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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残疾人创业贷款

2017-09-01 9页 doc 23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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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残疾人创业贷款行业资料残疾人创业贷款 残疾人创业免息贷款办理程序: 一、 街、镇残联、区残联: ,、 残疾人贷款有本人的申请报告(街、镇残联负责了解、核实残疾农户家庭的基本情况,专职委员签字并盖章)。 ,、 为残疾人担保的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本人的残疾证、身份证。 ,、 《借款合同》(区残联有统一的样本)。 ,、 《残疾人自主创业小额免息贷款审批表》(区残联有统一的样本)。 ,、 低保家庭残疾人的贷款利息由区残联全额报销;一般残疾人的贷款利息,,,给予报销,经济稍为好一点的残疾人只协助贷款,不予报销利息。 二、 信...
行业资料残疾人创业贷款
行业资料残疾人创业贷款 残疾人创业免息贷款办理程序: 一、 街、镇残联、区残联: ,、 残疾人贷款有本人的申请报告(街、镇残联负责了解、核实残疾农户家庭的基本情况,专职委员签字并盖章)。 ,、 为残疾人担保的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本人的残疾证、身份证。 ,、 《借款合同》(区残联有统一的样本)。 ,、 《残疾人自主创业小额免息贷款审批表》(区残联有统一的样本)。 ,、 低保家庭残疾人的贷款利息由区残联全额报销;一般残疾人的贷款利息,,,给予报销,经济稍为好一点的残疾人只协助贷款,不予报销利息。 二、 信用社 ,、 贷款的残疾人向信用社提供残疾人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以及担保人的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 ,、 向信用社提供盖有三级政府的:《借款合同》、《残疾人自主创业小额贷款的申批表》上的章。 ,、 信用社负责进一步上门调查核实并了解残疾人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 信用社与残疾人约定贷款的日期和还款。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全民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区域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信用社或农商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创业的一定额度的贷款。 第四条 经办银行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担保贷款借款人 第六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工商登记注册的条件。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尚未就业人员; (四)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尚未就业并具有创业愿望,持有大中专(含研究生、技校和职业高中,下同)院校毕业有效证件的人员; (五)就地就近创业的农民,是指在户口所在地创办二三产业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 (六)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和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对取得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优先贷款并适当扩大贷款额度。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咨询、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九条 评估小组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社区、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市场潜力、投资回报率、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进行评估咨询。 第十条 借款人为个人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前郭联社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应当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个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前郭联社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送交所在县(市、区)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应当召集评估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有关材料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业务。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为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前郭联社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七)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已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应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经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九)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当在收到小企业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评估小组对企业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咨询并审核;经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前郭联社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 由担保机构在受理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四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按期还款的人,可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商经办银行确定。 第十五条 对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安置的就业人数,按人均3万元—5万元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实际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残疾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农转非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就业困难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超过100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 第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包括展期 )。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并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并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内不贴息。 第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上浮利率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市县财政各负担50% ),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 由中央财政负担,展期内不贴息。 本办法实施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贷款展期期间的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商定。 第十九条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内不贴息。 对大中专毕业生、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中央和省财政各承担25%),展期内不贴息。 对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二三产业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25%),展期内不贴息。 第二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完全放开,在2年内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内不贴息。 经办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 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第二十一条 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规定执行,由担保机构协助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申请。 第五章 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 (一)1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 (二)2名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担保; (三)3名创业人员互相联保; (四)经营正常的企业担保。 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当选择前款规定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并经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调查审核后报担保机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的人,应当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区常住居民在本社区内创业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小额贷款。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且其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小组评审通过并出具评审意见的,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签署意见后,可免除反担保。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应当在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并在资金、人员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小额担保贷款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收到贷款和归还贷款后,经办银行应当将贷款契约和还款凭证复印件交担保机构存档。 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贷款业务的各项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 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服务、风险预警和回收激励,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 (一)贷后管理。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当共同加强对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 (二)跟踪服务。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项目的运行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 (三)风险预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四)回收激励。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5,的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每年给予贷款回收总额1,的奖励;贷款回收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奖励资金增加0.1%。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放贷奖励。对放款额达到担保基金3倍的经办银行,每年给予贷款总额0.5,的奖励, 放款额达到担保基金4倍或5倍的经办银行,分别给予贷款总额0.75,和1,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当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落实责任人,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 各市经办银行应当在每月4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并同时抄送担保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市人民银行、担保机构于每月6日前将核实汇总的报表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的建立,由市县财政先筹资并进入担保基金专户,自治区财政按进入专户金额给予配资。首期配资对川区市县按3:1、南部山区九县按9:1配资。 对已经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市县,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回收情况和实际需要,从2008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3年给予配资扶持。 第三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贷款。借款人经催告后,到期仍不能归还的,由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机构代为清偿,其代位清偿期限为3个月,由经办银行填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位清偿,超过代位清偿期限15日的,经办银行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后,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担保机构负责代偿后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当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各市县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为80,,贷款银行承担其中的2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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