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
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 新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健康检
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持证(明)上岗,并按规定定期
体检。
三、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
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
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
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四、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做到从事人员“五病” 调离率
100%,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
健康档案
。
二、 新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健康检
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持证(明)上岗,并按规定定期
体检。
三、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
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
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
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四、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做到从事人员“五病” 调离率
100%,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调离情况和应对措施。 五、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五病”调离人员登记本,
做好“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记
录本保存三年。
六、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事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管
理应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 患“五病”人员姓名 患病种类 是否调离 调离岗位、时间
年,从业人员共有 人,其中患“五病”者有 人,实际调离 人,调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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