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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2019-04-21 3页 doc 13KB 7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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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近年来,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客户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客户保证金)的现象较为普遍,个别融资性担保机构甚至收取客户高额保证金,或者通过代担保客户理财等方式在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由于客户保证金的管理不够规范,近期已发生多起融资性担保机构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从事委托贷款、高风险投资等活动后,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挤兑风险,不仅给担保客户造成巨额损失,也使融资性担保业务面临巨大风险敞口,严重影响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为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管理,切实防范相关风险,促进融资...
保证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近年来,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客户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客户保证金)的现象较为普遍,个别融资性担保机构甚至收取客户高额保证金,或者通过代担保客户理财等方式在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由于客户保证金的管理不够规范,近期已发生多起融资性担保机构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从事委托贷款、高风险投资等活动后,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挤兑风险,不仅给担保客户造成巨额损失,也使融资性担保业务面临巨大风险敞口,严重影响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为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管理,切实防范相关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为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不收取客户保证金,而通过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加强反担保抵(质)押物管理等其他方式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扶持政策的协调配合,对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实施重点监管,客户保证金管理违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资金。 二、对于担保客户资信水平较低或抵(质)押条件不足、确需收取客户保证金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对客户保证金进行管理。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约定的违约代偿,严禁将客户保证金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 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担保责任解除后,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将客户保证金退还 客户;在客户违约、需要将客户保证金用于代偿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条件及程序,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以管理费、咨询费等形式收取客户保证金,不得通过代担保客户理财、截留客户贷款等形式在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全额存放于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用。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当地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客 户保证金专户,专门用于客户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代偿,确保专款专用。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客户保证金管理的有 关制度,明确客户保证金收取、退还及代偿的标准、条件和程序以及专户管理等要求,报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备案。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对收取的客户保证金逐笔登记,按月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对客户保证金监管力度,及时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手段,查处融资性担保机构高额收取、变相收取、挪用 或占用客户保证金等违规行为。在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风险较大的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托管等制度,强化客户保证金第三方监管。建立客户举报制度,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违规行为,客户可以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举报,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查处,并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管理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在此之前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整改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将通知转发至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督促其按照通知要求抓紧规范和整改,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新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未按通知要求执行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融资性担保 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及时通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保证金规范和整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问题,要制定相关预案,及时做好应对工作。 融资性担保业务部际联席会议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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