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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交通事故全责赔偿案

2018-08-01 4页 doc 16KB 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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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交通事故全责赔偿案电动车交通事故全责赔偿案 原告 原告:袁某祥,男。 委托代理人:章某才,广东鼎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麦某权,男。 被告:太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太X保险公司)。 负责人:马某明。 委托代理人:赖某予,广东君X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11523.6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太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先行直接赔偿责任,且被告太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 实 与 理 ...
电动车交通事故全责赔偿案
电动车交通事故全责赔偿案 原告 原告:袁某祥,男。 委托代理人:章某才,广东鼎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麦某权,男。 被告:太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太X保险公司)。 负责人:马某明。 委托代理人:赖某予,广东君X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11523.6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太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先行直接赔偿责任,且被告太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 实 与 理 由 : 2012年2月8日,被告麦某权驾驶的粤B61C96号轿车在光明新区公明振明路友谊书城路口路段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麦某权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宝田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21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后续治疗费约6000元,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加强营养等。经广东龙城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此次事故导致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6000元的鉴定结论。被告太X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提出重新鉴定,其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了九级伤残的结论,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麦某权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司机及所有人,且该车在被告太X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系农村户籍,但原告提交的居住证、银行清单、村委证明及小孩就读情况等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足以证实其在深圳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故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原告被扶养人有女儿袁某,事故发生时17周岁,抚养年限1年;儿子袁某,事故发生生时6周岁,抚养年限12年,抚养义务人2人。关于医疗费,因被告负全部责任,且原告诉求中未包括此部分,故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除被告太X保险公司垫付的1万元之外部分不予处理。 根据广东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损失共计为205752.17元(详见附)。扣除被告太X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万元,被告太X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112000元;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扣除被告麦某权支付的1500元,被告麦某权赔偿原告92252.17元(205752.17-112000-1500)。另,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赔 偿 损失项目 金额和计算公式 : 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 6238.79元 护理费 6050元(50元/天121天) 误工费 原告未能提交工资收入水平,故误工费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水平计,6650元(1500元/月30133天(事故发生至定残前一日)) 住院伙食补助费 6050元(50元/天121天) 交通费 1800元(酌定) 鉴定费 2200元 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 154763.38元{(36505.04元/年20年20%)+(6725.55元/年(1年+12年)220%)} 营养费 2000元(酌定) 精神抚慰金 20000元 合计 205752.17元 判 决 事 项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2000元; 二、被告麦某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92252.1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36元,由原告承担77元,被告太X保险公司承担1184元,被告麦某权承担97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赔偿款项时应将此款迳付原告。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供稿:重庆法律咨询律师在线www.40006488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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