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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17-10-19 6页 doc 19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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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 行办法 工银发[1999]103号文 颁布时间:1999-1-1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住房装修消费,规范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
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 行办法 工银发[1999]103号文 颁布时间:1999-1-1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住房装修消费,规范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自有住房装修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装修,系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住房进行装饰和加工处理的工程活动。 第四条 发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 无论借贷最终是否订立,合同当事人对知悉的对方有关情况均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办法用于工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借款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贷款担保条件; (五)具有与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企业签定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 (六)具有不少于装修总预算30,的自有资金,并在使用贷款前投入项目建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应填写《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载明申请人姓名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使用权证明; (三)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四)住房装修#工程#合同; (五)抵押物产权证明、质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文件和抵押物估价报告; (六)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七)在我行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还应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复印件;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申请后,应按规定程序,指定调查人员调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权利证书、有关契约的真实性;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意见。 第十一条 银行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在调查、审查的基础上,由银行有权人审批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合同》。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并办理有关手续,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借款人使用贷款前须将30,自有资金投入装修工程。根据装修施工进度,经贷款人审批,借款人可分期支用贷款。借款人提取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30,。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 单笔贷款额义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同时不超过装修工程总费用的70,。对于借用我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并且提供同一抵押物的借款人,其装修贷款额度与未 清偿个人住房贷款这和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的70,(该额度限制以最低值为准)。质押贷款的最高比例为:储蓄存单(折)、记名式国债面值的90,;记名式金融债券面值的80,。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不办理展期。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方式、偿还方式和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应当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发放。借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担保方式的一种或数种组合申请住房装修贷款,具体操作办法参照《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一)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自有产权住房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借款人须购买抵押房产的财产保险。 (二)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持有的、由我行或银行间有可协助办理质押冻结担保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记名式国债、记名式金融债券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三)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由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既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必须提供一定数额的符合前述质押规定的储蓄存单(折)、记名式国债、记名式金融债券为质物,或在我行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贷款及利息的偿还方式和贷后管理比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操作方式执行。借款人要求提前偿还贷款,须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或由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贷款人同意后,重新签订保证合同。在签订新的保证合同前,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在30日内将抵押物权证或质物退还给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随即终止。 第七章 债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归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三)将抵押物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四)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其它虚假信息,危害贷款安全; (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七)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危害贷款人利益安全; (九)在保证人违反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等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十)借款人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回执中声明不继续履行合同,或拒绝签收、答复贷款人发出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 (十一)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十二)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应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贷款并按规定计收罚息; (三)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贷款; (四)依法处置抵押物、质物清偿贷款; (五)依法追索保证人代偿贷款本息; (六)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七)贷款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二十六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未清偿部分;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七条 拍卖计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报总行住房信贷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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