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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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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浅议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法学专业学生 陆智勤 指导老师 付坚强 摘要:由于事实婚姻而产生的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请求法院裁判的案件日益增多。而根据我国在 2001年4月新婚姻法的规定~必须经过结婚登记才能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要完全杜绝事实婚 姻是不可能的~因而笔者认为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只会使得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由于缺少 适合的法律规定而得不到应该有的保护~本文立足事实婚姻的现行法律规定~探讨了事实婚姻的概 念~发展~在目前情况下应当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种种依据~并提出了对于完善事实婚姻立法 的几点设想。 关...
浅议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浅议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法学专业学生 陆智勤 指导老师 付坚强 摘要:由于事实婚姻而产生的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请求法院裁判的案件日益增多。而根据我国在 2001年4月新婚姻法的规定~必须经过结婚登记才能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要完全杜绝事实婚 姻是不可能的~因而笔者认为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只会使得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由于缺少 适合的法律规定而得不到应该有的保护~本文立足事实婚姻的现行法律规定~探讨了事实婚姻的概 念~发展~在目前情况下应当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种种依据~并提出了对于完善事实婚姻立法 的几点设想。 关键词:事实婚姻; 法律效力; 完善 The Discuss of Consummating Our Country’s Actual Marriage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Lu Zhiqin Tutor Fu Jianqiang Abstract:Actual Marriage has existed for a long time in China, and there has been an increasing tendency in recent years, there are two reasons for this phenomenon, first is because of the custom of china, the other reason is more and more people like freedom. However, in theoretic circles, there has been much dispute over the problems of how the concept of Actual Marriage is defined and how the effectiveness of Actual Marriage is. From our country's legal rule, we can know that Actual Marriage Cannot obtain Legal protection, which Is different with other countries. However It is impossible to forbid the de facto marriage completely, so if we can not approve the Legal status of Actual Marriag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litigants can not cause the protection enough. This paper makes elaboration of these problems, and is concerned with the property distribution as well as mutual support, which makes a certain preparation for the study Actual Marriage. The present paper is intended to discuss the principal in following aspects. Key words: Actual Marriage ;Legal Effect ;Improvement 近年来,由于事实婚姻而产生的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请求司法裁判的案件日益 增多,对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的探讨也越来越激烈。事实上国外对事实婚姻的研究已经 趋向成熟,很多国家对于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一直以来都持肯定态度并且体现在立法[1]上,如美国,英国等。就目前来看,国内很多学者对事实婚姻都持肯定态度,笔者也 认为法律应当明确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本文从事实婚姻的定义)应该得到承认的 依据以及如何更好的对婚姻实体进行保护的有关设想出发,深入分析了事实婚姻的实质 性内涵,从而得出了事实婚姻应当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理论根据。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探析 我国在立法上对事实婚姻效力的承认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先后历经了承认主义— —相对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相对承认主义这几个阶段,按2001年4月的新婚 姻法规定,目前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为“相对承认”。 1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1.事实婚姻概念的法律规定 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大会第 21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修正案) 》对事实婚姻所作出的规定比较模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必须符合婚姻法所要求的结婚条件(实质要件)和结婚程序(形式要件)的规定。其中实质要件包括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和必须排除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一是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对另一方加以欺骗或强迫;二是结婚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排除的条件有二:一是禁止近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一旦达到上诉任何一条,即使已经成立的婚姻也是无效或者可以撤消的,而形式要件指要符合结婚的法定程序,这主要指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要进行结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不经登记的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 因此目前的事实婚姻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缺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二是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不符合的事实婚姻。 由于在我国,无论是法律还是风俗,对同性恋和同性婚姻均不予以认可,一般而言, 因此目前各派学者对于事实婚姻基本认为“是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2]8-12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男女关系”,即第一种情况,而争论主要集中在这样一种与法律夫妻仅差结婚登记一步的男女关系是否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为了论述方便,本文所提到的事实婚姻主要指没有经过结婚登记但是具备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关系,讨论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是否也应当承认其法律地位和效力。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至于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作为补充,同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第五条对事实婚姻作了如下的规定: (1)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办具有溯及力,使其婚姻效力转正。(2)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予以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的婚姻效力;?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若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对事实婚姻概念的质疑 这两个法律的颁布,从表面上看来是放宽条件,相对于此前是从有条件的承认了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不再一律不承认了,其唯一的条件就在于是否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目前来看,要承认事实婚姻,就必须有健全的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需要双方完全自愿,然而这对于已闹到法院的事实婚姻主体来讲,再去补办结婚登记往往是不可能的,因此要么按非法同居处置,要么不承认其地位,这就使得很多当事人并不能很好的从法律途径解决遇到的问题。 法律程序的制定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然起不到作用,就没有了必要。而且假使补办结婚登记的作用仅在于离婚,那么补办的效力和意义就有待商榷了。 另外很多学者也提到了,如果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去补办了结婚登记,那么在法律上来讲,对待的角度应该是一个新的婚姻关系,那么所谓的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就又没有了,而对于一般的婚姻关系其效力应始于正式结婚登记开始,如果按《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事实婚姻的溯及力问题的规定,那么是不是很多闹到法院的 2 婚姻关系主体如果双方都能证明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就具备了婚姻的实质要件,那么就都可以把溯及力提前到办理登记手续前呢,可见两者就又有了新的矛盾。 (二)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 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这其中既有传统因素,也受时代变迁人们思想改变的影响,从古而来,我国民间就存在男女双方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现象,即使目前,很多地方特别是在一些落后山区和偏远农村仍旧延席着祖辈的习俗,要完全禁止这些地方的事实婚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而到了现代社会,随着女性地位得到提升,男女地位日益趋向平等,人们对家庭责任,家庭财产的所有和性等问题上的看法也有了改变,年轻人在婚姻问题上更注重自由化,一旦登记就必须面对很多法律上硬性条框的束缚,比如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制度等,这不是男女双方或者单方所希望看到的,而且如果婚姻双方都不能保证婚姻的持续,一张经过登记的凭证也就不可能对婚姻的持续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也就不显得那么重要了,如果双方处在平等的地位,也就不需要在婚姻中依靠法律对婚姻双方加以保护。 在世界范围内,婚姻家庭关系变得多元化,非传统家庭的数量日益增加,信息交流的方便也使得人们在思想上能够接受事实婚姻, 另外第三个主要方面来自于很多这样的一种思潮使得事实婚姻在年轻人中有抬头趋势, 再婚的中老年人,他们为了避免日后的一些财产纠纷,也更愿意选择事实婚姻.由此可见事实婚姻在我国的社会中是广泛存在的。 二、我国的事实婚姻应当得到法律承认的依据 (一)从立法目的的角度看 立法的目的在于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护它们之间的秩序与协[3]851-855调。社会秩序无非是让社会事实走得通的一个方法,所以秩序与事实是要符合的。当法律的规定与社会事实情况严重脱节时,法律的规范性作用与指导性作用就难以发挥,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就得不到保护。婚姻法的立法目的是以婚姻自由为原则,通过强化夫妻间的相互忠实和尊重以达到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目的。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需要经过结婚登记的前提是缺少这样的条件时,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公平的处理之间的利益,如果说,目前我国尚不可能对所有同居关系提供救济手段,至少应当对于已经具备婚姻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规范中予以承认与保护,这也更好的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的权利的关怀,最终也完善了立法体系。 (二)从婚姻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角度看 在世界范围内,婚姻家庭关系的多元化倾向已不可逆转,非传统家庭的数量日益增加,以美国为例,美国社会只有大约30,的家庭是传统家庭,其他70,都是非传统家庭,包括单亲家庭,单人家庭,以及异性或同性非婚同居家庭。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美国大多数州都没有把未经登记的婚姻归为无效婚姻的条例,美国法还规定了“推定配偶原则”,推定配偶可依法获得共同所得财产的公平分配权。按照“基于公正自由裁量权”推定配偶还享有继承权,可领取赔偿金等合法配偶的其他利益。这样的制度有利于保护事实婚姻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婚姻利益,欧洲许多国家也纷纷立法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规范,并将法律赋予婚姻的某些效力延伸适用之。如瑞典法律既承认婚姻关系,也承[1]认非婚同居关系,提供不同的救济方法。正如社会学家伯纳德所说:未来社会婚姻的最大特点,正是让那些对婚姻关系具有不同要求的人,作出各自的选择。最先进的法律应为公民提供可选择的权利,为社会不同层面的需要提供不同的救济措施。随着时代步伐的前进,信息交流的频繁,全球民众的思想必将越来越趋向大体一致,我们的法律应当承认事实婚姻,这也是我国立法与世界接轨的表现之一。 (三)从立法统一需求的角度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 3 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们如果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那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存在着一个合法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关系,无法构成重婚,仅仅是解除其同居关系,这就与我国的刑法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重婚罪形成了立法体系上的相互矛盾。在当事人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婚姻法是不承认这段婚姻的,但在刑法中并不曾要求事实重婚的双方当事人补办结婚手续,它依然构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从而陷入了民法中无婚可离,而刑法中有婚可判的尴尬境地。 (四) 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角度看 赵丽霞,李爱芳认为现实生活中不去补办婚姻登记的原因很复杂,一方同意补办结婚登记,而另一方尤其是强势一方在无正当理由下拒不补办,那么弱势一方则得不到依[4]婚姻法按离婚取得的合法权益,这势必损害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而现实社会的家庭中,弱势一方多为女性。这使得婚姻立法原本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而允许补办结婚登记的立法本意没能得以实现。从目前的情况看来,在事实婚姻解除的处理中,虽然也有考虑到妇女儿童的特殊照顾,但由于我国对不经登记的事实婚姻的不承认态度,即使给[5]予补偿也是象征性的,微乎其微,远不足正常所需。 因此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具有社会需要。 (五)从满足人权和人权现代化后完善其法律保护需要的角度看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6]5[7]44-48基本权利。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婚姻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纵观世界婚姻史,其越来越具有契约的特征。可视为平等主体的男女之间就其人身关系所达成的协议。民法的终极目标体现在于对人的权利的关怀,对人的自由的保护,婚姻法作为民法中重要的一部分,承认不经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将婚姻的效力延伸于只具备婚姻的实质条件、而没有经过婚姻登记的同居者正是体现民法尊崇个人价值的权利本位理念及注重对身份关系的实质性保护。 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事实婚姻一旦成立,涉及婚姻双方主体,共有财产的分割,下一代的抚养,国家统筹管理,社会稳定等一系列因素,在具体立法上必须慎重对待。 由上述可见,对事实婚姻有一合理的处置,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对事实婚姻的主体以法律规定,这符合现代各国对人格人权保护发展的趋势,同时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民法制度,进而完成其现代化步伐,事实婚姻的关系得到认同,事实婚姻关系的主体和相关人也必将得到更好的切实保护,这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民事立法。 它使婚姻的成立摆脱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也使这种婚姻关系逃避了法律的审查和约束,从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也给不法之徒创造了可乘之机,助长了早婚、童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重婚、拐卖妇女等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影响我国婚姻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事实婚姻立法完善之我见 笔者认为目前法律规定的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适合的是婚姻当事人完全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欠缺了结婚登记手续,一般这类人是夫妻感情稳定,家庭和睦,其关系也被一般公众接受为夫妻关系的群体,这样的情况下,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实更大的意义在于国家对婚姻关系的监察和管理,对婚姻当事人的保护只起到了一个微小的作用,而并不能解决真正出现在法庭上的由于事实婚姻而引起的纠纷,这和立法目的是不协调的,因此应当予以完善。 (一)目前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 1(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解读 4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不能成立法律婚姻关系的事实婚姻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及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认为非法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8]69-77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务,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由事实婚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如下处理:事实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离婚时由双方协商抚养;协商不成的,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男方经济条件较好,可由男方抚养;如果子女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一般应征求子女的意见。但事实婚姻所引发的继承问题比照法律婚姻所产生的继承问题处理,尤其不能损害到子女的利益。但事实问题在,一般事实婚姻的双方一旦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对于子女的抚养,很多情况下会不去自觉履行,虽然现在医学高度发展,但不是每个家庭都会去做亲子鉴定等,即使去做了才能换回法律婚姻关系的有义务抚养,对事实婚姻双方以及孩子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的双方强制性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2(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待遇比较 事实婚姻同法律婚姻也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主要指事实婚姻的功能断定,从根本上说对于两者的保护有着明显的区别: (1)从法律上说,事实婚姻是一种不合法的婚姻关系,它不受法律的保护;而合法婚姻是经《婚姻法》确认的婚姻关系,它不论何时何地都受法律的保护; (2)从人身关系上说,合法的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夫妻双方即享有相互扶助的义务,[9]116-118任何情况下一方都不能随便遗弃另一方,否则将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事实婚姻的双方却不享有这种确切的人身关系,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无论是哪一方要求合法权利时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保护; (3)从财产关系上说,合法婚姻所确立的财产关系是夫妻平等,两人自结婚登记后即享有家庭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收入低于自己而否认对方的这种平等的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甚至以后夫妻关系如果发生变化,这种财产关系的平等性也不会发生变化;而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关系平等性与合法性,以后一旦发生争端,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4)从子女抚养方面来说,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都负有抚养子女的相同义务,即使是双方的婚姻关系结束,任何一方也不能免除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但是事实婚姻却因为其婚姻关系在适用法律上就有困难,因而一旦婚姻关系发生变故,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5)从财产的继承上来说,合法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夫妻双方分别为对方的第一继承[8]70-71人,一方发生意外或者死亡,对方是法律上的第一财产继承人,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而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继承权。 (6)从双方要求离婚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来看,法律婚姻经调解不成的,司法机关可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以保护其中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事实婚姻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却只能判决解除双方的这种婚姻关系。 由上述几点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可能在只缺乏一步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有完全不一样的法律地位,法律制定的最高目的在于满足人的权利的自由选择,仅因为一个法[10]84-89律上的程序而非实质内容的缺少而有截然不同的对待是有失公平的,毕竟要具备婚姻的实质条件远难于具备程序条件,而在现实中不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又是可以很多的。 5 (二)完善我国事实婚姻立法的建议 1. 事实婚姻具备法律婚姻效力的条件。 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被群众所公认,或者同居达到一定的年限,其婚姻实质条件的具备也已经为相关部门认定,在一定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均无异议的,无论其是否补办了结婚登记,都应确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以合法婚姻关系对待处理,至于同居所应达到的年限,则应按照实际情况作出。对于事实婚姻中存在子女的,则不论同居年限一律按法律婚姻对待,这样一来,就与刑法上的重婚罪有了统一,有利于相关部门的管理,也有利于稳定婚姻当事人与外界的关系,保护了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2(追溯力问题。 2003年8月28日《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规定。即补办登记是得到承认的,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对补办登记前婚姻效力的追及认可,是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必须具备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为条件的,即补办登记的溯及力自男[11]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算起,而不是溯及到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 这里面的问题在于实质要件中有一个是要求男女双方是必须自愿的,是一个内部的因素,外人对此具有很强的不可知性,因而这个自愿的衡量比较难以确定,在事后如果要对于事实婚姻的问题作一个了结的时候必然会带来一定的不公平,不能很好的起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应以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也以为是夫妻关系时开始。 3(事实婚姻一方也应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46条规定,离婚中无过错一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四种:(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作为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一方,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法院判决时主要侧重财产的分配,[8]77-80对于损害赔偿权由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必经手续,因此请求因重婚,虐待等而请求赔偿的多以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身体伤害来处理,而不能以离婚损害赔偿来请求。笔者认为,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就应当具有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 从立法上规定事实婚姻一经成立,行为人均有义务清除其婚姻关系违法状态的义[12]78-80务,并同时丧失与他人再行结婚的权利。这样可以增强事实婚姻当事人的责任感,维护婚姻诚信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至于赔偿的范围,可以包括当事人在事实婚姻期间为对方所作的投入和所付出的时间损失,以及当事人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而减少的收入和精神损失等。 四、结语 由于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有其存在的基础,要完全杜绝是不可能的,不承认其法律地位必然会引起很多问题。事实婚姻缺乏法律保障和约束,影响了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我认为, 法律的确认与事实问题,虽然有较大的差距,但差距是可以消除的, 在世界范围内,婚姻家庭关系的多元化倾向已不可逆转。我们的法律应当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并不冲突,我们应当崇尚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对既存事实的尊重。承认事实婚姻也将更有利于我国法制的完善和发展以及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致 谢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付老师给了我悉心的指导,在这里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所有老师对我四年大学生活,法学学习的教诲和栽培,使我得到了系统的专业学习, 6 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授业之恩没齿难忘,于此谨表谢意~另外在本文从想法变为文字的这个阶段里,班里的很多同学都给了我帮助,对我形成一个清晰的条理作用巨大,也真心的谢谢你们~ 参考文献: [1] 刘艳霞(事实婚姻略[J](理论探索,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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