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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

2017-09-19 3页 doc 15KB 2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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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市区土地征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实行统一征地,建立征地与储备结合的制度   (一)严格按法定程序征用集体土地,实行政府统一征地,统一建立被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完善征地程序”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市区土地征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实行统一征地,建立征地与储备结合的制度   (一)严格按法定程序征用集体土地,实行政府统一征地,统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征用各类土地,由市政府征地机构实施统一征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予以补偿。被征用土地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补助费以外提出的其他附加条件,不予认定。未经市政府征地机构依法征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   (二)依法征用的土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土地储备和供应的统一化、化。征地规模要与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实际相适应,与土地开发实际规模相适应。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合理确定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效益农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的实际情况,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征用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见附件一)。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可控制在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以内。   (二)统一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用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按《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41号)执行;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二。对因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除按规定计发补偿费外,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经营性补助费。本着尊重历史、着眼现实的原则,对一些批建手续不全但有一定合理性的历史遗留问题,区别不同情况,经被征用土地所在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妥善处理。   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推行留用地制度,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为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岗位和收入来源,对符合留地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视其人均占地情况,按被征地或可征地面积的20%—30%,确定留用经济发展用地,并分别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留用经济发展用地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属被征地单位自建自用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后,按协议方式出让给被征地单位,出让金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收取。留用经济发展用地土地出让金减收优惠部分,用于折抵征地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按规定直接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二)留用经济发展用地为居住用途的,及留用经济发展用地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但不属于被征地单位自建自用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后,必须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出让后,土地变现收益扣除有关税费后的80%直接返还被征地单位,用于折抵征地费用,由其按规定直接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三)被征地单位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村办企业用地,可作为留用经济发展用地;手续不全的村办企业用地,经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后,可作为留用经济发展用地。   四、预留村庄改造安置用地,切实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符合撤村建居条件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改造的村庄,按规划选择预留村庄改造安置用地。安置住房建设、村庄改造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区旧城(村庄)改造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21号)等有关规定,实施捆绑式开发改造。原则上旧村改造和征地工作要同步进行,争取一次性解决农民的居住条件改善问题。   五、强化征地费用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一)土地补偿费由政府征地机构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征地机构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其按规定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三)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机构直接拨付到被征地单位所在区政府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按照鲁政发〔2003〕115号文件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专项用于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安置补助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农民,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   (四)土地变现收益返还部分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折抵征地费用,由其按规定直接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依照规定按时发放,全额到位,不得拖欠。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不得挪作他用。各项费用的数额、分配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要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要优先解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而后发展集体经济、兴办公益事业。所有征地费用由土地所在区政府负责监管,以年度为单位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列入政府审计计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及时监督检查征地费用的分配、使用情况,对征地费用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切实加强对土地征用工作的领导   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国土资源、规划、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搞好指导服务,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意见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试行,四区内“农转非”国有土地的收回,参照本意见执行。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本意见下发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1、征用各类土地年产值及倍数标准(略)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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