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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章程

2017-10-16 5页 doc 17KB 5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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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章程民办幼儿园章程 北仑区新碶永丰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幼儿园名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永丰幼儿园。 地址:北仑区新碶永丰村傅家。 第二条 幼儿园的性质:个人出资,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 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举办学前教育。 第四条 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招生60人。实行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五条 幼儿园资产由举办者个人投入20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幼儿园的业务范围:招收三...
民办幼儿园章程
民办幼儿园章程 北仑区新碶永丰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幼儿园名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永丰幼儿园。 地址:北仑区新碶永丰村傅家。 第二条 幼儿园的性质:个人出资,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 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举办学前教育。 第四条 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招生60人。实行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五条 幼儿园资产由举办者个人投入20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幼儿园的业务范围:招收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的儿童,设立小,中,大班的 全日制学前 教育,经区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首界董事长由举办者张珍飞担任。 董事会的人员组成:董事长张珍飞、付董事长王承良、董事:赖如芳、张振维、陈亚裴。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幼儿园发展,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园长; (三)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这些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 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 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 地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出席会议的董事须的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 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幼儿园设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园长对董事会 负责,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动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 施; (三)根据幼儿园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教师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人代表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张珍飞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举办者个人出资。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幼儿园 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十六条 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管理 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 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之处的审批和支付程序, 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幼儿园章程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幼儿园审批机关备案,由审 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名称 ,层次 ,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幼儿园章程规定以下情况终止办学: (1)举办者不办; (2)举办者资金收支失衡,资不低债; (3)突发事件无法办学。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 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 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 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在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 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 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 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26号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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