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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2010

2017-10-15 9页 doc 25KB 8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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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2010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2010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 配,提高静脉用药质量,促进静脉用药合理使用,保障静脉 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处方管 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指医疗机构药学部门 根据医师处方或用药医嘱,经药师进行适宜性审核,由药学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无菌操作要求,在洁净环境下对静脉用药 物进行加药混合调配,使其成为可供临床直接静脉输注使用 的成品输液操作过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药品调剂的一部 分。 本规范是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质量管...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2010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2010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 配,提高静脉用药质量,促进静脉用药合理使用,保障静脉 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处方管 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指医疗机构药学部门 根据医师处方或用药医嘱,经药师进行适宜性审核,由药学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无菌操作要求,在洁净环境下对静脉用药 物进行加药混合调配,使其成为可供临床直接静脉输注使用 的成品输液操作过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药品调剂的一部 分。 本规范是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和其他静脉用药调剂的全过 程。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开展集中或者分散临床静脉用药调 配,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采用集中调配和供应静脉用药的,应当设 臵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vice,PIVAS)。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与供应。 二、医疗机构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应当严格按照《静脉用 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见附件)执行。 三、人员基本要求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 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 (二)负责静脉用药医嘱或处方适宜性审核的人员,应 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临床用药或调剂工作经验、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负责摆药、加药混合调配、成品输液核对的人员, 应当具有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从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 员,应当接受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定期接受药 学专业继续教育。 (五)与静脉用药调配工作相关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 污染药品的疾病,或患有精神病等其他不宜从事药品调剂工 作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 四、房屋、设施和布局基本要求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总体区域布局、功 能室的设臵和面积应当与工作量相适应,并能保证洁净区、 辅助工作区和生活区的划分,不同区域之间的人流和物流出 入走向合理,不同洁净级别区域间应当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相 应设施。 (二)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设于人员流动少的 安静区域,且便于与医护人员沟通和成品的运送。设臵地点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禁止设臵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周围的 环境、路面、植被等不会对静脉用药调配过程造成污染。洁 净区采风口应当设臵在周围30米内环境清洁、无污染地区, 离地面高度不低于3米。 (三)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洁净区、辅助工作区 应当有适宜的空间摆放相应的设施与设备;洁净区应当含一 次更衣、二次更衣及调配操作间;辅助工作区应当含有与之 相适应的药品与物料贮存、审方打印、摆药准备、成品核查、 包装和普通更衣等功能室。 (四)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室内应当有足够的照明 度,墙壁颜色应当适合人的视觉;顶棚、墙壁、地面应当平 整、光洁、防滑,便于清洁,不得有脱落物;洁净区房间内 顶棚、墙壁、地面不得有裂缝,能耐受清洗和消毒,交界处 应当成弧形,接口严密;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环保要 求。 (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洁净区应当设有温度、 湿度、气压等监测设备和通风换气设施,保持静脉用药调配 室温度18?~26?,相对湿度40%~65%,保持一定量新风 的送入。 (六)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洁净区的洁净应当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经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 用。 各功能室的洁净级别要求: 1.一次更衣室、洗衣洁具间为十万级; 2.二次更衣室、加药混合调配操作间为万级; 3.层流操作台为百级。 其他功能室应当作为控制区域加强管理,禁止非本室人 员进出。洁净区应当持续送入新风,并维持正压差;抗生素 类、危害药品静脉用药调配的洁净区和二次更衣室之间应当 呈5~10帕负压差。 (七)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根据药物性质分别 建立不同的送、排(回)风系统。排风口应当处于采风口下 风方向,其距离不得小于3米或者设臵于建筑物的不同侧面。 (八)药品、物料贮存库及周围的环境和设施应当能确 保各类药品质量与安全储存,应当分设冷藏、阴凉和常温区 域,库房相对湿度40%~65%。二级药库应当干净、整齐,门与通道的宽度应当便于搬运药品和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有 保证药品领入、验收、贮存、保养、拆外包装等作业相适宜 的房屋空间和设备、设施。 (九)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内安装的水池位臵应当 适宜,不得对静脉用药调配造成污染,不设地漏;室内应当 设臵有防止尘埃和鼠、昆虫等进入的设施;淋浴室及卫生间 应当在中心(室)外单独设臵,不得设臵在静脉用药调配中 心(室)内。 五、仪器和设备基本要求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有相应的仪器和设 备,保证静脉用药调配操作、成品质量和供应服务管理。仪 器和设备须经国家法定部门认证合格。 (二)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仪器和设备的选型与安 装,应当符合易于清洗、消毒和便于操作、维修和保养。衡 量器具准确,定期进行校正。维修和保养应当有专门记录并 存档。 (三)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配臵百级生物安全 柜,供抗生素类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调配使用;设臵营养药 品调配间,配备百级水平层流洁净台,供肠外营养液和普通 输液静脉用药调配使用。 六、药品、耗材和物料基本要求 (一)静脉用药调配所用药品、医用耗材和物料应当按 规定由医疗机构药学及有关部门统一采购,应当符合有关 规定。 (二)药品、医用耗材和物料的储存应当有适宜的二级 库,按其性质与储存条件要求分类定位存放,不得堆放在过 道或洁净区内。 (三)药品的贮存与养护应当严格按照《静脉用药集中 调配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实施。静脉用药调配所用的注射 剂应符合中国药典静脉注射剂质量要求。 (四)静脉用药调配所使用的注射器等器具,应当采用 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使用产品,临用前应检查包装,如有 损坏或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七、规章制度基本要求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 制度、人员和标准操作规程。 (二)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建立相关文书保管 制度:自检、抽检及监督检查管理记录;处方医师与静脉用 药调配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记录文件;调配、质量管 理的相关制度与记录文件。 (三)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和物料的领取与验收、储存 与养护、按用药医嘱摆发药品和药品报损等,定期 检查落实情况。药品应当每月进行盘点和质量检查,保证账 物相符,质量完好。 八、卫生与消毒基本要求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制定卫生管理制度、 清洁消毒程序。各功能室内存放的物品应当与其工作性质相 符合。 (二)洁净区应当每天清洁消毒,其清洁卫生工具不得 与其他功能室混用。清洁工具的洗涤方法和存放地点应当有 明确的规定。选用的消毒剂应当定期轮换,不会对设备、药 品、成品输液和环境产生污染。每月应当定时检测洁净区空 气中的菌落数,并有记录。进入洁净区域的人员数应当严格 控制。 (三)洁净区应当定期更换空气过滤器。进行有可能影 响空气洁净度的各项维修后,应当经检测验证达到符合洁净 级别标准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四)设臵有良好的供排水系统,水池应当干净无异味, 其周边环境应当干净、整洁。 (五)重视个人清洁卫生,进入洁净区的操作人员不应 化妆和佩戴饰物,应当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更衣。工作服的材 质、式样和穿戴方式,应当与各功能室的不同性质、任务与 操作要求、洁净度级别相适应,不得混穿,并应当分别清洗。 (六)根据《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制定废弃物处理管 理制度,按废弃物性质分类收集,由本机构统一处理。 九、具有医院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 (室)应当建立用药医嘱电子信息系统,电子信息系统应当 符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 (一)实现用药医嘱的分组录入、药师审核、标签打印 以及药品管理等,各道工序操作人员应当有身份标识和识别 手段,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二)药学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处方系统完成各 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药学人员签名。 (三)电子处方或用药医嘱信息系统应当建立信息安全 保密制度,医师用药医嘱及调剂操作流程完成并确认后即为 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逐步建立与完善药学专业 技术电子信息支持系统。 十、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统一 管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与质量控制组织负责指导、监 督和检查本规范、操作规程与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一、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与规范,对静脉 用药集中调配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质量管理。 (一)医师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静 脉用药处方或医嘱;药师应当按《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和《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审核用药医嘱所列静脉 用药混合配伍的合理性、相容性和稳定性,对不合理用药应 当与医师沟通,提出调整建议。对于用药错误或不能保证成 品输液质量的处方或用药医嘱,药师有权拒绝调配,并做记 录与签名。 (二)摆药、混合调配和成品输液应当实行双人核对制; 集中调配要严格遵守本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交叉调 配;调配过程中出现异常应当停止调配,立即上报并查明原 因。 (三)静脉用药调配每道工序完成后,药学人员应当按 操作规程的规定,填写各项记录,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字 迹清晰。各道工序与记录应当有完整的备份输液标签,并应 当保证与原始输液标签信息相一致,备份文件应当保存1年 备查。 (四)医师用药医嘱经药师适宜性审核后生成输液标 签,标签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内容,并有 各岗位人员签名的相应位臵。书写或打印的标签字迹应当清 晰,数据正确完整。 (五)核对后的成品输液应当有外包装,危害药品应当 有明显标识。 (六)成品输液应当臵入各病区专用密封送药车,加锁 或贴封条后由工人递送。递送时要与药疗护士有书面交接手 续。 十二、药师在静脉用药调配工作中,应遵循安全、有效、 经济的原则,参与临床静脉用药治疗,宣传合理用药,为医 护人员和患者提供相关药物信息与咨询服务。如在临床使用 时有特殊注意事项,药师应当向护士作书面说明。 十三、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建设应当符合 本规范相关规定。由县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设臵静脉用药调配中 心(室)应当通过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批 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设臵静脉用药调配中心 (室)应当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批准。 十四、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 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对生育有损害 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 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品和细胞毒药品。 (二)成品输液:按照医师处方或用药医嘱,经药师适 宜性审核,通过无菌操作技术将一种或数种静脉用药品进行 混合调配,可供临床直接用于患者静脉输注的药液。 (三)输液标签:依据医师处方或用药医嘱经药师适宜 性审核后生成的标签,其内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有 关规定:应当有患者与病区基本信息、医师用药医嘱信息、 其他特殊注意事项以及静脉用药调配各岗位操作人员的信 息等。 (四)交叉调配:系指在同一操作台面上进行两组(袋、 瓶)或两组以上静脉用药混合调配的操作流程。 附件: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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