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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7-09-02 50页 doc 120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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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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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十、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 31 十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 31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2 十三、基金资产 ............................................................................................... 36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38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41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4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45 十九、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47 二十、业务规则 ............................................................................................... 48 二十一、违约责任 ............................................................................................ 48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4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49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50 二十五、其它事项 ............................................................................................ 51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正文 一、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广发稳健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运作办法》、《试 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基金发起人按照《运作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募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 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 0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的规定为准。 自2004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如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出相应变动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1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指《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 合同基充 金合 同、基 金合 同: 《基金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 法》: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指2004年6月4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办法》: 《试点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办法》: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规: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广发稳健增长基金 本基 金: 招募说指《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募集、管理人及托 明书: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基金认购安排、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 非交易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估值、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 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终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 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2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发售公指《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告: 中国证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会: 基金管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理人: 基金发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起人: 基金托指中国工商银行 管人: 基金销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售代理 人: 销售机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构: 基金注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册与过 户登记 人: 基金合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同当事 人: 个人投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证件的中国居民 资者: 机构投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资者:它组织 合格境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外机构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3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同生效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基金实际募集情况决定停止基金认 日:购,并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期: 基金存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续期: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 开放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回: 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 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前端认投资者选择在认(申)购时交纳的认(申)购费用 (申) 购费用 后端认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认(申)购费用 (申) 购费用 4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收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益: 基金账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户: 账户 基金资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 产总价值总和 值: 基金资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产净 值: 基金资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产估 值: 公开说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明书: 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按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应披露事项的公示性说明文件,是对招募说明书的 定期更新 基金销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售网 点: 指定媒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体: 不可抗指本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由力: 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5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董正青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证监会核准的其它业务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募集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2)遵守基金合同;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 发售费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董正青 6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证监会核准的其它业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3)以自身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7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其他法律行为;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投资意向等。除《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代表基金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同时,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 8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实收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9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托管人就其所托管的本基金各自独立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以下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及其他法定的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依据有关法规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7)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8)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10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独立; 6)除依据《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1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各自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12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3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将基金份额持有 14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人大会的会议通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 15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于“召开事由”中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6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17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18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 接管其资产;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 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 管理人退任;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 行基金管理职责。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 接管其资产; 19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 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 托管人退任; (4) 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 行基金托管职责。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广发”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0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广发稳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投资目标 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基础上分享中国经济和证券市场的成长,寻求基金资产 稳健增长。 (四)基金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1元。 (一)募集期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认购截止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认购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募集目标上限,但在募集期内,如果投资者踊跃认购,基金发起 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前结束基金认购。 (四)认购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21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发售基金份额。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五)认购费用 基金的认购费用可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也可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认购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前端认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后端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1、前端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前端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多次认购的,按每次认购所在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前端认购费率不超过1%,具体费率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后端认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时,按持有时间采用递减比例费率,最低为零。后端认购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后端认购费率不超过1.8%,具体费率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数的如下: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七)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除中国工商银行外(工商银行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5,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金额级差为1000元),其它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 22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5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最低的认购标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下,基金依法即可成立。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未能成立,则基金发起人将承担本基金所有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技术等方面条件的变化,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23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与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与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 24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用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也可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1)前端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 (2)后端申购费用 后端申购费用按持有时间采用递减比例费率,最低为零,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8%。后端申购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25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它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 , 净申购金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26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份额 × 认购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 申购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四位由第五位四舍五入而来。 6、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所有。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27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8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 29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司法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 理。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公布、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30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 九、基金资产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1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基础上分享中国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快速成长,寻求基金资产稳健增长。 (二)比较基准 65%*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35%*中信国债指数收益 (三)投资范围与投资对象 本基金投资标的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售的各类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股票投资对象主要为大盘绩优企业和规模适中、管理良好、具有竞争优势、有望成长为行业领袖的企业,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债券投资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售、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债等。 (四)资产配置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30%-6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20%-65%,现金?5%。 (五)投资理念 遵循研究创造价值的理念,通过科学、谨慎的投资策略,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长。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在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环境下,相当部分国内上市公司作为中国企业的佼佼者,具有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尤其看好 32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绩优企业。本基金管理人希望通过有效的基本面分析,通过深入研究,科学分析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把握投资机会,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长。 (六)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深入分析研究,以稳健投资的原则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进行资产配置。为降低投资风险,股票投资上限为65%,下限为30%。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运用优化成长投资方法投资于价格低于内在价值的股票。股票投资对象主要是大盘绩优企业和规模适中、管理良好、竞争优势明显、有望成长为行业领先企业的上市公司。 具体的股票备选库构建流程如下: 主要包括应用广发财务危机预警模型及根据相关规定筛选股票,以确保投资对象是财务稳健的公司,控制投资风险,在此基础上建立一级股票库。一级股票库股票数量为500-600只。 在一级股票库的基础上应用优化成长投资方法构建二级股票库,二级股票库的数量为200只左右。优化成长投资方法重视以合适的价格投资持续成长的上市公司。该方法的定量分析指标为(p/e)/g和(p/s)/g,该方法的定性分析因素主要包括: (1) 公司所处行业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 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 (3) 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总量有持续的增长或者市场集中度、市场占 有率是否有显著提高的可能; (4) 公司的关键技术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和领先性; (5) 公司的工艺水平、成本控制能力有大幅度提高的可能; (6) 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稳健; (7) 其他因素,如政府监管政策的变更,国际间产业转移等其他因素。 3、债券投资策略。 33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债券投资上,坚持稳健投资的原则,控制债券投资风险。具体包括利率 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模拟、债券资产类别配置和债券分析。 本基金将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 控制债券投资风险。尤其是在预期利率上升的时候,严格控制,保持债券投资组 合较小的久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 (七)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投资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 引下,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 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 易室执行; 6、 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 金融工程小组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 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 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金融工程小组重点控制 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八)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 家公司发售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34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其他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 进行房地产投资; (5)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6) 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售的证券; (7) 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35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36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售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 37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售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估值为零。 4、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购入成本估值。 38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可转换债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业务公章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应当进行赔偿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39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40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1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包括发售期间信息披露的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2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基金净收益的10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除下述第(六)款情形外,在投资者选择现金分红时,不得将红利再投资;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基金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3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自动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44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与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的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九十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六十日内公告。 45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此处指托管人的资产托管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基金所持有的该公司发售的证券不能按正常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在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6、重大关联交易;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此处指托管人的资产托管部)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提前终止; 10、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2、 其它暂停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13、 暂停期间公告; 14、 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15、 其它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版)、《广发基金 46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47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48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 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 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 49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五)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 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 修改基金合同应当经过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 2、 修改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 除外),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 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 修改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 或连续6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 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 50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二十五、其它事项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遵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和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并通过。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51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发起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二零零四年 月 日 52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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