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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2018-02-02 6页 doc 18KB 1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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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及简答物权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名词解释 1、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但暂时不具备申请登记更正的条件,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而进行的登记。 2、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付。 3、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物并导致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4、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物权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物权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名词解释 1、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但暂时不具备申请登记更正的条件,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而进行的登记。 2、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付。 3、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物并导致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4、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 5、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受到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山、滩涂、水面等用于农业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7、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8、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担保之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条件成就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9、占有:是指占有人对某物具有管领力的事实,即占有人对于某物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简答 1、试述物权优先效力的含义。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相对于其他物权或债权优先行使或实现的法律效力。一般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优先债权的效力。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 1 般债权的债权人。 (2)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效力。 2、先占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从而取得该无主物的所有权。 构成先占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先占之物应为无主物; 2、先占之物应为动产; 3、须先占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动产; 4、先占之行为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根据现行《物权法》,我国对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如下: ?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受让人在转让是须为善意; ?受让人须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进行了物权变动公示; ?转让本身应当合法有效。 4、相邻关系的类型。 ?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物权法》86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相邻土地利用关系。 《物权法》87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邻通风、采光关系。 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相邻防污、防险关系。 A、不可量物侵入的防免关系;B、地基动摇的防免关系。 ?越界的相邻关系。 A、建筑越界;B、竹木根枝越界。 5、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是共有的两种形态,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成立原因不同:共同共有,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有人之间具有较为紧密的人身信赖关系,多存在于婚姻家庭领域。而按份共有,无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并不紧密。 2 2、权利享有不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权利,权利并无份额限制。而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却有份额限制。 3、分割请求权行使限制不:共同共有,人的结合关同系较为紧密,为维持共同共有关系的稳定和谐,法律规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得行使分割请求权,即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而按份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较为松散,基于个人主义的立法精神,法律允许各共有人随时行使分割请求权,即以允许分割为原则,不允许分割为例外。 4、管理、处分共有物的议事规则不同:共同共有,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一般须得到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而按份共有,一般依行为性质确定议事规则:保管行为,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改良行为,遵循普通多数决原则;利用行为和处分行为,遵循特别多数决或一致同意原则。 5、共有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不同:共同共有,共有人不存在应有份额,也就不存在转让份额时的优先购买权。而按份共有,共有人在转让应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6、存续期间不同:共同共有,通常具有共同目的,存续时间较长。而按份共有,则具有暂时性,存续时间较短。 6、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 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根据《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7、地役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或对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加以限制的权利。 特征:?地役权是在他人土地上设定的物权 ?地役权是以提高自己不动产便利或效益而设定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8、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担保法》第37条和《物权法》第184条对禁止抵押的财产的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一是土地所有权。 二是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不得抵押。 三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事业 3 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是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争议的财产。 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是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9、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的确定。 所谓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因某种事由的出现而得以具体确定。 《物权法》第20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届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 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立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10、留置权取得的积极和消极要件。 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得到清偿 二、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即虽具备留置权成立的上述积极要件,但如果留置权的发生存在法定的或约定障碍,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这些障碍一般称为留置权的消极要件,主要有以下情形: ?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对标的物的留置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对标的物的留置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对标的物的留置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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