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 概念: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 概念: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
#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和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
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采矿包括四种情形:
(1)无证采矿的行为
(2)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
(3)擅自开采保护矿种
(4)“越界采矿”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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