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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的规定-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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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的规定-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产假的规定-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 产假的规定-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 5-婚假、产假、计生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的国家有关规定 附件4: 婚假、产假、计生假、 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的国家有关规定 1、 婚假、丧假 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第二条规定:“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及《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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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的规定-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 产假的规定-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 5-婚假、产假、计生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的国家有关规定 附件4: 婚假、产假、计生假、 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的国家有关规定 1、 婚假、丧假 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第二条规定:“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婚假核算天数=3天+路程假; 晚婚假核算天数 =13天+路程假; 丧假核算天数=3天+路程假。 2、 产假、护理假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 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核算天数=98天; 晚育产假核算天数=98天+30天=128天; 晚育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核算天数=98天+30天+90天=218天 晚育护理假=7天。 3、 计生假 根据《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规定: 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 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 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六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四十天。 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说明: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4、 探亲假 根据《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及第三条规定:“职工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 已婚探亲假天数=30天/年+路程假; 已婚探亲假天数=20天/4 年+路程假; 未婚探亲假天数=20天/年+路程假或45天/2年+路程假。 婚假,产假-国家规定 产假-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30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第三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 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期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经予42天产假。”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殊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八条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6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第7条 女职工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顺产:产假90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 流产:产假30天 流产:产假42天 流产:产假90天 陪产假 男职工的配偶晚育:顺产5天 ,难产10天 新规定可能还未执行 1、 国务院法制办2016年11月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并 就此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主要有以下的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2、 3、 另外的两条重大改变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 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1、《劳动法》规定的基本产假90天产假。 2、符合晚育条件,除基本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 正常产假90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难产假15天,一般生一个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难产的,也就是135天了 4、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关于产假的规定[1] 关于产假的规定 劳动法62条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 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假,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江西关于产假的规定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其中属于干部、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农民晚婚晚育的,免除夫妻双方1 年的集体义务工。 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的 为晚婚,已婚女子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 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所以江西省的妇女晚婚可享受18日婚假,晚育享受四个月左右产假。 2016国家最新产假规定 2016年生育法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根据我国现阶段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产检等事项都做出了相应规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差异又各有不同。以产假为例,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 2016年国家最新产假规定 产假多少天以及产假工资规定是怎样的,是上班族孕妈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近日国务院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草案,2016新的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 产假规定2016:中国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在将产假时间延长了8天的同时,还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 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2周;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6周。对于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征求意见稿规定其工资、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分别由两种方式支付。征求意见稿还对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做了细化。 根据我国现阶段施行的劳动法产假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产检等事项都做出了相应规范。 女性或不再可享晚育假,产假实质减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天,但央视体育频道足球评论员段暄,在其腾讯微博称:路上听《中国之声》,一专家表示原来晚育还多30天产假,这次政策没提,就意味着大部分女性的产假时间减少了! 虽然产假看起来是增加了8天,但是由于没提及晚育假,所以这样算来其实质是减少了的。网友戏称这是“坑妈”,“现在工作压力那么大,晚育在所难免,这样的规定,真是让大龄女青年伤不起啊。” 事实:晚育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 如果真如专家所言,女性可能无法再享受晚育假,那么对晚育的女性而言,产假确实是反而减少了。不过,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1988年发布的,《女职 工劳动保护规定》跟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一样,通篇也未提及晚育假的相关规定。 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才有关于晚育的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那晚育产假有多少天呢?晚育产假有什么规定? 各个地区关于晚育的规定不尽相同,由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规定。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等省市与四川的规定相同: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另外,广东省晚育产假增加15日,河北省为增加45天,山东晚育产假增加60天…… 不必担心:国家没规定地方补充也算数 那么,各省的规定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是怎样的关系?晚育的“优惠”是不是在新规之后真就不存在了? 相关人员表示,如果新规出台后,国家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的具体产假,那么地方性法规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会按照国家性法规严格实施;如果《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没有规定晚育的产假情况,那么地方可以制定相关法规进行补充,仍有法律效力,即《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增加产假30天的规定,依然适用。而目前,四川地区晚育妇女的产假就是为国家现行《女 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90天,加上《四 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30天“晚育假”,共计120天,而纯母乳喂养的产妇,还会增加30天,也就是5个月150天。 另外,四川省妇联权益部相关人士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周,和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不冲突,妇女可以“重叠”享受这些待遇。 世界各国产假时间大不同 事实上,产假多少天,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标准。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 休产假可以修98天,休产假的时候的工资是其所在单位的基本工资全额,公司要是已经给对方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其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其缴纳的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如果生育津贴数额低于其在公司的进本工资数额,公司需要给其不上差额,如果生育津贴数额高于其在公司的进本工资数额,那么就按照生育津贴数额给与发放,生育津贴到时候需要办理社保的人员给他在社保局进行申请,到时候生育津贴会达到公司的财务账户上。 2016国家最新产假规定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根据我国现阶段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 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产检等事项都做出了相应规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差异又各有不同。以产假为例,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 2016年国家最新产假规定 产假多少天以及产假工资规定是怎样的,是上班族孕妈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近日国务院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草案,2016新的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 产假规定2016:中国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在将产假时间延长了8天的同时,还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2周;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产假不少于6周。对于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征求意见稿规定其工资、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分别由两种方式支付。征求意见稿还对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做了细化。 根据我国现阶段施行的劳动法产假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产检等事项都做出了相应规范。 女性或不再可享晚育假,产假实质减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天,但央视体育频道足球评论员段暄,在其腾讯微博称:路上听《中国之声》,一专家表示原来晚育还多30天产假,这次政策没提,就意味着大部分女性的产假时间减少了! 虽然产假看起来是增加了8天,但是由于没提及晚育假,所以这样算来其实质是减少了的。网友戏称这是“坑妈”,“现在工作压力那么大,晚育在所难免,这样的规定,真是让大龄女青年伤不起啊。” 事实:晚育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 如果真如专家所言,女性可能无法再享受晚育假,那么对晚育的女性而言,产假确实是反而减少了。不过,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1988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跟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一样,通篇也未提及晚育假的相关规定。 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才有关于晚育的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那晚育产假有多少天呢?晚育产假有什么规定? 各个地区关于晚育的规定不尽相同,由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规定。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等省市与四川的规定相同: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另外,广东省晚育产假增加15日,河北省为增加45天,山东晚育产假增加60天…… 不必担心:国家没规定地方补充也算数 那么,各省的规定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是怎样的关系?晚育的“优惠”是不是在新规之后真就不存在了? 相关人员表示,如果新规出台后,国家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的具体产假,那么地方性法规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会按照国家性法规严格实施;如果《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没有规定晚育的产假情况,那么地方可以制定相关法规进行补充,仍有法律效力,即《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增加产假30天的规定,依然适用。而目前,四川地区晚育妇女的产假就是为国家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90天,加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30天“晚育假”,共计120天,而纯母乳喂养的产妇,还 会增加30天,也就是5个月150天。 另外,四川省妇联权益部相关人士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周,和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不冲突,妇女可以“重叠”享受这些待遇。 世界各国产假时间大不同 事实上,产假多少天,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标准。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 男人陪产假国家规定2016 男人陪产假国家规定 2016 2016-04-10 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 护、 照料对方的权利。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 具体要看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法律地位也不高。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 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2016 年陪产假时间 2016 年陪产假放假有多少天?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 7 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 10 天。但是也有长达 30 天的陪产假,例如河南省。陪产假期间的工资 各单位也都不尽相同,奖金福利不变。还有部分地区可将男性的陪产假转到女方的产假中去,由女性 代替男性休假。 各地男人陪产假规定 一般来说,相关劳动法规并无关于陪产假的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方、各企业的实际操作。有 的地方或企业就可以,有的就不行。如果你的状况特殊,比如生活困难, 妻子实在无人照顾,或医院 方面有相关的要求,可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或照顾。建议咨询所在省、当地的劳动部门。根据各地计 划生育条例,快车编辑列举部分城市的规定供参考。 上海 陪产假是晚育护理假。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陪产假实际上叫做晚育护理假。法律依据是《上海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 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没有这个假期。 深圳 劳动法关于男士陪产假的规定: 女职工满 23 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 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 30 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10 天——第一胎双胎的话,男方 没有护理假。 河北 晚婚晚育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 公民晚婚晚育, 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 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安徽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护理假 10 天。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八条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 24 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一) 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 20 天;(二)晚育的初 产妇,延长产 假 30 天;(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 30 天,男方享受 10 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 20 天。 四川 晚育护理假 10 天。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 假 20 天;已婚妇女晚育的,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30 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 15 天。 婚假、 产假、 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江西 晚育护理假 15 天。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 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 15 日;晚育的增加产假 30 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10 日。假期工 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重庆 护理假 7 个工作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 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广东 男方看护假 10 天。《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 号第 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 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实行晚育者(24 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 15 天。领取《独生 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 3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 10 天。” 江苏 晚育护理假 10 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规定: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条对晚 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 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湖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护理假 15 天。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 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 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 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河南 晚育护理假 30 天。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 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 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内蒙古 无相关规定 陕西 晚育护理假 10 天。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 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山西 晚育护理假 15 天。第五章优待和奖励第四十二条,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 1 个月;一方晚婚 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 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 4 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 15 日; 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 6 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山东 晚育护理假 7 天。第三十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 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 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辽宁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护理假 15 天。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 7 日;晚育并领取《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 60 日,男方护理假为 15 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湖北 晚育护理假 10 天。第三十一条规定,晚婚公 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15 天;已婚 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30 天,并给予其配偶 10 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 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 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2016国家规定婚假产假天数 北京:婚假 3 天+晚婚假 7 天=10 天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 假 7 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 30 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 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 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给予适当奖励。”——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婚假 3 天+晚婚假 7 天=10 天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 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 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天津:婚假 3 天+晚婚假 7 天=10 天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 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 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 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 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 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婚假 3 天+晚婚假 10 天=13 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 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 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 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 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婚假 3 天+晚婚假 20 天=23 天 “第三十九条 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 24 周岁初次生育 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 20 天; 晚育的初产妇, 延长产假 30 天; 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 30 天,男方享受 10 天 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 20 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 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晚婚的婚假=15 天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 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甘肃:晚婚的婚假=30 天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 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 晚育的夫妻双方, 享受下列优待: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 30 天;实行晚育的, 其产假为 105 天,并给男方护理假 15 天; 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 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婚假 3 天+晚婚假 10 天=13 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 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婚假 3 天+晚婚假 12 天=15 天 第二十九条 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 晚婚假 12 天;已婚女职工在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 14 天,同时给予男方护 理假 10 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的,另增加产假 20 天;对晚婚晚育 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壮 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贵州:婚假 3 天+晚婚假 10 天=13 天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 外,增加婚假 10 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 30 天,男方享受 护理假 7 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 90 天;接受节育手术 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 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 1 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 1 年的农村义务 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 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 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婚假 3 天+晚婚假 18 天=21 天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 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 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 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北: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 第三十一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天;已婚妇女晚育的, 除享受国家规 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天,并给予其配偶,,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 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 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婚假 3 天+晚婚假 12 天=15 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 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 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 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吉林:婚假 3 天+晚婚假 12 天=15 天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 七天; 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人民政府 规定的优惠待遇; 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 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 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婚假 3 天+晚婚假 10 天=13 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 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 晚育的, 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西: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 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 15 日;晚育的增加产假 30 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10 日。假 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 地乡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 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 25 周岁,女方年满 23 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 年满 24 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辽宁:婚假 3 天+晚婚假 7 天=10 天 第三十条 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 23 周岁后怀 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 7 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 60 日, 男方护理假为 15 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内蒙古: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 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 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宁夏: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 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 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 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 村用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青海:婚 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日;晚育的 妇女增加产假,,日, 其配偶享受,,日看护假。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 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 福利待遇和评奖。”——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婚假 3 天+晚婚假 14 天=17 天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 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 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 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晚婚的婚假=1 个月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 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日;产假期间采取 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年的集体义务 工。”——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婚假 3 天+晚婚假 20 天=23 天 “第三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 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 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 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 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 彰和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婚假 3 天+晚婚假 20 天=23 天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20 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 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3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15 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 新疆:婚假 3 天+晚婚假 20 天=23 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 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20 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 30 天产假,给予 男 方护理假 15 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 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 “第二十 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 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 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婚假 3 天+晚婚假 12 天=18 天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 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 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 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 3 天+晚婚假 7 天=10 天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 7 天。晚婚假期 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 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 条例 2016产假的相关规定 2016产假的相关规定 产假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工间安排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每次30分钟,也可以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 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照疾病待遇的规定执行。 晚育假可以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提示: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大家对休产假的具体规定可要多多了解,以确定你生产后可以休假的确切天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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