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董事费、监事费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6、董事费、监事费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董事费、监事费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高青彦
一、在企业任职的“董事”、“监事”所取得的报酬:————会计口径计入“职工薪酬”,税务口径未明确。
(一)企业所得税:——计入工资薪金则不需提供票据。
会计口径:——职工薪酬的范畴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
本准则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1-6、董事费、监事费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董事费、监事费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高青彦
一、在企业任职的“董事”、“监事”所取得的报酬:————会计口径计入“职工薪酬”,税务口径未明确。
(一)企业所得税:——计入工资薪金则不需提供票据。
会计口径:——职工薪酬的范畴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
本准则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对职工的股份支付,也属于职工薪酬。
(一)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
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税务口径:——工资薪金的范畴包括“任职”、“受雇”,未明确“董事、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释义:这些合理性
因素所要分析的重点,一是防止企业的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二是防止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对于前者重点是那些既是职员又是主要股东或者主要股东的亲属;对于后者,重点是企业的前几位的经理人员。中国目前的企业家阶层有自己的特色。在外国,一般讲企业家,大多数就是企业的主要股东;而在中国,由于国有资产所占比重较高,企业家持有的股权比例很小,甚至没有持股。因此,他们的主要动力是为自己争取高工资。这些工资水平,有时甚至侵蚀了企业其他劳动者和所有者的权益。
(二)个人所得税:
1、税目——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
、国税发[2009]121号: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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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 065号: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未在企业任职的“董事”、“监事”所取得的报酬:
(一)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无雇佣关系,应以票据列支。
(二)个人所得税:
1、税目——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2、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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