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货物#买卖
#约定由甲代办托运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
运
篇一:2015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1)
第一篇文章
2015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1)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所有权转移问题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动产占有改定
约定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先于交付)买卖合同中的例外
所有权转移问题所有权保留:支付全部价金所有权转移 (所有权转移后于交付)
不动产 登记
二、风险负担问题
何谓风险: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
有约定交付地点,依约定地点交付
原则:交付主义 无约定交付地点,依运输方式推定
动产
买卖合同中的 试用买卖:所有权主义
风险负担问题 在途买卖:合同生效,风险转归买受人
一方违约在先:违约人承担(如合同法143、146、148条)
不动产 交付主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
注意:1:单证的交付与风险转移的区别(《合同法》第147条)
2:风险承担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合同法》第149条)
3:质检期与质量保证期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158条)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
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
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
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三、孳息归属问题:交付主义(特别提醒,仅限于买卖合同)
注意理解:《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第163条的适用关
系,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物权法》第116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另有约定除外。
?法定孳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照交易习惯。
四、代办托运问题:货物的所有权、风险与孳息均从交付完成即“货交承运人”;而违约责任仍然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
【例题】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
人丙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途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习题演练)
A(甲公司 B.丙
C. 刘某D. 汽车运输公司
【例题】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公司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习题演练)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 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四、特种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
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例题】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59,多选)
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
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
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
(二)样品买卖合同:对于样品的隐蔽瑕疵,标的物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
(合
同法169条)
考点:瑕疵担保:
(三)试用买卖合同
1、同意的性质:买受人的同意购买是试用买卖的生效要件;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有完全 的决定权
2、同意的形式:
(1)明示;
(2)默示: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推定为同意;
3、试用期的确定:
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例题】甲乙签订一份试用买卖合同,便没有约定试用期。之后,双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没有达成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习题演练)
A、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适用法律规定的6个月试用期;
B、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应由出卖人确定;
C、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D、试用期间,买受人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购买标的物;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 1:销售广告的性质:第3条(1)原则上为要约邀请;(2)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3)在(2)情况下,说明与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构成合同一部分,违反即违约。 2:预售合同登记的效力,第6条 合同不登记并非无效;登记只是行政管理的手段。 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第7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又将该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有优先取得权。 4:惩罚性赔偿金,(商品房第8、9条,要求出卖
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1)合同订立后,擅自抵押给第三人;(2)合同订立后,擅自转卖第三人;(3)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4)故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例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中被查出大量欺诈消费者的事实。下列哪些情形中,买受人可以请求该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该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2009年卷三第58题,多选)
A 该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B 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C 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D 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
第二篇文章
2015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2)
【新增考点详解】
考点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
也是典型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175条的规足,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的处理。(1)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2)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的处理。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当事人一方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三、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一)标的物交付
1(交付的形态。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篇二: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
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
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本文来自:www.hnBoXu.COM 博 旭范文 网: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
甲代办托运)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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