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 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2010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代表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代表法》新增、完善、细化了一些规定,为完善人大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提供了保障。《代表法》是一部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同时,《代表法》也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代表工作、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代表法》共六章,52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
第二条【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代表的权利】 7项
第四条【代表的义务】 7项
第五条【代表执行职务】
第六条【代表接受监督】
这一章共六条,除了第一条讲的是代表法的立法目的与依据,其他五条都是关于人大代表。
这一章我认为主要理解以下几个问
:
1、我国人大代表制度有哪些特点?
1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概括地说,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不只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法定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我国目前采用的选举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选举。县、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二是间接选举。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换届时采用差额选举、届中补选时采用等额选举)。
(2)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全国、省、市、县、乡镇人大代表都是五年任期。济阳县各级人大代表:省十二届人大代表3名;市十五届人大代表35名;县十七届人大代表名额为228名,实选226名;镇级人大代表623名,实选617名。
(3)人大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实行兼职制;
(4)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人民群众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了人大代表,这些受人民群众委托的人大代表集合在一起组成了权力机关,并集体行使国家权力。
目前,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要选举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作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集体行使权力,也就是通常说的“集体有权,个人无权”。
2、关于代表执行职务的几个问题
一要处理好参加代表大会与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
代表要认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参加会议工作的准备和基础,又是会议的继续和延伸。活动和工作是两个互相联系的阶段。
二要处理好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
人大代表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定的,不是个人赋予的,也不能被任何人剥夺、被割裂。
三要处理好集体行使权利和发挥代表个人作用的关系。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用形象的话来说,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每个细胞充满活力,代表大会才会有生机、有活力。
3、人大代表接受谁的监督?
具体地讲,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由选举他的选区的选民来监督,由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由选出他的选举单位来监督。
组织开展的县、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就是一种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形式。
。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代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第九条【代表提出和撤回议案】
第十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宪法修正案】
第十一条【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第十二条【代表参加决定和表决通过有关人选】
第十三条【代表提出询问】
第十四条【代表提出质询案】
第十五条【代表提出罢免案】
第十六条【代表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七条【代表参加本级人大表决】
第十八条【代表在会议期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章共12条,从第7条到第18条,是很重要的一章。
我们需要着重了解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有哪些主要职权?
归纳起来,大致有十二项: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权。
2、表决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表决。
3、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4、询问权。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根据人大代表的
,亲自向提问的人大代表作出回答,或者也可以派专门负责有关议案或报告的具体负责人员来回答人大代表的提问。
5、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任何一位人大代表都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有关机关、组织答复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均是受法定期限约束的,不得无限期拖延,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依法督促。
6、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职权。指的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有列席有关会议的职权。人大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可以分为应邀列席和直接列席两种形式。指的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上职权只需人大代表一人而不需其他人大代表附议即可行使的人大代表职权。
下面要说的人大代表的职权是需由人大代表至少一人领衔,一定数量的人附议方可行使的人大代表职权,主要包括:
8、提出议案权。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领衔必须有十位以上本级人大代表附议,一位乡级人大代表领衔必须有五位以上本级人大代表附议,方可提出议案。否则,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还是不能成立。政协委员提出的称为“提案”
9、质询权。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按照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任何一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领衔,九位以上其他本级人大代表附议,方可提出质询案。否则,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案不能成立。
10、罢免权。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并对其投票表决。
11、选举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12、提出有关职务候选人的职权。按照代表法第十一条并结合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一位人大代表领衔,二十九位以上人大代表附议;县级的任何一位人大代表领衔,九位以上人大代表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