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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质押备案解除质押备案

2018-03-20 3页 doc 14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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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质押备案解除质押备案机动车质押备案解除质押备案 机动车质押备案/解除质押备案 一、应当申请质押/解除质押备案的情形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向典当行质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质押备案;解除质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质押备案。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在车管所办证大厅业务受理岗提交资料; 2、领取登记证书。在车管所办证大厅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 不收费。 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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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质押备案解除质押备案 机动车质押备案/解除质押备案 一、应当申请质押/解除质押备案的情形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向典当行质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质押备案;解除质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质押备案。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在车管所办证大厅业务受理岗提交资料; 2、领取登记证。在车管所办证大厅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 不收费。 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分别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原件。 六、不予办理质押备案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的强制报废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1、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4、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九、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 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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