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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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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一)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580740元(即29037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 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3、丧葬费:50415/2=25207 上述三项合计为:最低为66万元,最高为7...
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死亡人身损害赔偿 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一)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580740元(即29037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 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3、丧葬费:50415/2=25207 上述三项合计为:最低为66万元,最高为71万元。 (二)按北京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265240元(即13262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 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3、丧葬费:半年2万多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4万元,最高为39万元。 二、2010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十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58074(即29037元*20年*1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 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0.5万—1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63074元,最高为68074元。 (二)按北京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26524元(即13262元*20年*1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 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 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0.5万—1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1524元,最高为36524元。 备注一: 1、本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 得来;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 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 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 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又无 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 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本赔偿标准不适用于工伤,工伤赔偿标准适用另一标准 4、 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北京市各区。 ——————————————————————————————————- 2011年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转发 评论 2011-04-08 08:18 201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73元/人。 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934元/人。 2010年 2010年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62元/人。 2010年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109元/人。 (以上据2011年1月21日北京市统计局统计) 2011年度北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70元/小时、职工最低工资1160元/月(从2011年1月1日起 )。 2011年度北京市失业保险金752-861元/月(从2011年1月1日起)。 2011年度北京市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588元/年(从2011年1月1日起)。 2011年度北京市低保标准390元/月、最低退休金1100元/月、最低退职金1000元/月、最低退养 金900元/月(最低养老保险执行起始时间2011年1月1日)。 2011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310元、城乡居民老年保障福利养老 金标准每人每月230元(从2011年1月1日起)。 (四)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 时间(天) 【注意】平均工资详见上表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 残日的前一天。 (五)证据 ?工作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 ?误工人员的工资单; ?误工人员的纳税证明; ?如果是因为出院后需要休养或者因为伤情必须休息造成的误工费,应当有治疗机构出具的诊 断证明书,证明必须休息的时间。 【注意】 ?误工证明应当说明误工人员的收入状况(包括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等)、误工人员耽误工作 的时间、扣发误工人员各种收入的数额。 ?主张误工费必须说明造成误工的原因,比如治疗多少天、伤残鉴定多少天(通常是两天,即 鉴定一天,取鉴定结论一天),等等。 ?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 ?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人为限。如受害人为无劳动能力人,误工费的损失就没有考 虑的必要啦。 但是,对于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家庭主妇和无业人员应当赔偿误工费。 三、护理费 (一)概念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 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 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 以 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人身伤害(未构成伤残,以下同),伤残,死亡,遭受精神损害不能正常工作、生活需要治疗 的情形下都涉及护理费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1、《解释》第21条: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 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一般为35元/天)。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 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 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解释》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2 赔 偿权利人想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 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三)计算标准 1、一级护理的护理人员为两人,二级护理的护理人员为一人,三级无需护理。 2、继续赔偿问题:采取一次性赔偿方法,如果被害人的存活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的,人 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该费用5至10年。 (四)计算公式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五)证据 如果是雇用人员护理,护理费就是人员工资;如果是家属护理的,就是家属的误工费用。其证 据包括: ?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 ?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 ?家属护理的,按照证明家属误工费用提供证据。 【注意】 ?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应当说明需要护理的时间,需要护理的人数。 ?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应当有雇佣护理人员的签字认可。 ?家属护理的,其护理的误工费用不得过高,否则按照同期同地区的护理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予 以调整。 四、交通费 (一)概念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 生的费用。 人身伤害(未构成伤残,以下同),伤残,死亡,遭受精神损害不能正常工作、生活需要治疗 的情形下都涉及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为此支出的交通费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费的规定 《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三)计算标准 1、交通费一般以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实际的交通费结合交通而定,主要包括 必要的车船费,抬搬费,救护车费等,根据当事人实际必须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索赔实务 中涉及到的交通费一般包括以下四项: (1)受害人在发生伤害后到医院治疗期间从伤害发生地到医院之间的救护车费等交通费。如果 没有住院治疗,则还有治疗期间从住处到医院之间的交通费用。还包括治疗期间必要的护理人 员的交通费用。 (2)受害人治疗期间因转院治疗而发生的转院时的交通费用。 (3)受害人伤残鉴定时从住处到伤残鉴定机构之间的交通费用,包括鉴定过程中必要的陪护人 员的交通费用。 (4)受害人及其亲属参加伤害事故处理期间的交通费用。 2、交通费的确定: 交通费的确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交通工具的选择。在伤害发生后,通常按照伤害事故发生地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车旅标准计算,具体如下: ?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汽车,但应当由 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乘坐火车应当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况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乘 坐的合理性。 ?一般情况下,不准许乘坐飞机,紧急情况下除外,也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乘坐的合理性。 公共交通车辆、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以下的普通交通工具。 (四)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五)证据 交通费的证据就是交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应当能够符合上述标准以外,还应当能说明用途, 即起始地点、来往次数,目的是什么。 【注意】交通费收据应当保留好,不要事后收集,以免出现联号票据。 五、住宿费 (一)概念 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 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宿费的规定 《解释》第23条第2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 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三)计算标准 1、住宿费标准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等待医院床位等情形下,伤者及护理人员的住宿2 费应 予赔偿。 3、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用应予赔偿。 4、伤者及参加伤害处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实践中,参加伤害处理的人员一般不超过二人 。 (四)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五)证据 证据住宿费的证据就是相关费用的收据。由于住宿费标准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 准住宿标准计算,所以也可以提供高于标准的票据,但按照标准请求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 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 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人身伤害(未构成伤残,以下同),伤残,死亡,遭受精神损害不能正常工作、生活需要治疗 的情形下都涉及对受害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 《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 以确定(一般为50元/天)。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 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三)计算标准 1、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以实际 住院天数为限。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只有住院者本人给予赔偿,护理人员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五)证据 ?证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证据就是住院费收据; ?如果转院需要转院证明。 七、营养费 (一)概念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 所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营养费的规定 《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计算标准 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根据受害人伤情提出意见,可酌情 赔偿。 (四)计算公式 营养费,医疗机构建议的数额 (五)证据 证明营养费的证据主要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八、残疾赔偿金 (一)概念 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 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 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 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 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566元;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5206.8 元。 2、《解释》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 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 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解释》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 偿权利人想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 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4 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 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三)计算标准 1、赔偿期限。受害人未满60周岁的,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上的,年龄 每增加一岁就从20年中减少一年;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 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比如,钢琴家手指伤残,可能伤残等级较轻,但严重影 响其就业,应当提高其残疾赔偿金。 3、赔付方式。通常侵权赔偿方法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一次性赔偿,一种是定期金赔偿。但是定 期金赔偿存在风险,这个风险要靠赔偿义务人提供切实可靠的担保来解决。 4、继续赔偿问题:采取一次性赔偿方法,如果被害人的存活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期限,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实 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该费用5至10年。 (四)计算公式 1、应赔偿数额=(12566或者5206.8)×应补偿年数?10×(11-定残级) 2、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 残系数 3、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 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五)证据 ?伤残鉴定结论; ?伤残鉴定费收据; ?受伤人员的职业证明(根据《解释》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即由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 ?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受伤人员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统计局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数据。 【注意】伤残鉴定结论和伤残鉴定费收据应当同时提交。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概念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 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 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 1、《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 需要 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解释》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 偿权利人想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 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三)计算标准 1、根据伤残程度,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配备国产普及型假肢、三轮车、轮椅、拐杖、盲杖等 器具,以补偿丧失的功能。其标准按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确定。 2、需要配置假肢的,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结案时一次性给付。 3、继续赔偿问题:采取一次性赔偿方法,如果被害人的存活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期限,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 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该费用5至10年。 4、“小伤残赔天价,大伤残赔低价”问题: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应当通过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高 低来予以适当平衡,即对伤残等级较高而不能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形给予较高数额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而对于伤残等级不高但又需要巨额配置残疾辅助器费的,适当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 。 (四)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五)证据 ?县级以上医院对伤者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 ?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 ?义肢配置机构对义肢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的证明。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概念: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 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 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 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 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 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 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630元;农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 4241.3元。 2、《解释》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 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 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7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 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计算标准 1、对于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以法医鉴定为准。 2、赔偿期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从20年中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 计算。 3、赔偿份额: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被扶养人除了 被受害人扶养外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只赔偿应由受害人本人所承担的份额。 4、赔偿总额限制: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 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赔付方式:通常侵权赔偿方法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一次性赔偿,一种是定期金赔偿。但是定 期金赔偿存在风险,这个风险要靠赔偿义务人提供切实可靠的担保来解决。 6、在伤害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扶养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不予赔偿。但应对被扶养人存活 期间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偿。 7、确定被扶养人时,主张权利人应提供扶养关系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公证。 8、未出生的胎儿,我们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可以主张赔偿。 (四)计算公式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区分被抚养人是否有其他抚养人,以及被抚养人是一人还是数人。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9630元/4241.3元×(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 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9630元/4241.3元×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注:如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9630元/4241.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周岁)]}?对被扶养人 承担 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9630元/4241.3元×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注:如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五)证据 ?村委会、居委会、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 ?被抚养人的户籍卡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受伤人员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统计局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数据。 【注意】家庭情况证明应当说明对被抚养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家庭成员的具体状况及 彼此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等。 十一、丧葬费 (一)概念: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 出的必要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 算。 (三)计算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6535元/年;13267.5元/半年;2211元/月。 (五)证据 ?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等合理费 用的收据; ?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局关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 【注意】但费用超过范围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的,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支出计算,予以赔偿 。 十二、死亡赔偿金 (一)概念 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 赔偿费用。 的规定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 1、《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 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解释》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 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 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解释》第33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 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 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 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三)计算标准 1、支付方式。应当一次性支付。 2、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2005]民他字第25号(2006.04.03发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 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 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 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 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四)计算公式 1、死亡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12566/5206.8元×20年 2、死亡人在61—74周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12566/5206.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周岁)] 3、死亡人在75周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12566/5206.8元×5年 (五)证据 ?治疗医院或者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受伤人员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统计局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数据。 十三、精神抚慰金 (一)概念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 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 额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解释》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 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 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 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三)证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受到创伤的证据; ?侵权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侵权人经济能力的证据; ?侵权人纳税证明;侵权人经济收入证明; ?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局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的统 计数据等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1〕7号 【颁布时间】2001-3-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二??一 年三月八日 法释〔2001〕7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 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 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 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 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 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 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 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 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 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 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 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 致的 ,以本解释为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神损害金赔付的前提是够上伤残等级,伤残等级最轻为10级,最高为1级,相应的精神损害赔 偿金为最低5000最高50000,每高个等级多5000元,伤残等级需要专门的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一 旦定上伤残,除了精神损害赔偿金之外,还能获得伤残赔偿金,最低等级也有3万元左右,每上 一个等级都能多3万元左右。此外,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也可一并主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法律依据 依据一: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起施行。 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 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规 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 抚慰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依据二: 最高人民法院 5月1 日实施。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 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 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 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依据三: 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6年6月28日制定。 该《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含“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 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01年6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判决肇事方赔偿死 者家属28万余元,刑事起诉书。其中有10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死者年今20岁,作 为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其死亡给原告(其父母)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诉请的精神损 害赔偿金10万元,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肇事司机与车主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 2002年9月,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一案例中,妻子在丈夫被撞致使性功能障碍(六级 伤残),为维护自己的性权利,以第二原告身份将肇事者告上法庭一案中,该院一审判决责任 人除向其丈夫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外,还支持了该 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元的请求。 备受关注的北京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公开宣判。北京市宣武区人案例三: 2004年9月, 民法 院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元,其中包括精神 抚慰金4万元。法院认为,曹志秀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寰对于事故的发生 也负有一定责任。根据曹志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四: 2004年11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赔偿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费等13项费用共 计元人民币,其中精神抚慰金70万元。对于原告提出的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因张 玉宁过错,致使曲乐恒不仅失去了正常人的生活自理能力,更无法从事他喜欢的足球运动,结 合张玉宁的经济能力,判决70万元精神抚慰金是适当的。 三、部分地区 标准一: 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六条规定:(一)当 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 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元以下的金额计算, 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 总数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三)当事人 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 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标准二: 2005年9月江苏省发布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 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或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 ,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标准三: 2005年9月,江西省出台了《关于审理民事侵权案件适用精神抚慰金指导意见(试行 )》。该《指导意见》具体列举了十三种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按其侵权行为的性质而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至五百元不等。 广东省下发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标准四: 2001年3月, 见》 ,首次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赔偿,而且对赔偿金额未加限制和封顶。因交通事故 致人伤残或死亡,当事人可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可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交 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及经济能力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四、确定交通事故所考虑的因素 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笔者认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 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参照一定的标 准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在此建议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 对较高的赔偿数额;(三)双方责任因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 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四)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要考 虑侵权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五)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 平。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 素予以考虑;(六)最高赔偿限额因素。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所提 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没有限额规定的,一般不低于1000元;(七)参照相关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 参照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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