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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定期清理制度

2017-09-19 1页 doc 12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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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定期清理制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定期清理制度 1.根据国务院《法律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定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向国务院备案。 2.地方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依法向上一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向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4.备案和登记工作由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备案材料包括草案及其说明各1份,正式文件3份。 5.国家人口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定期清理制度
规章和性文件和定期清理 1.根据国务院《法律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人口和生育部门规定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向国务院备案。 2.地方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依法向上一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向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4.备案和登记工作由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备案材料包括草案及其说明各1份,正式文件3份。 5.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地方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6.规范性文件每3年清理1次,规章每5年清理1次。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清理: (1)上位法以作修改的; (2)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或者已作修改的; (3)相关行政管理事务以作变革的; (4)实施的根本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的。 7.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相关工作机构应予以配合。 8.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合法、合理、便民的原则,体现高效、公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2)与人口计划生育改革方向相违背的; (3)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的; (4)被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撤销的。 9.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后,清理结果应予以公布并上报。 10.备案、清理、汇总、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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