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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立与小股东权益保护.

2017-12-01 9页 doc 24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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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立与小股东权益保护.上市公司分立与小股东权益保护. 上市公司分立与小股东权益保护.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上市额度的取消、公司经营的多角化~将会有上市公司拉开分拆型资本重组的序幕。与美国各州、欧盟主要成员国的相关立法和判例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由于股东大会遵循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公司分立决议往往反映大股东的意志和要求~并与小股东的意志相左。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分立过程中对反对股东的保护问题未作规定。为了防止大股东损害小股东权益~有必要对反对股东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应当参酌美国、欧盟...
上市公司分立与小股东权益保护.
上市公司分立与小股东权益保护. 上市公司分立与小股东权益保护.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上市额度的取消、公司经营的多角化~将会有上市公司拉开分拆型资本重组的序幕。与美国各州、欧盟主要成员国的相关立法和判例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由于股东大会遵循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公司分立决议往往反映大股东的意志和要求~并与小股东的意志相左。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分立过程中对反对股东的保护问未作规定。为了防止大股东损害小股东权益~有必要对反对股东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应当参酌美国、欧盟立法~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反对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上市公司、公司分立、小股东、公司法 一、 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涵义 上市公司分立~俗称“公司拆分”或者“公司分家”~指一家上市公司不经过清算程序~分设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法律行为。上市公司分立是现代公司开展资产重组、调整公司组织结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经营战略之一。虽然目前国内多数上市公司脱胎于母公司的拆分行为~但绝大多数母公司多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 有限责任公司~而非上市公司。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拆分经验不足~公司上市资源极度稀缺~致使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拆分的先例尚属罕见。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公司上市额度的取消、公司经营的多角化,尤其是向高科技行业的渗透和转移,~将会有更多的上市公司拉开分拆型资本重组的序幕~从而有更多的年轻公司脱颖上市。在美国~上市公司分立,corporate spinˉoff,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公司分立~即纯粹的公司分立,pure spinˉoffs,~指母公司将其在子公司中持有的100%的股份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母公司的现有股东。拆分后~将会出现两个相互独立的上市公司,但这两家公司的股东基础完全相同。广义的公司分立还包括部分拆分,partial spinˉoffs~carveˉouts,~即:母公司向社会公众出售其在子公司中持有的低于20%的股份~同时母公司仍然保留对子公司的部分股份。《欧盟第6号公司法指令》将公司分立区分为新设分立与取得分立。新设分立 ,divisions by the formation of  new companies,~指一家公司不必经过清算程序而解散~然后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移给一家以上的新设公司,作为对价~被分立公司的股东获得接受公司的股份,还有可能获得不超过分配股份的票面价值,在无面值股份的情形下~为记账价值,10%的现金。取得分立 ,divisions by acquisition,~指一家公司不必经过清算程序而解散~然后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移给一家以上的公司,作为对价~分立公司的股东获得接受分立公司资本的公司,接受公司,的股份,还有可能获得不超过分配股份的票面价值,在无面值股份的情形下~为记账价值,10%的现金。比较而言~欧盟和中国规定的公司分立仅指由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出一个或者数个新公司~脱颖而出的新公司往往是原公司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部门,而美国的公司分立还包括本来均具有法人资格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持股脐带的全部或者部分断离。由于这一区别~致使我国目前有关公司分立的法律规范不能完全囊括美国的这种公司分立。公司分立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被分立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移转于新设公司~这种移转不仅在被分立公司与新设公司之间生效~而且对第三者也生效,,2,被分立公司的股东按照公司分立决议确定的内容变成一家或者多家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股东,,3,视公司分立的具体形式~原公司终止其存在或者存续,,4,分立后的新设公司之间、新设公司与存续公司之间互相独立~均为独立法人。 二、 上市公司分立采取的主要形式 上市公司分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1,新设分立,,2,存续分立。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新设分立实质上是对新设合并的逆向操作。当公司股东或者管理层围绕公司的投资和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分歧、或者公司业务过于繁杂致使股东很难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时~公司股东或者管理层往往倾向于公司分家。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家或者数家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存续分立实质上是对吸收合并的逆向操作。在实践中~总公司为了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此时总公司亦转化为母公司。母公司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新设子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上市公司也可以划出部分资产作为投资~与其他股东共同发起设立新公司。以其发生原因为准~上市公司分立可分为自愿分立与非自愿分立。自愿分立基于上市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主观意志而进行,而非自愿分立则基于国家公权力的干预而进行。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为了贯彻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经常采用强制拆分即非自愿分立的方式~把违反反垄断法的大公司分割为若干互相竞争的小公司。本节侧重研究自愿型的公司分立。 三、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分立的存在。该法第7章用4个条文,第182、183、185、188条,对公司分立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原则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原国务院证券委与原国家体改委联合颁发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也都明文允许上市公司的分立行为。原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更是明确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分立。这里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显然包括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在内。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69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载明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分立的条款。与美国各州、欧盟主要成员国的相关立法和判例法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当然~在立法机关制定出比较完善的公司合并法律法规之前~上市公司开展公司拆分活动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但由于公司分立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和税务部门等各种利害关系人~因此~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文件应当由专业律师妥为拟订~确保公司分立的顺利、稳妥实施。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实践反过来也会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分立立法的进一步健全。 四、上市公司分立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董事会拟订上市公司分立董事会拟订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是股东大会讨论和审议的基础。分立方案的拟订应当建立在充分搜集和分析有关公司分立信息的基础之上~符合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内容应当尽量详细、可行。公司分立方案中应当解释公司分立条款草案~说明拟订这些条款的法律与经济理由~尤其是股份交换比例以及分配股份的。在该环节需要留意的法律问题是~董事会在这方面扮演着“守门员”的角色。如果董事会通过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具有欺诈、违法情形~对此怠于提出异议的董事有可能对公司或者股东承担 1民事赔偿责任。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公司分立将会影响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因此~《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根据《公司法》第106条之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而非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以上通过。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包括有表决权股东与无表决权股东,发出召 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通知中载明审议公司分立方案、通过公司分立决议的议题。从完善立法角度言之~我国应当参照《欧盟第6号公司法指令》第8条之规定~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指定或者批准一名或者一名以上的专家~负责审查董事会拟订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并向股东提交书面报告。专家代表涉及分立的各方公司的利益~但独立于这些公司之外。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公司分立合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0条与原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22条之规定~公司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合同。公司分立合同在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分立决议后签订~因此~合同内容实质上是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具体化。分立合同中应当对原公司资产的分割、分立后各方公司对原公司债权债务的继受、分立后各方公司营业范围的划分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具体而言~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分立合同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3,分立形式,,4,分立合同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5,分立合同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职工安臵办法,,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 方式,,9,签约日期、地点,,10,分立合同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分立完成之前~新设公司尚未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从法理上看~至少在新设分立的情况下~由于新设公司尚缺乏缔约能力~不存在签订公司分立合同的问题。在存续分立的情况下~虽然原公司存续~但新公司也尚未诞生。因此~存续公司也无法与尚未诞生的新公司签订分立合同。有鉴于此~建议立法者在完善公司分立立法时~取消公司分立合同的要求。至于公司分立合同的内容则体现在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分立决议~以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的具体公司分立条款。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根据《公司法》第188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从目前法律规定看~上市公司分立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并非由上市公司纯粹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决定。根据原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21条之规定~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合同,,4,公司合同、章程,,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6,由中国 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从理论上说~审批部门有可能拒绝审批某些上市公司的分立申请,但在这种情况下~审批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从长远看~随着公司上市额度的取消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化~可以参酌美国立法例~取消政府审批程序。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第3款之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但该条并未规定分立后公司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公布的《合同法》对此持有不同的态度。具体说来~根据《合同法》第90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公司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从法理上看~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依法履行债权人通知程序是保护债权人的关键。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第2款之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因此~依法通知债权人~给予债权人必要的救济手段~也是公司分立程序中的必要一环。 作为债权人的上市公司分立时~除了依据《公司法》通知债权人外~还要依据《合同法》通知债务人。否则~上市公司就要蒙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因为~根据《合同法》第70条之规定~债权人分立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六,办理公司登记手续。根据《公司法》第188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35条之规定~无论是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有关上市公司都必须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包括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具体说来~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自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收缴之日起~该公司丧失法人资格,自新设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该公司取得法人资格。 五、上市公司分立过程中如何妥善保护反对股东 公司分立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意味着~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大股东拥护公司分立决议~而小股东反对公司分立决议。由于股东大会遵循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公司分立决议往往反映大股东的意志和要求~并与小股东的意志相左。为了预防大股东鱼肉小股东~有必要对反对股东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欧盟第6号公司法指令》、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和诸州公司立法均对反对股东的法律救济作出详尽规定。可惜~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分立过程中对反对股东的保护问题未作规定。虽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3条规定:“公司分立时~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必要的措施”究何所指~仍然语焉不详。为确保上市公司分立在法治轨道内顺利推进~上市公司应当参酌有关国际惯例,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13章和《欧盟第6号公司法指令》,~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反对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 反对股东有权对拟议中的上市公司分立提出异议、并就其所持股份获得现金支付以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13.02条和《纽约州公司法》为代表的大多数美 国各州公司立法认为~除非公司分立行为存在欺诈或者违法情况~小股东即使不同意拟议中的公司分立计划~只能有两种选择:要么随大流、实施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分立决议,要么抛弃所持股票~从公司获得现金补偿。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3条也应作如此理解。 ,二,&n bsp;上市公司应当告知反对股东的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公司分立计划之前~上市公司应当在召集股东大会通知中告知众股东均有权对该计划提出异议。 ,三, 反对股东应当将其要求现金补偿的意向通知上市公司反对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以书面形式将其要求现金补偿的意向通知上市公司~说明如果公司分立计划得以被股东大会通过并付诸实施~该股东愿意不再持有分立后各公司股份~并获得相应补偿。另外~反对股东不得在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分立计划时对该计划投赞成票。违反上述任何一项义务的股东~都将丧失获得现金补偿的权利~只能取得分立后新公司的股票。 ,四, 上市公司向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发出反对股东通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分立计划以后~上市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法定期限,如10日,内~向符合前述条件的全体股东发出书面反对股东通知。该通知应当载明反对股东提交现金支付请求、提交所持股票或者其他持股凭证的地点和截止期限~并附有供反对股东使用的现金支付请求表格。 ,五, 反对股东有义务提交现金支付请求在收到公司寄出的上述通知后~反对股东应当在公司载明的截止期限前提交现金支付请求及其所持股票或者其他持股凭证。否则~股东将丧失获得现金补偿的权利。 ,六, 股份转让之限制在收到反对股东的现金支付请求后~上市公司可以限制反对股东所持的股票或者无券化股份的转让~一直到公司分立计划被实施完毕。但反对股东的其他股东权利在该期限内不受影响。 ,七, 现金支付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反对股东的现金支付请求后或者公司分立计划实施完毕后~立即向反对股东支付公司认为合理的现金补偿。现金支付金额由该公司股份的公平价格与相应利息构成。其中~“公平价格”指公司分立计划付诸实施之日前一天的股份价格:“利息”指公司分立行为生效之日起至现金支付日之间发生的利息~利 率按照原被分立公司向其主要银行支付的贷款利率计算~如果缺乏该贷款利率参照~可以按照其他公平合理利率执行。上市公司支付现金时~还应当提供相应文件以证明其支付金额的合理性。这些文件包括支付日之前最近一年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该年度的公司收入说明、该年度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说明、股份价格和利息的计算方式等。 ,八,对现金支付金额不满的反对股东的救济途径如果反对股东认为上市公司的现金支付金额计算有误~或者上市公司拖延支付现金~应当在公司支付现金或者承诺支付现金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如30日,要求上市公司如期足额支付。如果上市公司认为不能满足反对股东的上述请求~应当要求公司住所地法院对于应当支付的现金金额作出裁决,否则~上市公司应当无条件满足反对股东的上述请求~反对股东也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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