征,关键是看被利用者是否具有”工具”的属性.如 果被利用者具有”工具”的属性.则和行为人使用器物 或动物来实现自己犯罪的情形就没有什么差别.而综 合间接正犯的以上几种基本类型可以看出.被利用者 之所以能成为利用者的工具.要么是由于责任能力欠 缺等而缺乏分辨和控制能力,要么是有意识但缺乏选 择自由.要么是并不知情.但是在本案中,自杀者张某 不仅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而且对自己的行为和处境 显然也有着清醒的认识.同时也不缺乏意志选择的自 由,这些情况的存在决定了张某并不能成为被利用的 “工具”.从而,李某显然也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 接正犯. 其次.对犯罪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主观罪过,客 观行为并不能决定犯罪性质.其主要作用在于确定犯 罪形态,所以对案件的定性应当坚持从主观到客观的 过程,而不是相反.第三种意见的最大错误就在于将对 犯罪的认识过程与对犯罪的定性过程混为一谈.对犯 罪的定性,首先应当综合各种情况查明行为人的主观 罪过,查明了主观罪过即认定了犯罪性质,进而才能确 定应当适用何种犯罪构成.在此犯罪构成内才能通过 确定客观行为的样态及其结果进而认定犯罪的既未遂 形态.所谓从客观到主观的过程,即通过认定客观行为 的性质,进而确定犯罪性质,再考察主观要素,进而对 全案作出认定的过程.从根本上来讲是行不通的.例 如,同样是一个致死被害人的行为,单从客观来看根本 无法认定行为的性质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而且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和未遂行为,单从客观来 看也很难认定其具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性质.在此情况 下,应当适用何种犯罪构成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考察, 本身就是一个难以决断的问题.如果一概套用故意杀 人罪的犯罪构成,难免会陷入先人为主的逻辑矛盾,其 结论的科学性必然是值得怀疑的.在本案中,第三种意 见通过认定李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 生命的性质,进而否定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这种在犯 罪定性上的纯客观主义结论,笔者是无法赞同的.事实 上,通过对全案进行,李某已经具备了故意杀人的 主观罪过.其对自己买安眠药的行为会导致张某服食 身亡的结果是明知的.只不过希望张某”死的好看一 点”.下一步只需要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通过 分析李某的客观行为及结果进而确定具体的犯罪形态 即可.另外,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单独的帮助自杀 罪,并不意味着不认为这一行为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在 对具体罪名的规定上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一个重要 的特点是罪名的涵盖性较强.例如对故意杀人行为.我 国刑法只规定了一个故意杀人罪.而在大陆法系国家 则普遍的将不同形式的故意杀人行为规定为单独的罪 名.如杀婴罪,毒杀罪,自杀参与罪等等.在我国,行为 人出于杀人的意图直接导致或加速被害人死亡的行 为.一般都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涵盖范围,帮助自杀行为 也不例外. 最后.将帮助自杀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关键在 于对刑法上行为的正确理解.关于刑法上行为的定义 是一个虽广泛讨论但至今未有定论的问题.在司法实 践中.我们所接触到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利用自身条件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情 况.如,举拳伤人,用言语侮辱人等;第二,行为人利用 外部自然条件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情况.如放火,投 毒,持刀杀人等;第三,行为人利用其他人的实行行为 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情况.如教唆犯,帮助犯利用被 教唆者,被帮助者的实行行为等.据此.一般认为,刑法 上的行为应当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客观条件直接作用 于犯罪对象,以使之发生某种变化的情况.而在本案 中,由于行为人李某买安眠药的行为并未直接作用于 被害人张某并进而导致其死亡.张某的死亡是其服食 安眠药的自杀行为所直接导致;因此.李某的行为是否 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以及对其能否以故意杀人罪的既 遂形态追究刑事责任,不少人便产生了怀疑.笔者以 为,将刑法上的行为仅仅限制在能够直接作用于犯罪 对象的范围内未免失之狭隘.特定的个人通过控制包 括直接行为方式在内的所有客观条件使之作用于一定 的人和物.进而引发犯罪结果的,同样属于刑法上行为 的范畴.在本案中,张某自杀的坚决性李某是清楚的意 识到了的.在此情况下李某应张某的请求为其买了足 以致死的大量安眠药,这样便形成了足以导致张某死 亡的客观条件.在主观罪过(“让她死的好看点”)的支 配下,李某控制这一客观条件作用于张某(李某并未采 取任何预防张某死亡的合理),合理的导致了张某 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李某的行为已具备了故意杀人 的行为性质,客观上亦导致了张某死亡的结果,对其以 故意杀人罪(既遂)追究刑事责任是合理的.但是鉴于 本案的特殊情况,李某的行为应属于 情节较轻,在处罚上应当适当从宽.国 2011年第5期(经典案例)/总笫1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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