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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出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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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出纳管理制度会计出纳管理制度 第八章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 一、 财务部工作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准则由财务部送公司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修改时同。 第二条 本部遵守各项经济法律、法规、条件,加强资金的筹措、管理、运用,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壮大。 (二) 职能 第三条 按公司的经营计划,提出年度财务计划。 第四条 制定财务、会计、出纳、税务及预算制度,负责其施行时的有关协调、联系工作、确实发挥各项制度的功能。 第五条 依年度财务计划,办理有关银行借款及往来事项,提供稳定的 运营资金来源,有效地运用公司资金。 第六...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 第八章 会计出纳管理制度 一、 财务部工作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准则由财务部送公司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修改时同。 第二条 本部遵守各项经济法律、法规、条件,加强资金的筹措、管理、运用,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壮大。 (二) 职能 第三条 按公司的经营,提出年度财务计划。 第四条 制定财务、会计、出纳、税务及预算制度,负责其施行时的有关协调、联系工作、确实发挥各项制度的功能。 第五条 依年度财务计划,办理有关银行借款及往来事项,提供稳定的 运营资金来源,有效地运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编制公司年度预算,送呈管理当局审定、评估、参照,从而发挥预算在管理上的控制功能。 第七条 依据员工储蓄存款管理办法,核办有关员工储蓄存款事项。 第八条 定期进行存货盘点,确保公司资产,并使实际存量与账列数字符合。 第九条 依据税法规定,办理公司各项税务工作,力求准确无误,免遭无谓损失。 第十条 依据公司经营计划,配合公司总目标,盯住本单位目标,拟订本单位的工作计划,进而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并加以控制。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分析,对外投资运作的监督及控制,对外投资结果的评估及审核。 第十二条 现金、票据、契约等的出纳、保管及转移,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 与保管,会计账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 (三) 各科主要职能 第十三条 财务科 1. 资金的筹措、运用、调度; 2. 财务运用情况的分析,以及财务报表和预算的编制、固定资产的管理; 3. 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银行存款的调度; 4. 现金的出纳,票据的签发和记录; 5. 办理接收货款,清偿贷款的各项应办手续; 6(各项奖金、津贴的核查发放; 有关科目明细账的记载; 7. 8. 催收货款,收回对员工提供分期付款的款项; 9. 其他有关财务事项的办理。 第十四 条会计处 1. 会计制度的制定、执行; 2. 一般会计事项的整理,记录及有关凭证,账册、报表、文件的保管; 3. 会计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分析和上报; 4. 预算制度的制定及预算的编制分析、控制; 5. 指导监督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有关会计事务; 6. 公司有关会计文件的答疑事项; 7. 资本支出及收入的审查事项; 8. 临时交办事项的处理; 9. 其他有关会计事项的处理。 第十五条 出纳科 1. 主办公司有关的收支款项和出纳会计的账务处理; 2. 保管现金,银行往来,票据收兑及其调拨; 3. 编制出纳日报表,票据收兑月报事项; 4. 员工薪金发放; 5. 垫付款及福利金的保管、登记; 6. 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登录编报; 7. 款项的收付和支票的签发; 8. 统一开立发票; 9. 其他有关财务出纳事项。 第十六条 税务科 1. 办理公司有关税收的缴纳、查对,申请复查、行政诉讼; 2. 办理进口业务缴纳关税事务; 3. 办理外销品进口原料的关税、货物税、申请冲账与退税; 4. 办理保税案有关的事项; 5. 办理外销合作基金及互助金的缴纳、退还、承领; 6. 编制有关税务制表、产销月报表、产销季报表、及有关统计事项; 公司直接缴纳税金的复核; 7. 8. 其他与税务有关的事项。 二、财务管理规定 (一) 总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为加强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增加公司利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2.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 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3. 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5. 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缴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6. 了解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 料如实反映情况; 7. 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 财务部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1.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 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1.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2. 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3.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 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1. 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用白条抵押现金; 3. 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 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5(必须正确核算本单位存款余额,保证存款不出负数;严禁开具空头支票(特殊情况例外); 6. 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7.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8. 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2. 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 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4. 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5. 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6. 7. 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三)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 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四)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工资,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规定处理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万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书面报告总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书面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户2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书面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五)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 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2. 个人劳务报酬; 3.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 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须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 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复核后,填制凭证,送总经理签字,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六,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起止年、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七,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 薪1--8倍: 1. 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 的; 2. 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3. 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4. 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5. 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6. 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7. 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1. 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 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3. 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4.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5.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6. 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7. 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会计管理规范 (一) 范围 第一条 企业对会计工作进行规范,包括对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 编制会计报表、财产清查、成本核算的整个会计循环的规范。 第二条 会计业务范围 1. 原始凭证的核签; 2. 记账凭证的编制; 3. 会计账簿的登记; 4. 会计报表的编制、分析和解释; 5. 内部审核; 6. 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7. 其他依法应办理的会计事务。 第三条 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 1.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 2.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3.根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其中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载事项具备记账凭证条件的,可以代替记账凭证 (三) 会计凭证处理规范 第四条 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应当视为不合法: 1. 填写的数字计算错误; 2. 填写的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 3. 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者。 第五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 1. 支出凭证的审核 (1) 支付款项应取得收款人的统一发票,但金额较小的可以用收据代替; (2) 对于企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企业的印章,并记 明下列各项; 1. 该企业的名称、地址; 2. 商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3. 单价及总价; 4. 交易日期; (3) 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 1. 该用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2. 支付款项事由 3. 实收金额 4. 收到日期 2. 收入凭证的审核 (1) 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够证明收入的 凭证; (2)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1. 销售(或出售)日期; 2.客户名称及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必须登记清楚备查; 3.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 4.单价及总价; 5.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印章; (3)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视为不合法; 1.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 2.收入与事实经过不符; 3.数字计算错误; 4.手续不全; 5.其他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六条 记账凭证的合法性 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况者,一般应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并予以更正; 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 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 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 4.《会计法》规定应记载事项未经记明; 5.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经其签名盖章;但各单位主管,已在原 始凭证上签章者,记账凭证上可以不签章; 6.有记载、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 7.其他与法律、企业规章不合的情况。 (四) 会计记账处理规范 第七条 企业在记账时必须以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账簿内的会 计科目、金额摘要与记账凭证一致。 第八条 账簿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账簿,应予以更正;如不更 正,不得据以编制会计报表; 1(账簿的登记未据规定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 2. 账簿的内容与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或总分类账内容与日记账不符; 3. 记载、计算等错误,不依规定更正; 4(其他与法律不符者。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账; 1.会计年度终了; 2.企业改组合并; 3.企业解散。 第十条 结账企业应做下列各项的整理分录; 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账各事项的1. 整理分录; 2.折旧坏账及其他应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 3.材料、产成品等实际存量与账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记录。 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记载错误而当时发现者,应由原记账人员划双第十一条 红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抹。如错误于事后发觉,而其错误不影响结算者,应由发现人员将情况报告主任会计加以更正,若其错误影响结算或相对账户的余额者,应另制传票加以更正。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额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第十二条 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有两面中间有空白时,应将空白页划双红线注销;如有误空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的行划红线注销,画线注销的账页空行均应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第十三条 各种账簿的首页,应列启用单,标明公司名称、年度、账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及主任会计盖章,各种账簿的末页,应列经办人员一览表,填明记账人员的姓名、职别、经办日期。 第十四条 各种账簿账页编号,除订本式应按账页顺序编号外,活页式账簿应按各账户所用账页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装订成册。总分类账及明细分类账应在账簿前加目录。 第十五条 各种账簿除已经用尽者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账簿,其可长期持续记载者,在决算期后,可不用更换 (五) 会计报表编制规范 第十六条 会计报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更正; 1.其内容与会计账簿不符; 2.编制不依程序或内容明显有错误; 3.编写计算等错误; 4.经负责人员签核; 5.其他与法律、企业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十七条 各种会计报表,均应留存底稿。会计报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给予任何其他企业或个人。 第十八条 会计报表的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表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 四、 会计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财务所有会计作业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准则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会计账务之处理以按权责基础制为原则。 (二) 资产 第三条 本公司之现金包含库存现金及国内各银行存款。 第四条 本公司设置零用金由出纳人员保管,以支付小额或临时性之支出或借支之用。 第五条 应收款项系指应收客户之账款,包含账款及票据,账款以外销而言为 押汇时因汇率变动时,共汇兑差价应转入兑换收益或损失项下。 L/C原币之金额, 第六条 各固定资产以取得成本为入账之基础。 第七条 一次取得数种资产,而其成本全部或一部分为一总数,且无法明确划分各资产之个别成本时,应依据其性质、用途、效能或可得知之市价求得各资产之分摊基准分摊其取得成本。 第八条 各类资产依税法规定之折旧摊提年限,摊转入当期费用内。 (三) 负债 第九条 各项负债之入账,系依其应清偿之数额为准,其为资产之取得为资产入账之成本,其为费用之发生,为费用应支付之数额,为借款时,为借款之金额。 第十条 负债中之应付账款为向工厂订货之成本,若因质量问题或有代垫各项费用之事情时,应于付款时扣除。 (四) 净值 第十一条 股本以投资人所投入资产之价值表示。 第十二条 年度有盈余或亏损时应以本期损益表示,并于下年度转入累积盈亏项下。 第十三条 资本额之增减数,依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之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结算有盈余时,先依法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再依公司章程发放红利及盈余分配,但有累积亏损时,应先为弥补,再为盈余分配。 (五) 收入 第十五条 本公司之销货收入为出售货品之收入,为国内者,系指货品送至客户处经其签收为限,为国外者,系指已经结关者。 第十六条 本公司之佣金收入系指代理客户采购所获得之报酬以及担任媒介而取得之收入而言。 (六) 成本暨费用 第十七条 销货成本系指销货之货品之进货净成本而言,若为出口时则包括各项出口费用及佣金支出。 第十八条 为提供经营管理之用,出口货品应依批次别由会计人员依“批次成 本计算表”计算各批次之销货成本。 第十九条 凡与公司经营有关所发生之一切支出,皆属公司之费用,均应列账记入。 第二十条 费用有递延性质者,应先以预付科目列账,再于归属期间转正。 第二十一条 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应依其性质为严格之划分,但为顾及账条处理上之方便并配合税法上之规定,下列各项得列为当期费用支出。 (1)使用效能在2年以内者; (2)取得金额在5000元以下者之小额资产。 (七) 决算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结算公司经营状况呈总经理核阅。其结算之报表有; (1)批次别毛利明细表; (2)比较损益表; (3)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之账簿报表系统详如后表(表略) (八) 押汇 第二十四条 货品出口结关后以报关行送来之各项押汇文件,交由船务人员办理押汇事宜。 第二十五条 押汇后由押汇人员将“结汇证实书”交由会计人员入账。 第二十六条 有内销者由有关人员依客户请款日期请款。 第二十七条 上项之应收款项变动均应记入“收支日报表”内。 (九) 付款 第二十八条 货品出口结关后,船条料应该核审报关行送来之发票,无误后并将发货单一份转国内科人员核对出口数量,另一份交财务科核对厂商请款发票金额 是否正确,无误时,则开立请款传票连同发票经送财务主管签核后呈权限主管核阅请款厂商之发票若迟未寄达财务科人员除督促外应于约定之付款票期前办完内部之请款作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就请款传票之内容及凭证应加以审核无误后,盖上会计处目呈总经理批核付款。 出纳人员依经权限主管核准之请款传票开立禁止背书转让之票据,第三十条 连同该请款传票呈总经理盖票据章后办理付款。若有厂商要求免除禁止背书转让,或变更约定之付款条件(如缩短票期或支付现金等)时,应由财务科报呈总经理核准更改。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因公需要暂借10000元以上金额者,必须于一日前经权限主管并通知财务科方得支付。 第三十二条 其他各项费用请款时,应注意事项详如“请款暨传票填写之要点”说明。 第三十三条 小额及临时性支出或借支,由出纳人员以零用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除零用金支付者外,其他各类付款应每日记入“收支日报表”内。 (十)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准则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其修改亦同。 五、会计处工作细则 (一)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供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商业信用时,应办妥客户资信调查,并随时考察客户信用的变化、签注在资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共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以及各种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可不受此限。 第三条 在赊售货品业务而产生的支票收受时,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非该客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在支票上履行背书手续; 3.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时间越长,信用较为可靠; 4.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形; 5.注意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 6.注意支票记载任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处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7.注意支票上文字记载、备注(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8.注意支票是否已过期,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期日是否超过本公司的特别规定; 9.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的信用。 第四条 商业支票、乙种存款取款单不宜接受。但如须参加客户债权分配,或客户本身未使用支票及客户确实无支票,且信用良好者除外。 第五条 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部会计处处理。营业单位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再将原支票交付客户。 第六条 公司在交易中收到的票据,要通过“应收票据”账户进行核算。但由于商业承兑汇票除了由承兑人兑付外,还由出票人连带负责,并且代表着实际的商品销售货款。倘为数较大,一般都另设“应民承兑汇票”账户,与“应收票据”账户分开核算。 第七条 应收票据被拒付时,该项票据就应从“应收票据”账户中转出,用会计分录转入“应收账款”账户,以反映该拒付事实。凡是认为无法收回现款的应收票据则应予销记,转作坏账损失。 第八条 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送呈主管批准后始得办理(如急需时得先行以电话取得主管的同意,而后补办)或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60天内将交寄货运收据及原始统一索回,送交会计人员办理(如不能取回时,应向客户取得销货退回证明);其折让或退回部分,应设销货折让及销货退回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九条 会计处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 退票如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迅速妥善处理,并由营业部门填送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随附支票正本(副本留营业部门供备忘催办)及退票理由单,送会计处依章办理。 第十条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的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送会计处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在利益偿还求偿时效期内)有偿还能力时,应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一条 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不法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受损时,依人事管理规则责处,情节严重者须移送法办。 第十二条本细则送呈批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二) 盘点办法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为便于年度结算,核对账卡记载与购料实际数字是否发生错误,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 盘点种类 1.年中盘点,于每年6月底由本单位自行盘点; 2.年终盘点,于每年年终的12月31日下午13时举行,由各单位相互盘点。 第十五条 盘点方式 1.年中盘点由本单位经理指派本单位人员盘点后,将盘点表送财务部门 会计处审核,结果于盘点后半月内回付盘点单位; 2.年终盘点先由本单位经理视业务繁简而分成若干组,指派若干人,分组预盘,再由其他单位人员按照分组监督盘点,最后并由高级主管抽点,盘点结果经财务部门会计处核对后,于1个月内回付盘点单位 第十六条 盘点步骤 正式盘点之前,先由本单位预盘人员将各项应盘物品,清点后填注标签悬挂在各项物品之上,然后再将各项物品逐项列于盘点表内,于正式盘点时交由盘点人参照实盘,倘有数字不符,或物品漏列表等事情,盘点人或抽查人应予改正或补列。 第十七条 盘点范围 成品、原料、(含半成品)物料、机器设备、外借原料及加工原料。 第十八条 盘点处理 盘点表一式三联,白联为存根联,红联为审核联,蓝联为妇联。此项表格经各负责人分别记章后,白联由各单位自存,红蓝两联并送财务部门会计处审核,审核结果,红联留会计处存案,蓝联送盘点单位参考。 第十九条 人员分配 预盘人员由本单位的承办人或保管人担任,盘点及盘点人员由人事部门在其他部门中选派,抽点人请各经理(或副经理)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会计处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实行,经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项,可随时修改。 (三) 员工储蓄存款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为响应政府奖励公民储蓄及安定本公司员工生活,特制定本办法。此处的“员工”系指本公司正式员工(试用期满3个月)而言,以下简称员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会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员工储蓄存款的收付、登记、保管、通知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存入款项时,存款人应自行填妥存款单一份,经会计处主管核准,财务部主管批准后,方得入账,依票据部分应经交换退一日起算。 第二十五条 提出款项时,取款人应自行填好提款单一份,并亲自签名盖章,才可提款。 第二十六条 员工储蓄存款主办人在受理提款时,要事先核对印章和签名以及金额。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提款应于3天前通知主办人。 第二十七条 存款利率依国家银行所定利率作参,考由财务部主管人员制定。 (四) 备用金管理 公司本部由财务部财务科负责各单位的零星支付,必要时再行研第二十八条 讨设置专人办理。 第二十九条 备用金借支程序如下: 1.各单位零星费用开支,如需预备现金,应填具备用金借(还)款通知单,交备用金管理人员,即凭通知单支给现金; 2.付款通知单内的金额,应按权责由各级主管盖章; 3.备用金的暂支不得超过1000元,特别事故者应由企业总务部部长核准; 4.备用金的借支,经手人应于1周内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加盖经手人与主管人的印章后,交备用金管理人冲转借支;如超过1周尚未办理冲转手续时,须将该款转入经手人私人借支户,并于当月发薪时一次扣还. 第三十条 备用金保管及作业程序如下: 备用金的收支应设立备用金账户,并编制收支日报送呈企业部经理核阅.备用金每周应将收到的发票或收据,编制备用金支出传票结报一次,送交财务部会计处。会计处收到备用金支出传票后,应于当天即行付款,以期保持备用金额与周转.会计处收到备用金支出传票,补足备用金后,如发现所附单据有疑问时,可直接通知各部经手人办理补正手续,如经手人延搁不办须参照第二条(4)款办理。备用金账户应逐日结清。 第三十一条 备用金应由保管人员出具保管收据,存于财务部会计处,如有缺少概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五) 会计预算 第三十二条 营业预算 各事业部应于每营业年度10月底前,依下年度营业目标拟订下年度营业预算。预算的编制依会计处目的内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原材料、物料、人工或外包工程)、营业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并拟编资金来源与运用计划表,一式两份,经核准后,一份送财务部会计处备查,一份自存。 第三十三条 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预算 各事业部就已核定的投资建厂计划,与财务部会计协编固定资产预算, 依会计处目内容编制明细表及长期资金支出预计表、年度预算执行控制表。 前项预算表的编制,事业部应按财务分类,分项设置预算执行控制卡及工程进度预算控制卡,一式两份,自存一份,以一份送财务部会计处编制长期资金预算执行预计表。 第三十四条 现金收支预算 各事业部应就当年下半年度运营资金收支情形酌情编制下半年每月运营资金收 支预计表,一式两份,一份自存,一份送财务部会计处编制年度运营资金收支汇总预计表。具体内容见第十一条。 (六) 原始凭证 第三十五条 登记 1.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依本公司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根据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 但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载的项目,具备记账凭证的条件的,可代替为 记账凭证。各种特殊会计事项。依本公司规定难以处理时,须参照一般会计 的原理、原则、方法或习惯,在不违背政府法令范围内处理。 2.去办原始凭证关系现金、票据、债券等出纳的,没有经主管会计人员的盖章,不得为出纳执行。 主管会计人员核对账目时,对于现金、票据、债券及其他各项财物应随时派员盘点。关于盘点任务每年最少应办理一次。 会计业务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时即予更正。 第三十六条 审核 1.原始凭证应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形者,当视为不合法: 法令明定为不当支出者; 书据、数字、计算错误的; 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的; 与本公司有关规定抵触的; 2.支出凭证的审核 (1)支付款项应取得收款人的统一发票为原则,但金额在规定数目以下以收款人的收据即可, (2)对于营利事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营利事业的印章,并记明以下各项; 该公司或商品名称、地址 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单价及总价; 交易日期; 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前项原始凭证若为收据,并须填明该营利事业的统一编号、贴足印花; (3)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以下各项: 该收款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编号,必要时检送身份证影印本; 支付款项原因、实收金额、收到日期、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前项原始凭证如为收据,应贴足印花、并依法代扣捐税; (4)对于其他机构支出的原始凭证,应记明受款机构名称、地址、支付款项事由、实收金额、收到日期、本公司名称、地址; (5)对于本公司内部支出的原始凭证,应依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6)购进材料、原料和其他消耗品的原始凭证,均应检附验收单(收料单和请 购单); (7)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检验所附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和请购单; (8)刊登广告费及印刷费发票或收据均应附具样本或样张; (9)员工出差差旅费应依照本公司《员工出差旅费报支办法》支给,并填具《出差差旅费报告表》检附有关单据报销; (10)支出凭证单据上应用大写数字书写实付金额,不得涂改或挖补;支出凭证上所列金额为外币,时应将折合率及折合的人民币总数详细登载; (11)非中文凭证单据,应由经办人员将其内容摘要译成中文一并附送; (12)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应受部门费用预算限制,的依各该预算的规定办理。 (13)各项支出凭证应由经办部门主管人员及经办人员签章,会计人员审核及会计主管核准始为有效; 3. 收入凭证的审核 (1)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各项收入均应取得足资证明收入的凭证; (2)成品的销售应以本公司有关规定价格为其审核依据; (3)凡属出售资产的收入,应以合同、契约、开票议价的记录、或其他有关书面证据为其审核依据; 凡属交换资产所得的利益收入,应依交换合同、契约、或其他有关的书面证据为其审核依据; (4)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客户名称、地址; 本公司名称、地址及印章; 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 单价及总价; 其他事项; (5)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视为不合理的凭证; 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符者; 书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形式未具或手续不全者; 其他与法令规定不符者; 第三十七条 范围 凡是用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及其经过的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经法令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条件的,应依其规定。 (七) 记账凭证 第三十八条 登记 1.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登记记账凭证的根据; 2.记账凭证的编制,除整理结算、结账等事项,确无原始凭证者外,应 根据原始凭证进行; 3.应该具备原始凭证而事实上没有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会计事项,应由经办人员签报,经其主管各层的核转及主管会计的会签,送与部门经理或部长批准,才可以据以编制记账凭证,事后如取得原始凭证时并应检附; 4.记账凭证内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及金额,均应与原始凭证内所表示者相符。原始凭证的余额,如不以分位为止者,应将分位以下的小数四舍五入记入记账凭证; 5.凡由一科目转入其他科目时,其借贷双方会计处目虽属相同,而会计事项的内容并不相同,或总分类科目虽属相同,而明细分类账科目并不相同者,均应按项目记账凭证转正;但属成本计算科目另有规定处理方法者,不在此限; 6.现金、票据、证券及财产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具记账凭证。但有关生产成本已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而直接记入明细分类账 者,须按期分类汇总填具记账凭证。 第三十九条 审核 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应予更正; 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制者; 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者; 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者; 4.会计法规定应行记载事项未记明者; 5.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未经其签名盖章者,但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在记账凭证上可不再签字; 6.有记载、抄写、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者; 7.其他与法令或公司规章不符者。 (八) 会计账簿 第四十条 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均应依据记账凭证登记。 第四十一条 根据记账凭证记入账簿时,除总分类账应先汇编“日记余额试算表”,然后根据该表转入外,其明细分类账应根据记账凭证登记。 第四十二条 记表时,其账簿内所记载的会计处目、金额及其他事项均应与记账凭证内所载者相同。 第四十三条 日记余额试算表的编制及各种账簿的登记,均应每日进行。 第四十四条 账簿有以下情形者,视为不合法的账簿,应予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据以编制会计报告; 1.日记试算表及账簿的登记,未据规定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进行; 2.记入总分类账目未据规定的日记试算表; 3.日记试算表及账簿的内容与计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或总分类账的内容与日记试算表不符的; 4.记载抄写计算等错误,不依规定更正者; 5.其他不合法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总分类账及明细账原则上均应按日结算借贷的余额如事实上无此要求可考虑实际情形改为每周进行但每月终了时必须办理结总一次计算各账户本月 合计和截止到本月累计以利月报的编制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账 1.会计年度终了时 2.公司改组合并时 3.公司解散时 4.主管部门规定公告需要和配合利润中心制度实施每个月须结账 第四十七条 结账前应为下列各项整理分录 1.所有预计、预收、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账的各项事务的整理分类; 2.折旧、坏账及其他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 3.材料、成品等实际存量与账面不符的整理记录; 其他应列为本结账期内的损益和截至本结账期止已发生的债权债务而尚未入4. 账各项的整理分录。 第四十八条 年终结账时,各账目经整理后,其借贷方余额依下列规定处理; 1.收入支出各项目的余额应结账本期损益科目为损益的计算 2.资产负债和净值各科目余额应转入下年度各项科目 3.收支各科的结转应做成分录资产负债和净值各科目的结算直接在账簿上记录 第四十九条 账簿和重要备查簿内记载错误而当时发现者,应由原记账人员划双红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涂抹。 如错误于事后发觉,而其错误不影响结款的,应由察觉人员将情况呈明 主管人员更正,若其错误影响结数或相对账户的余额者,应另制传票更正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据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第五十条 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有重揭两页产生空白页时,应将空白页划伤红线注销如跳过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的行划红线注销画线注销的账页空行均应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各种账簿总的首页应列启用单,说明公司名称或各厂名称、年度、账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和主办会计盖章。 各种账簿的末页,应列经营人员一览表填写记账人员的姓名、职别、经管日期、凡经管账簿人员遇有职务更调时,须将各项账簿由原经管人员与接管人员于上述账 簿经营人员一览表内,书明交接年月日并盖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各种账簿账页的编号,除订本式应按账页顺序编号外活页式账簿,应按各账户所用的账页、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予装订成册,总分类账和用细分类账在各账簿前加一目录。 第五十三条 各种账簿,除已经用尽者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新账簿其可长期连续记载的在决算期后不用更换。 第五十四条 各种账簿,在使用前应检查页数、编号并贴足印花税字,其主要账簿应送当地税务机构检印。 (九) 会计报告 第五十五条 会计报告的编制,除了决算报告应将属于报告期间内的会计事项全部列入外日报月报等,可根据期末办理完毕时已经入账的会计事项来编制。 第五十六条 会计报告内,所表现的事实应与账簿所记载的数字相符,但预算及其他比较分析数字,可不由会计账簿入账而直接编制会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会计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更正其内容与会计账簿不符者编造,不依程序或内容有错误者抄写计算等有错误者,未经应予签署人员签署者其他与法令或公司规定不符者。 第五十八条 会计报告应依公司所定的期限编制。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所属机构,所编送的会计报告应为综合报告必要时并附送所属机构的会计报告。 第六十条 各种会计报告均应留存底稿。 第六十一条 会计报告未经公司核准,不得随意给与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会计报告表达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告的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 (十) 会计档案 第六十二条 原始凭证,应按会计处目区别依记账凭证的顺序分别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起讫日期会计处目种类起讫号码等记账凭证应按月编号并按月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日期起讫号码记账凭证页数。 第六十三条 下列原始凭证须分别装订保管并应在记账凭证上注明其保管处所及档案编号或其他便于查封事项 1.各种契约及重要资产凭证应依编号独立成卷。 2.应留待将来使用的现金票据证券等凭证。 3.将来应转送其他机构或应退还的文件书据。 4.其他事项不能依会计处目装订成册者。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及所属机构的会计报告及已记载完毕的会计账簿等档案均应分年编号妥为保管。 (十一) 现金及债券 第六十五条 业务范围 1.本公司所属机构现金及债券的管理,除了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定处理; 2.此处所称现金,不仅包括库存现金还含银行存款即期支票及到期票据,此处所称债券是指公司债券政府债券; 3.业务范围内指现金预算登记报告等,事项涉及出纳保管转移事务的应由出纳科办理; 各机构的现金,除供日常零星支付所需定额的库存现金外均应存入银行; 4.各机构的收入人民币部分应存入银行外币部分应存入政府指定的银行债券均由会计处集中管理; 5.各机构的库存现金和债券应由会计部门负责随时或定期派员抽查盘点; 6.各机构购入公司政府债券应报请公司核准后办理签报由公司集中保管; 7.各机构的银行支票应由其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主办会计人员主办出纳人员会同签章; 第六十六条 现金预算 1.现金的支出应由会计处编制预算切实执行,如因事需要必须变更时由会计处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后修正; 此外的现金预算是在财务科的现金预算系统下的子系统; 2.现金预算应力求配合业务部门的需要,以财力的经济有效运用为原则并分为年度预算及分期或分月预算; 3.现金预算依业务计划固定资产建设改良、扩充计划、举债及偿债计划、资金转投资计划、资金调度计划及盈余的分配等编制; 4.每期或每月终了,应将现金实际收支数与预算数分析比较,列报有关财务部的调度主管人员参考。 第六十七条 登记报告 1.每日收支完毕由出纳登记“现金簿”、“银行存款”明细账后,应编制现金及银存日报表连同该日收支传票于次日交送会计处; 2.银行对账单应给银行即送会计处核对,并编制调节表; 第六十八条 调转金设置与收付 1.公司及所属机构有关部门视其业务需要,可呈准设置周转金其金额,由各有关部门会同会计处报请总经理核定; 周转金的动用须由各部门主管核定; 2. 3.经营周转金的部门应设置周转金收支登记单,根据原始凭证登记; 4.周转金的支出以原设置目的的范围为限,不得作其他用途; 5.周转金于年终时应一次退回会计处必要时,于次年再向会计处续借; 6.周转金的经营情形应由会计处不定期派员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签报主管核阅; 7.经管周转人员应尽管理之责,如因玩忽职守而致公司蒙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有关主管人员受连带处分; 8.周转金如奉公司要求撤销时,原请领部门应将周转金立即缴回; (六) 出纳作业处理细则 第一条 本处理程序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入与支出等作业; 第二条 为便于零星支付起见可设零用金采用定额制其额度由总经理核定其零用金由出纳经营; 第三条 零用款项的支付由零用金保管员凭支付证明单付款此项支付证明单是否符合规定零用金保管员应负责审核; 第四条 零用金的拨补应由零用金保管员填零用金补充申请单两份,一份自存一份会同所有支出凭证并呈会计部门请款; 第五条 除零用金外,本公司一切支付由会计部门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支出传票 办理审核后呈主管及总经理核定后支付; 第六条 本公司出纳根据会计部门编制经总经理核准的支出传票,办理现金票据的支付登记及转移; 第七条 除零用金外,所有支出凭证应由会计部门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领款人的印鉴是否相符,如有疑问应查明后方能支付; 第八条 凡一次支付未超过元者径由零用金支付外其余一律开抬头画线支票支付; 第九条 出纳人员对各项货款及费用的支付应将本支票或现金交付收款人或厂商,本公司人员不得代领,如因特殊原因必须由本公司人员代领的需经总经理核准; 第十条 本公司一切支付应以处理妥善的传票或凭证为依据,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后补手续者均应予拒绝; 支付款项应在传票上加盖领款人印鉴付讫后,加盖付讫日期及经手第十一条 人戳记; 第十二条 本公司支付款项的付款程序悉依照下列步骤办理: 1.原始凭证的审核 (1)内购、工程发包款应根据统一发票,普通凭证,以及收到货物器材的验收单并附请购单,经有关单位签章证明及核准方可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 (2)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核准文件,由总办单位填具清款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呈报核准后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 (3)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收据或内部凭证,经有关主管签章证明及核准方可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 2. 会计凭证的核准 (1)会计部门应根据原始凭证开具传票; (2)会计部门开具传票时,应先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税务法令及公司规定的手续; (3)传票经主管及总经理核准后送交会计部门转出纳办理支付事宜; 第十三条 有关船务运费、外汇结汇款、栈租以及各项费用等支出款,应填具“清款单”,检附输入许可证影印本,送交会计部门以“预付”或“暂付”方式制票转出纳办理支付。 前款项可由经办人员直接向出纳签收必须于支付后7日内向会计部门办理冲转 手续。 第十四条 本公司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如下: 1.国内采购货品的付款每月日付款一次星期日及例假日顺延,但以原始凭证经核准后于付款日前日送达会计部门者为限; 2.一般费用的付款经常发生的费用仍以前项期限办理内部员工费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核准者为限; 3.薪金的付款 (1)职员每月10日; (2)作业员分10日、25日2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支付者得由经办部门另行签呈主管转呈总经理批准后再予支付; 第十五条 会计部门支付款项倘有扣缴情况时,应将代扣款项于次月10日前填具政府规定的报缴书向公库缴纳,并以影印本一份附于传票后,凡有扣缴税款及免扣缴应申报情况者,会计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填具政府规定的凭单向稽征机关申报,并将正、副本交各纳税义务人。 第十六条 薪金的支付,应由总务人事单位根据考勤表编制“薪金表”,于付款期限前一日送交会计部门。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于收到货款后,应将其中所收货款解缴出纳,出纳应将解缴凭证送交会计部门,并据以编制传票。 第十八条 为便于办理薪资扣缴申报起见,本公司员工应于每年度开始个1月内及新进人员报到时,填报“薪金所得受领人抚养亲属申报表”,由会计部门收执,作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依据;会计部门应就每一员工给付薪金及扣缴情况填载于“各类收入扣缴资料登记表”上,作为日后扣缴申报之用。 第十九条 凡依法应扣缴的所得税款及依法应贴用印花税票,若因主办人员的疏忽发生漏扣、漏报、漏贴或短扣、短报、短贴等情况以致遭受处罚者,以及劳工保险费的滞缴情况,其滞纳金及罚金应由主办人员及其直属主管负责赔偿。 七、 公司财务及会计处理细则 (一)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 第一条 公司财务科须分别为各营业所设立一应收账款明细账,每天就分公司寄来的销货日报表,分别依其每日总金额,登录其应收账款的增减情况。 第二条 每月底公司财务科应编制账龄分析表,并与各营业所会计员寄来的应收账款明细表核对无误后,于次月6日呈送总经理。 第三条 公司财务科应将每天收到的票据及现金,于当天下午即转存银行,或请银行委收,并将应收票据明细分别登录于各该到期日的应收票据明细表。 第四条 营业所会计分别于当日下班前寄销货日报表,公司财务科于第3日收到后,应即编制销货日报总表,并于当天呈送总经理核阅。 (二) 银行存款及现金收支 第五条 公司财务科须每天编制现金银行存款收支日报表,呈送总经理核阅。本表的收入栏,应包括托收票据的转入部分。 第六条 本公司除各营业所的零星支出外,其他各大项支出及采购货款,一律由公司财务科统一办理付款;每月3日前为请款截止日,15日前财务科需审核、整理完毕并编妥传票,呈送总经理核阅,每月20日为付款日。 (三) 零用金 第七条 公司财务科须指定专人负责公司的零用金保管与支付公司的零用金额,暂定为5万元整;将来视实际状况,再行斟酌调整。 第八条 有关零用金的保管、支付与补充,悉依本公司零用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 薪金 第九条 财务科除整理公司人员薪金外,并于收到各营业所的薪金表、28日前送呈总经理核准,并于当天将各营业所的薪金,分别转汇至各营业所的账户。 第十条 财务科负责公司人员的薪金发放,并应遵守薪金保密的规定。 (五) 损益结算与报表编制 第十一条 财务科负责公司及全公司的损益结算与报表编制。次月6日前,财务科须将下列报表呈送总经理核阅; 1.公司损益表; 2.全公司汇总损益表; 3.营业分析月报表。 (六)利润中心奖金分配表 第十二条 财务科负责审核各营业所的利润计算表与利润中心奖金分配表,并分别于1月、4月、7月、10月每个6日前,呈送总经理核阅。 八、 财务分析撰写规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指在规范公司的财务分析内容和格式,全面揭示经济活动及其效果,切实发挥财务分析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条 本规则适应于本集团的所有核算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单独核算单位。 (二)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条 各项指标数值的计算填列 1.各指标的计算口径和格式按附表一和企业财务分析表进行; 2.表中的计划数指各公司每年度的承包指标数; 3.工业企业应揭示工业产品销售率及上年同期对比的增减水平; 4.投资收益率指标只限于年度分析填列。 (三) 财务状况分析 第四条 生产经营状况分析 从产量、产值、质量及销售等方面对公司本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一简单,并与上年同期水平做一对比说明、 第五条 成本费用分析 1.原材料消耗与上期对比增减变化情况,对变化原因做出分析说明; 2.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的增减变化情况(与上期对比)并分析变化的原因,对业务费、销售佣金单列分析; 3.以本期各产品产量大小为依据确定本公司主要产品,分析其销售毛利,并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降低产品单位成本的可行途径。 第六条 利润分析 1.分析主要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主要业务利润按工业、贸易和其他行 业分为产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利润和营业利润); 2.对各项投资收益、汇总损益及其他营业收入做出说明; 3.分析利润无成情况及其原因。 第七条 资金的筹集与运用状况分析 1. 存货分析 (1)根据产品销售率分析本公司产销平衡情况;; (2)分析存货积压的形成原因及库存产品完好程度; (3)本期处理库存积压产品的分析,包括处理的数量、金额及导致的损失。 2. 应收账款分析 (1) 分析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形成原因及处理情况,包括催收或上诉的进度情况; (2) 本期未取得货款的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如比例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3) 应收账款中非应收货款部分的数量,包括预付货款、定金及借给外单位的款项等,对于借给外单位和其他用途而挂应收账款科目的款项应单独列出并做出说明; (4) 季度、年度分析应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并予以分类说明。 第八条 负债分析 1.根据负债比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及财务风险的大小; 2.分析本期增加的借款的去向; 3.季度分析和年度分析应根据各项借款的利息率与资金利润率的对比,分析各项借款的经济性,以作为调整借款渠道和计划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其他事项分析 1.对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资产和负债项目做出分析说明(如长期投资等); 2.对数额较大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超过限度的现金余额做出分析; 3.对其他影响企业效益和财务状况较大的项目和重大事件做出分析说明。 (四) 措施与建议 第十条 通过分析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途径,包括: 1.根据分析结合具体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 对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建议; 2. 3.总结前期工作中的成功经验。 第十一条 财务分析应有公司负责人和填表人签名,并在第一页表上的右上盖上单位公章;如栏目或纸张不够,请另加附页,但要保持整齐、美观。 第十二条 各企业财务分析应在每月十号前报财务管理部,一式两份。 各项财务指标说明: 1.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平均占用额×30/本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2.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全部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30/本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3.存货周转天数,存货平均占用额×30/本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4(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或营业利润)/本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00% 5(产品销售率,[本月产品销售收入/?各产品产量×销售单价]×100% 6(负债比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7(投资收益率=[税后利润/实收资本(或上级拨入资金)]×100% 以上各项指标的平均占用额,指该指示的月初数与月末数的平均数。 年度财务分析则将上述公式中的30改为360,销售收入以全年累计数计算,各项指标的平均点用额则指该指标的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平均数。 九、报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为求报表作业合乎时效,借以加速内部联系,特订定本规定。凡本公司之各项报表作业管理悉依本规定办理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报表系指为应管理上之需要,所设置之报表,经总经理核准,并予正式编号后列入“报表目录”内之所有报表称之。 第三条 本公司之所有管理用之报表,除依使用单位别及作业程序依序编号外,并另依报表之内容性质划分为下列三类: 1.管制报表; 2.应复表单; 3.一般表单(不包括各单位自用之统计表格)。 第四条 各类报表之区分如下: 1、凡报表之右上角,加盖有“管”字者,属第一类之管制报表,即列入管制之 报表; 表8-1 年月份企业财务分析表 指标名称 本期累计计划完成计指标名称 本期上年同增减 数 数 数 划,%, 数 期数 水平 营业收入,元, 总产值,元, 利润,元, 应收帐款周转天 数,天, 创汇额,美元, 流动资金周转天 数,天, 存货周转天数 ,天, 存货,元, 销售利润率,%, 借款总额,元, 产品销售率,%, 应收帐款,元, 负债比率,%, 职工人数,人, 投资收益率,%, 本月财务状况 分析 表8-2 记账凭证汇总表 年 月 日 第 号 会计借 方 贷 方 备 注 科目 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记帐凭证自 字第 号至第 号自 字第 号至第 号自 字第 号至第 号 共 页 会计主管: 记帐: 复核: 制表: 2.凡报表之右上角,加盖有“复”字者,属第二类之应复表单,即由收发单位列入追踪并待收文单位答复之表单; 3.凡报表之右上角未加盖字样者,属第三类之一般表单,即第一、二类外并经正式编号列入“报表目录”之表单。 第五条 各类报表之收发,统由总务部负责分别设置专册分类登记、追踪和管理。 第六条 管制报表之收发一律限用本公司印制之“黄色信封”比交专人登记统计分发。 第七条 管制报表依其应提报时区分为: 1.日报表; 2.周报表; 3.旬报表; 4.月报表; 5.半年报表; 6.年报表。 第八条 各单位对于管制报表之提报时间,除表上已载明应提报时间者外,应 按下列规定时间以挂号(或限时)邮寄总务部或派员送投总务部专设之收件箱,并由总务部负责登载其实际收文时间: 1.日报表:除另有规定之指定日期外,均应于每日下午下班前; 2.周报表:除另有规定之指定日期外,均应于每周末下午下班前; 3.旬报表:每月之1、11、21日下午下班前; 4.月报表:依指定日期当天下午下班前,未指定日期者则为每月月底当天下午下班前; 5.半年报表:依指定日期当天下午下班前,未指定日期者则为每年6月月底当天下午下班前; 6.年报表:依指定日期当天下午下班前,未指定日期者则为每年年底当天下午下班前。 第九条 各直线单位每月应呈报之管制报表明细由总务部于月底前负责列表通知,并就其呈报情形列入评核。 第十条 各直线单位其应呈报之管制报表,凡依规定时间提报者(分公司以寄发之当地邮戳时间为凭)各项报表分别依下列之得分规定按月由总务部根据其当月份之收文时间记录,分别核计月份单位报表提报之总得分,并依得分情形,分别编列名次呈报总经理核定后于每月十日前公布之;凡连续个2月均列属最优之前3名者,则单位主管连同业务员均分别予以奖励之,反之连续个2月均列属最差之后3名者,则单位主管连同业务员均应接受惩处: 1.日报表:每件0.5分,逾时1日不予给分,逾时2日扣0.5分; 2.周报表:每件1分,逾时1日不予给分,逾时2日扣1分; 3.旬报表:每件2分,逾时1日不予给分,逾时2日扣1分、3日扣2分 4.月报表:每件3分,逾时1日不予给分,逾时2日扣1分、3日扣2分、4日扣3分; 5.半年报、年:报每件5分,逾时1日不予给分,逾时2日扣1分、3日扣2分、4日扣3分、5日扣4分、6日扣5分。 第十一条 管制报表之设置或印制一律应事行会签经营会议经理后始得印制之,如遇新增或内容有所修改时,应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印制之。 第十二条 凡遇报表新增或废除或内容修改时,各单位应自行参照公布或通知事项更替手存之报表目录,务使报表目录中之各表样张永保正确。 第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之报表如有告缺时,应以“报表请领单”径向总务部请 领补足之。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务部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修订时同。 十、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为协助各部门的工作能顺利进行并检核其执行情况,促进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稽核人员,系指稽核室稽核人员。 第三条 稽核人员掌理的职务如下: 1.遵行已定政策及命令贯彻的应行检核事项; 2.经营管理各项业务及成本控制等的应行检核事项; 生财器具、各项设备及有关采购等的管理、使用、保养等的检核事项; 3. 4.有关特殊案件的调查审议事项; 5.有关经销商及协作厂商的辅导及其动态与信用状况等应行检核事项; 6.其他交办事项。 第四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以口头或书面纠正,并报请备查,如涉及其他单位的职权并应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1.业务执行偏差; 2.人事未尽协调; 3.违纪行为情节轻微者; 4.管教有欠允当。 第五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以书面通知各主管单位改进: 1.有关各项制度执行时发生困难或缺点事项; 2.有关业务、教育训练、纪律、管教改进事项; 3.有关员工生活及福利改善事项。 第六条 稽核人员发现有下列事项者,应列举事实随时建议,以书面呈报总经理,交由主管单位处理: 1.表现良好的各职员工; 2.违法、违规案件; 3.行为影响本公司的名誉; 4.各项灾害及意外损失; 5.其他影响本公司经营活动的一切不正当的重大案件。 第七条 稽核人员调查案件报告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原因,并叙明年月日; 2.详细事实; 3.案情分析; 4.处理 第八条 案情单纯者得以口头纠正并报请备查。 1.经常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 2.定期督导及抽查:由本室稽核人员定期前往会同各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办理。 第九条 稽核人员执行任务时,得为下列各项措施: 1.督导及抽查所属各单位的经营及业务; 2.约谈或直接听取员工的意见汇集有关资料; 3.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条 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员工服勤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有无迟到、早退或任意缺勤情况; 2.员工出勤卡登记是否确实; 3.工作分配是否按照规定执行; 4.工作是否切实执行,并考核绩效; 5.接受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或顾客请求处理业务时是否迅速; 6.营业或服务处所是否经常保持整洁; 7.服务态度及精神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单位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与各有关经销商业务配合、联系是否完善; 2.服务人员在外的收款是否按照规定处理; 3.业务人员收款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办理; 4.存货及材料的放置处理是否完善、确实; 5.人员、财物的运用调配是否适当,有无浪费、不均现象; 6.未达预定目标的处所,应列举其项目及原因。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抽查各员工生活管理及风纪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有无行为不检及损害公司名誉的各种行为; 2.对人事不协调或风纪表现不良的外勤单位,应拟具改善意见,报请核办; 3.播弄是非,挑拨离间,影响团结的员工,应查明列举事实报请总经理予以处理。 稽核人员接受上级或各单位交办调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注意下列第十三条 事项: 1.告发或舆论指摘某员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进行调查但匿名或假名控 告的无具体事实者,谨作参考; 2.调查案件应先与有关单位接洽,查明案情真相,并搜集确实的证据,非有必要者应尽量避免先行询问当事人; 调查案件应保密并采取秘密方式进行; 3. 4.当事人或检举人、证人谈话时,应避免刺激; 5.涉嫌员工请求有利于己的调查,应予接受,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访问各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信用状况(业务员收款情况), 2.与同业间的配合是否良好;在同业间的商业地位; 3.账务的辅导及转达其各项困难或建议事项。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嗣后视其必要再行弥补。 十一、公司审计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同经济改革相结合,为经济改革服务。我公司设立的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过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改革健康发展。 第三条 遵照审计法规,我公司审计机构在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全公司的财 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四条 我公司审计机构和人员本着首先维护国家利益,同时维护本公司合法经济权益的原则,公允地证实本公司财务责任性履行情况。 第五条 我公司的审计业务受公司审计室领导,同时受地方国家审计 机关的指导,向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审计工作的任务 第六条 监督检查我公司财务、运销、物资、劳资计划等经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的情况,以促进部门、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第七条 监督、检查和评价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着重监督检查厂内所属部门和单位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2.每笔业务(产、销、购、验收、储运)不能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个部门以上的人员处理的原则; 3.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物安全; 4.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空白凭证必须办理签证手续并予核对; 5.所有业务处理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6.建立一套适合于企业生产特点的成本会计制度; 7.实行企业内部稽核制度; 8.任用人员必须经过慎重挑选、训练;任用品德不良人员容易发生舞弊,任用业务不熟练人员容易发生错误; 9.审计人员调动或轮训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出交接记录,签证备查,实行监交制度。 10.根据公司内经济责任制,做出衡量、考核成绩和效果的标准。 第八条 参与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制订,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决策进行审计,审计终结后签字盖章,写出审计报告。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审计制度、专业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活动、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收支、财务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对公司内所属单位的经济改革方案,承包方案的经济效益及其相关的分配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对本公司横向经济联系的项目和公司内所属单位的集体经济及合作联营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对侵占国家资财、行贿受贿、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投机倒把等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严重浪费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第十三条 参加本公司研究经营方针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会议,参与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十四条 接受并承办公司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十五条 向公司领导和公司审计室编报工作计划,报送报表和工作报告,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工作制度和档案制度。 (三)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送厂领导和公司审计室。 第十七条 审计前的准备工作;确定审计对象(或被审单位),制定审计方案,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的人员名单,审计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单位,被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审计过程中,必须编写工作底稿,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 第十九条 审计终结阶段,应对审计事项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报告应附有经过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审计报告应征求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报送公司领导审定,重大事项审计报告须经上级审计部门审计审定审定,后将报告副本和决定通知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论和通知下达后,审计部门应督促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 行。 第二十二条 被审单位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针对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处理的结果应报告公司领导和审计部门,如对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部门申请复审。上级审计部门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作为最终结论,复审期间,原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本公司审计部门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第二十三条 计、法纪审计;分别采用事后审计一事由事前审计,逐步完善审计工作程序,开展全面审计工作。 (四) 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检查本公司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计划、账目、报表、凭证、业务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财产和物资管理情况;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第二十五条 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六条 责成被审单位查处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制止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限期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情节和性质严重者应追究经济责任,给予经济制裁,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并有权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八条 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提请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并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通报批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和人员,表扬经营有方、成绩卓著和遵纪守法的公司内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公司内各部门各单位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须抄送本公司审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有权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或报告本公司重大事项的情况和问题。 (五)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审计室是经理直接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本公司独立核算的单位(如劳动服务公司)审计机构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有专人负责审计工作。公司审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由人事部门配备审计人员,在实行聘任制的条件下,可按编制聘任审计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要选配或聘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并具有审计专业、财务专业和管理知识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其中应有适当数量的会计师、经济师和工程师等业务骨干。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审计室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应事前征得公司审计室同意。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五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计划、财务、技术、劳资等部门的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人员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审计法规,做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忠于职责,严守机密。 第三十七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任何人不准打击报复。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内,并报公司审计室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与国家的审计法规不符时,应以国家有关审计法规为准。本条例由审计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 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存 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借用,并及时归还,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集团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各事业部、全资及控股企业。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1.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 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年 2.会计账簿类 (1)日记账; 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5年 (2)明细账、总账、辅助账; 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账簿; 永久 3.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3年 (2)月、季度会报表; 15 年 (3)年度会计报表; 永久 4.其他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 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 永久 ( 十三 、统计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厂统计工作。 第四条 根据各职能科室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班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选出兼职统计员。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科室、车间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计划管理科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二) 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第五条 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根据厂内各职能科室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第六条 厂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科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审查同意,并经主管部长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厂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制定“报表目录”,颁发全厂执行,未经厂部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第七条 厂内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将修改后的式样送××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行政福利科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第九条 各科室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会签;上报时,应抄送××。 第十条 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传阅。 第十一条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三)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十二条 各科室、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第十四条 凡厂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来厂索取统计资料时,统由××接洽提供,或由××指定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五条 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员掌管;科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 第十六条 各科室、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账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七条 各科室、车间编制的统计台账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并经××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四)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第十八条 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出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订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 第十九条 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1.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 当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2.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见下表)各受表单位应将《统计数字订正单》贴在原报表上,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表8-3 统计数字订正单 报表名称 受表单位 编号 页次 栏次 行数 原列数字 订正数字 订正原因 主管: 经办人: 年 月 日 (五) 统计工作的交接 第二十条 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六)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后果。 第二十四条 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 统计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各车间、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二十六条 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厂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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