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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产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17-09-16 3页 doc 14KB 8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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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产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动漫产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自国务院2006年下发《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32号)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动漫产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效的减轻了动漫企业的税负,有力的推动了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享受“两免三减半”等诸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企业提出申请并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认定。从实际认定情况来看,并不乐观。依据文产函[2009]2621号、文产发[2010]45号、文产发[2011]57号,2009-2011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分别为100个、169个、121个,可见,有关部门对...
动漫产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动漫产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自国务院2006年下发《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32号)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动漫产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效的减轻了动漫企业的税负,有力的推动了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享受“两免三减半”等诸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企业提出申请并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认定。从实际认定情况来看,并不乐观。依据文产函[2009]2621号、文产发[2010]45号、文产发[2011]57号,2009-2011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分别为100个、169个、121个,可见,有关部门对动漫企业资格的认定十分严格,企业需要继续高度重视。 以下结合华税在动漫认定及优惠政策申请方面的实操经验,动漫企业应该关注的最新政策,以期对相关企业有所帮助。 一、动漫企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1]119号《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软件产品相关执行。 (二)营业税方面。根据财税[2011]119号,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进口关税方面。根据财关税[2011]27号《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动漫企业的一些提示和建议 (一)准确把握政策动向 根据财税[2011]119号,动漫企业必须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动漫软件则不能享受这一税收优惠。 根据文市发[2008]51号,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并且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因而,动漫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自主开发能力。 根据财关税[2011]27号,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商品也仅服务于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目的。 因此,企业务必清楚认识并敏锐的把握政策动向,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尽快实现企业代人加工到原创制作的转型。 (二)高度重视优惠政策的时效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方面的法规往往采用较短的适用期限,通常为一两年,因而具有变动频繁的特点。 如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9]65号《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的通知》,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但该通知的第一条、第三条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于2011年被财税[2011]119号所废止。而新规定财税[2011]119号的执行时间也并不长,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财关税[2011]27号的执行时间虽然相对比于[2011]119号而言略长,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但仍然规定了失效时间。并且根据财关税[2011]27号,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发展能力的提高及动漫企业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 因此,动漫企业务必高度关注相关的税收优惠规定并及时更新信息,避免错失新法规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利益或者承受因政策变动未及时调整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三)谨慎对待法规的附随义务 通常而言,相关税收优惠规定并不会规定大量的附随义务。但是某些法规处于一些特殊的考虑,为防止获得税收优惠的一方滥用税收优惠,也会适当的设置附随义务。 对于动漫企业的税收优惠方面,动漫企业需要特别关注财关税[2011]27号的相关规定。根据财关税[2011]27号,对用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免税进口的商品,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处置。如经查实,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非法转让免税物资、偷税、骗税等违法经营行为,将被撤销进口免税资格,并予以公布。 因此,获得免税进口商品的动漫企业应当合理利用并妥善处置此类免税进口商品,尤其在关涉此类免税进口商品物权变动情形时,更应高度注意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处置此类免税进口商品。如果动漫企业不慎违反该附随义务,则将面临被撤销进口免税资格等诸多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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