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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制度

2017-09-27 29页 doc 1M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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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 第二条 1.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 6.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 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 8.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
财产管理制度
财产管理 第一条 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 第二条 1.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 6.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 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 8.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 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 第四条 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 第五条 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 第六条 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 第七条 1. 2.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 4. 第八条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十条 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得予调整 第十一条 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 “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 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附表十一),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 目录表,详细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 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总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 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范围 (一)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 第三条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 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 (二)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一) (二) (三) 投 保 第五条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 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 (二)预约投保: 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 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 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 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3.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 第六条 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具“要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 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如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 第七条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 “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但有特殊 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须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会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应即通知总管理处财务部以照会保险公司,并会同 总务、会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原因、时间、状况及损害概算等填入“固 定资产灾害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章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 三日内将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以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存,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如认有必要,得委请公证机构会同安全工程会、会计、总务部门至现场勘 第十一条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接到“固定资产灾害报告”及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后,即填具保险公 司规定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及“损失清单”,于损失发生后六日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并将 其副本送投保公司,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应将送保险公司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副本送 第十二条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领到保险公司损失赔偿金后,应立即连同有关文件汇送会计部门复核办理 第十三条 投保物损失赔偿的请求,如有异议,总管理处财务部应于接获通知一个月内并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每月十日前应根据“投保申请书”、“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固 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保单正本”编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别固定资产保费月报表”一式数份, 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一份财务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计部门,并同时 编制上月份“保险公司别保险保费月报表”一式一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由经办人留存备 查。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公司所有外购资材、外购产品、原物料、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者外,依 第十六条 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工具、什项设 备(各公司自分事务性什项设备及机电性什项设备) 第三条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二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公司自订)应以费用科 第四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使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什 (二)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什项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管理,但得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 关部门管理。 (三) 第五条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 第六条 第七条 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项 目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管理部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仪表、事务性什项设备)。另 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 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报(总)经理核决后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 第九条 增置 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办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及 增置及登记 第十条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使用部 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 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会计部门应每月与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 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入“房屋、 第十三条 移转、闲置及减损的处理 第十四条 资产移转处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互拨转时应 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签认(管理部门不 同时,要加印一联会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不同者,影印联送移 入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其出入厂区应另填“移转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托运部门自存,第二联托运部门 转送会计部门暂存凭以核对第三联,第三联至六联出厂时经守卫签注时间、车重后,第三联由守 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托运部门的会计部门,经与第二联核对无误,于一日内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 单位凭以核对收料;第四、五、六联由承运商随同物品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 后入厂,经点收后第四联由收料部门存查,第五、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后,第五联由 承运商暂存凭以申请运费,第六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部门与第三联核对。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固故须送厂商修复时,应依照“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于送修 时由工务部门或管理部门开具“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经办部门自存,第二联送会计部 门,第三联由守卫室暂存于次日转送会计部门,第四、五、六联交承运商运同物品出厂,第四联 交收料厂商暂存供做物品回厂交货的凭证,经办部门于验收后转交会计部门核销,第五联供申请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应先会同会计部门后按序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捐负担、租金、运什费、归还期 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其出入厂区应另填“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并依第十五条流 第十七条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因减损拟报废者,应由使用部门填 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注明减损原因,送管理部门及会计部门签注处理意见后呈报(总) 经理,经核准后,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三联依处理意见办理后 连同该废品送资材仓库签收(盘亏部分免办缴库),第二联连同有关资料送会计部门据以向主管机关办理报备,抵押权变更及解除保险等手续,第三联自存。该减损资产因体积巨大必须就地处理 或拆除时,则第四联送委托部门凭以办理,惟减损资产于拆移前,或拆移后无法缴库时,管理部 门或使用部门应妥为保管,上项减损资产已缴库者由资材仓库保管处理,其无法缴库而决定标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至少每三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具 “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总) (一)管理部门应即按“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所列经批示计售部分开具“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 一式四联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由采购部门负责招商比价,并将比价结果转记于“标售比价单” 后,第三联自存,第四联送资管科,第一、二联呈(总)经理核决后,由经办人将第二联送会计部 (二)发货时,由标售经办人填写“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承运商联勿填)凭以入厂提货,经守卫 签注出厂时间及过磅记录后,送回标售经办人开具“缴款单”向出纳解缴货款,并于“料品交运 单”备注栏填写“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号码、发票号码,第一联送资材部门,第四联送承购商 (三)提货出厂后管理部门应即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资材仓库联免填),第一联自存 第十九条 经提供抵押借款的固定资产如有发生减损、出租或外借时,会计部门应事先备函写明抵押编号及 资产名称、数量,向总管理处财务部报备,由财务部向贷款及抵押权登记机械办理标的物增减变 工具、附属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处理 第二十条 (一)本项资产经验收后使用部门应每件填具“固定资产增加单”加盖“附属设备管理”章(马达或仪表如附属于机械中验收时,除比照第十条的规定外,仍应按本规定办理),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马达、仪表专用卡自订),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使用部门自 (二)移转时通知管理部门于“固定资产登记卡”上记载移转情况,其出入厂区内应填写“移转交 (三) (四) (五) (六)各公司得自订管理对象的标准(如冷气机里的马达不列入管理或几马力以上的马达始列入管 理的对象等)。 (七) 第二十一条 (一)本项资产的购置需全部经由资材仓库收料,未领用前由仓库保管,归入物料帐。 (二) (三)本资产列为个人保管时应依个人别(共同使用者以科别设立,科长为当然保管人,得指定专 人负责实际保管工作)设立“财产保管卡”二份(以不同颜色区分),一份存发料部门(仓库),一份留存于 (四)领用时,由领用人开具“材料领料单”,连同科留存的卡片向仓库领料,并在“财产保管卡” (五)领用本项资产时,如系新领或追加领料单须经厂(处)长核准,如系以旧换新者,凭科长核准 (六)移交时有关本项资产的保管清册须增写一份送管理部门据以转记“财产保管卡”。 (七)本项资产于不用拟退回时,须呈请厂(处)长核准后方能办理退库,资材仓库对该退回品得例 第二十二条 (一) (二)本项资产各公司应列出品别,于请购时由资材仓库在请购单上盖“列入财产管理”章并会管 理部门后办理请购。于办理验收后“请购单”的会计联及仓库联同送会计部门整理付款,仓库联 (三)本项资产列为个人保管时,应依个人别设立“财产保管卡”。其余均以科别设立“财产保管 (四)对于非消耗性文具用品的保持期限及对象,各公司得自订项目及保有期限,超过保有期限时 (五)移交时有关本资产的移交清册须一份送管理部门,据以转记于“财产保管卡”。于不用或报 废时,得编制保管清册经呈厂(处)长核准(得视情况转呈)后,送交管理部门点收(报废部分免办点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呈决策会通过颁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一条 为求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 第二条 (一)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 (二)财务盘 (三)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 2 3 第三条 (一) 1、存货:由资材部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 3、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 (二)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500项以上时,得采取重点盘点。) (三) 由检核部门(总经理室) 第四条 (一)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 (二) (三)复盘人:由总经理室视需要指派及事业部经管部门的主管(含科长、厂长、处长),负责盘点监督之责。 (四) (五)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 (六) (七)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抽点人,其职责亦 (八) 第五条 (一)盘点编组 由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总经理核定 后 (二)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的财务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部门准备。 1 2 3 4、各项财务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门将尚未入帐 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两联,将帐 面数调整为正确的帐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第一联送经管部门。 (三) 第六条 (一)财务部门应于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事业部的盘点负责人召 (二)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至于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领料,材料可 (三)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总经理 (四)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 (五)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并每小段应 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 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 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 (一)由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门填具“财务抽点通知单”于呈报 (二) (三)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帐面结存数,再行 (四) 第八条 (一)财务部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 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第一联送经管部门,第三联转送总经理室,第 (二)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年中、年终盘点, (三)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 第九条 (一)现金、银行存款、零用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盘点时,应由 (二) (三)盘点前应先将现金存 (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 (五)有价证券及各项所有权状等应确实核对认定,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价证券盘点 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订后呈核。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存财务部门,第三联送往总 第十条 (一) (二)存货,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呈报 第十一条 (一)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其“外协加工 料品盘点表”一式三联。应由代加工厂商签认。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财务部门存查,第三 (二) (三) 第十二条 (一)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 (二)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到, 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觅妥代理人应经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职论处。 (三) (四)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认始能生效,否则应查究 (五)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实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记 (六)盘点人员超时工作时间得报加班或经主管 (七) (八) 第十三条 (一)盘点工作事务人员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遵照办理。表现优异者,经由主盘人签报,各 (二) 第十四条 (一)帐载数量如因漏帐、记错、算错、未结帐或帐面记载不清者,记帐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申 诫以上处分,情况严重者,应层呈总经理议 (二)帐载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者一 第十五条 (一) (二) (三) 第十六条 本办法制定后,层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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