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法律主题:刑法普通过失伤害罪
附件一
?三月法律主題:刑法??普通過失傷害罪
文,陳札芬:作者現職為主任檢察官:
「咻——砰,」夜晚傳來一陣陣沖天炮的聲響。過年期間,偉偉和同學到公園放鞭炮,大家玩得很high,同學們起鬨,比賽誰的炮射得最遠,贏的人可以獲得最新的線上遊戲。….
「咻——」「咦,我的炮射到哪兒去了,怎麼沒爆,」隔了幾秒,在不遠處傳來爆炸聲,伴隨著女生淒厲的尖叫聲。沒多久,救護車呼嘯而至。….
偉偉怯生生的說:「請問發生了什麼事,」警察回答:「有一個小女生路過科技公司,被沖天炮炸傷了臉。送醫治療後,雖然沒有生命危險,但是臉上會留下疤痕,你們老實說,是誰闖的禍,」….
偉偉滿臉羞愧的進了警察局,接到通知的爸媽,也隨後趕到。偉偉一家人連聲向傷者家屬道歉,但是對方仍十分氣憤,「你知不知道,她的眼睛差一點就瞎了,」最後,在警察調解下,偉偉一家人承諾會負擔所有醫藥費,事情才告一段落。
節慶、廟會時,燃放鞭炮是很多人都習以為常的行為,但安全問題卻常被忽略。案例中,如果那個小女生因此不幸失明,那麼偉偉就犯了過失重傷害罪,最重會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幸而,偉偉放沖天炮只炸傷了對方的臉,並沒有害她失明,這時候,偉偉所觸犯的是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前段的普通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普通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的罪,被害人必須提出告訴,法院才會審理,所以,也可以因為和解而撤回告訴。被害人提出告訴後,雙方若經過調解,議定賠償條件,簽下和解書,告訴人並撤回告訴之後,法律就不再追究肇事者的刑責了。
玩樂時,一定要留意自己與他人的安全,以免像偉偉一樣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別人的痛苦上。
註:本文節錄至國語日報98/3/2少年法律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