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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品规定

2017-09-19 2页 doc 12KB 9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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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品规定终止妊娠药品规定 关于印发《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厅 人口和计生委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
终止妊娠药品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规定 关于印发《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口和生育委员会: 现将《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厅 人口和计生委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辖市、县(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一)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馈);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夫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 (五)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第五条 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获得终止妊娠药品生产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终止妊娠药品。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可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上述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和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获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在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时,要提供由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资质。 第六条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七条 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购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夫诺尔)外的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第八条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第九条 终止妊娠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应严格审查购买和使用者的资质,对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要建立完整的档案,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条 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应制定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建立购买和使用的,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建立辖区内具备生产、经营终止妊娠药品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及终止妊娠手术服务机构的档案,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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