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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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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案 遵义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案(试行) 2009-12-29 点击: 1607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5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黔教人发〔2009〕147号),遵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县府办发[2009]1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拟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二、考核分配原则 实施绩效考核,...
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案
遵义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试行) 2009-12-29 点击: 1607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5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黔教人发〔2009〕147号),遵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县府办发[2009]1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拟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二、考核分配原则 实施绩效考核,要坚持公平公正、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绩、优绩优酬、激励先进的分配原则。 三、考核内容及津补贴 1、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有效实施学校管理,廉洁自律,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重点考核校长政治思想素质、管理能力和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勤政廉政、学校稳定和学生安全保障等实绩。 县直学校和中心学校校长(支书)由教育局考核发放。县直学校的标准见附表1,副校级和主任依次降低20%考核执行津贴;中心学校校长(支书)每人每月200元。实行校长津贴后,校长、支书仍参加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各中心学校所属校长由各中心学校参照执行。 2、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教书育人,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等职责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班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心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工作。班主任享受班主任津贴后,仍参与其它工作量的考核。班主任津贴分类及标准见附表2。 4、其他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重点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实绩、业务水平、管理能力、服务态度和劳动纪律等。 5、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补贴:山盆中心学校、芝麻中心学校和平正中心学校的艰苦边远学校教师补贴由县级统筹,原则上以每镇(乡)教师人数的20%核算,补助津贴为每人每月80元。其它镇(乡)的边远学校由各镇(乡)中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镇级统筹实施,每人每月不超过50元。 四、组织领导及实施程序 学校要成立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工作小组,制定考核方案。考核方案要广泛征求意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通过,报县教育局批准,并送县人事局备案后组织实施。考核方案主要体现工作量、工作业绩,具体项目可设置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做到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它工作人员倾斜。对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考核,学校要有具体的考核细则。要统筹兼顾学校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绩效工资的分配关系。 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年以学期为时段,含寒暑假,在3月和9月组织考核发放。各学校应将考核结果在学校公示,教职工签字,报县教育局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五、关于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关于岗位变动后的待遇、新聘人员待遇、教职员工的病事假期间的待遇、受行政刑事处分人员的待遇,严格执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2号)文件精神。 2、国家规定的婚、丧、产假的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绝症、丧失工作能力的大病的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3、借用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教育局研究同意借调在县内学校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将考核结果送原单位发放。 4、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间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考核不合格者,不发半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受两种处分的人员,就高不就低执行。 六、考核工作纪律及要求 绩效考核是学校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每个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切实维护好学校和教师队伍的稳定。教师对绩效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必须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 实施本方案后,各学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补贴,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来发放津补贴。 学校要认真分析和解决好实施绩效考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考核方案。在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工作中,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方案由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育局研究,并会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县财政局同意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附:1.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津贴设置标准。 2. 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津贴设置标准。 附表1: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津贴设置标准 学校规模 标准(元/每人每月) 中学 小学 3000人以上 400 350 2000-2999人 350 300 1500-1999人 300 250 1000-1499人 250 200 500-999人 200 150 500人以下 150 100       附表2: 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津贴设置标准 班额 标准(元/每人每月) 中学 小学 60人以上 240 160 50-59人 200 140 40-49人 160 120 30-39人 120 90 20-29人 80 60 20人以下 40 30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5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黔教人发〔2009〕147号),遵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县府办发[2009]1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拟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二、考核分配原则 实施绩效考核,要坚持公平公正、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绩、优绩优酬、激励先进的分配原则。 三、考核内容及津补贴标准 1、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有效实施学校管理,廉洁自律,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重点考核校长政治思想素质、管理能力和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勤政廉政、学校稳定和学生安全保障等实绩。 县直学校和中心学校校长(支书)由教育局考核发放。县直学校的标准见附表1,副校级和主任依次降低20%考核执行津贴;中心学校校长(支书)每人每月200元。实行校长津贴后,校长、支书仍参加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各中心学校所属校长由各中心学校参照执行。 2、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教书育人,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职责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班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心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工作。班主任享受班主任津贴后,仍参与其它工作量的考核。班主任津贴分类及标准见附表2。 4、其他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重点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实绩、业务水平、管理能力、服务态度和劳动纪律等。 5、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补贴:山盆中心学校、芝麻中心学校和平正中心学校的艰苦边远学校教师补贴由县级统筹,原则上以每镇(乡)教师人数的20%核算,补助津贴为每人每月80元。其它镇(乡)的边远学校由各镇(乡)中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镇级统筹实施,每人每月不超过50元。 四、组织领导及实施程序 学校要成立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工作小组,制定考核方案。考核方案要广泛征求意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通过,报县教育局批准,并送县人事局备案后组织实施。考核方案主要体现工作量、工作业绩,具体项目可设置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做到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它工作人员倾斜。对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考核,学校要有具体的考核细则。要统筹兼顾学校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绩效工资的分配关系。 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年以学期为时段,含寒暑假,在3月和9月组织考核发放。各学校应将考核结果在学校公示,教职工签字,报县教育局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五、关于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关于岗位变动后的待遇、新聘人员待遇、教职员工的病事假期间的待遇、受行政刑事处分人员的待遇,严格执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2号)文件精神。 2、国家规定的婚、丧、产假的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绝症、丧失工作能力的大病的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3、借用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教育局研究同意借调在县内学校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将考核结果送原单位发放。 4、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间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考核不合格者,不发半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受两种处分的人员,就高不就低执行。 六、考核工作纪律及要求 绩效考核是学校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每个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切实维护好学校和教师队伍的稳定。教师对绩效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必须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 实施本方案后,各学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补贴,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来发放津补贴。 学校要认真分析和解决好实施绩效考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考核方案。在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工作中,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方案由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育局研究,并会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县财政局同意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附:1.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津贴设置标准。 2. 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津贴设置标准。 附表1: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津贴设置标准 学校规模 标准(元/每人每月) 中学 小学 3000人以上 400 350 2000-2999人 350 300 1500-1999人 300 250 1000-1499人 250 200 500-999人 200 150 500人以下 150 100       附表2: 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津贴设置标准 班额 标准(元/每人每月) 中学 小学 60人以上 240 160 50-59人 200 140 40-49人 160 120 30-39人 120 90 20-29人 80 60 20人以下 4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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