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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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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中国银行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中国银行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录 基金合同耄乖仝舫惹档绊洇尚艳劢杏玉................................................................................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中国银行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中国银行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录 基金合同耄乖仝舫惹档绊洇尚艳劢杏玉..........................................................................................................1 一、前言殉溧怊梳辛茱舭季卉丈刘钨况 .....................................................................................................2 二、释义馓蔑癍秭跺赔罐祢叛峪朊岑撑 .....................................................................................................4 ...............................................................................8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类嘿扩粘旁钏才作慊骋楂拈拒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窗秕馘沥值诹蔬乍尼才乐轨鹂 .............................................................................10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盍图漶悝锂跆这馋耱羔涛略鳜 ................................................................14 六、基金的备案哄墚幢琛踉朊砷巧捷湟谛皿尺 ......................................................................................17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砘蚩淌淅薪竽费铠限麾逄抚蹋 ....................................................................1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讧滚谐馥蛀被接芳谤环况左侬 ..................................................19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与跨系统转托管、冻结与质押洹芯 ..............................................................................................................................30 始犏亲呛杜相新复腿睽杩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仆痹舰舴舂濂芸佧迪某胥鼠飞 ..................................................31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艹囊氏投奂炬衄粤览埠芩晗堡 ................................................................38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茔敛鬃缱荔仪蕲够翔炔海疸澈 ...................46 十三、基金的托管箦物衫卖排都笪鞑珈弈清忍蹀..................................................................................48 十四、基金的销售非碇富闭潘腧铩粲芟魂竦金甏..................................................................................49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窖窑剌掼祢颉帘鸲戽眯琢桔槭 ................................................................49 ..................................................................................50 十六、基金的投资枰微锕然怜伎罢戟送咯萦儇版 十七、基金的财产缂棠藤琶甙缜醴秋榉丕请基霾..................................................................................56 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杞钣梓榉狠耢牯掘锸凄璇陴桨.........................................................................57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呋镯钺撕瘠藩刈休驱粑毖钟螵.........................................................................61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迨轴彀栖哒磷沫戛旃韧堂梦赍.........................................................................63 二十一、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孬钠莠砘鄢痄花嬷餮巢萼讷悸 ..............................................64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麟龉岍追搂唯耽饿似王苕厉狁 ................................................................66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港莞迸溧贫赝崛嫂噼请狼圆皎 ....................................................................67 二十四、 基金的业务规则懵嫩刀订戎萃蕊汉蚱隧艨诨璩...................................................................71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搪蟪簟衾鬃辗骨丸撇鞠式其骒 ...................72 二十六、违约责任薄尽箅瞒雏帕薮此颇殳咕蠹楹..................................................................................75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瑟嗪魃璇爷锔呤溃烯肀补肠讣 .............................................................................76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利翊蕤车茵贳郯藕糁蚜歧贪剞 ....................................................................76 一、前言 (一)订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 3-2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得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3-3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 指《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交易公告书: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和聚利B 上市交易公告书》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调整日: 指聚利A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进行调整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3-5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 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 交易业务的场所 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3-6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T 日: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分离: 指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通过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的不同分 配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和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 即优先类基金份额(聚利A)和进取类基金份额(聚利B), 两类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及参考净值; 聚利A: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与国债收益率挂钩 的基金份额; 聚利B: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与信用利差及其它 风险因素挂钩的基金份额; 聚利A的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每份聚利A的本金为1.00元; 聚利A约定基准收益率:指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为每份聚利A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 益率,聚利A约定年化收益率为1.3倍的五年期国债到期收 益率; 聚利A约定应得收益: 指聚利A在封闭期内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但基金管理人 3-7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聚利A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的持有人 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的风险乃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聚利B应得资产及收益: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聚利A的本金及约定 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起之日至五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 则,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资产分配 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 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 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名称变更为“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3-8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封闭期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五年(含五年),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起之日至五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五)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分离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总认购份额自动按照7:3的比例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聚利A”)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聚利B”),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聚利A和聚利B两类基金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上市和交易,交易代码不同。初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在场内单独交易聚利A或者聚利B份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9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封闭期内,投资者认购的场内和场外基金份额均自动分离为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级份额(以下简称“聚利A”)与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B级份额(以下简称“聚利B”)。其中,聚利A与聚利B的份额配比为7?3 。 (二)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7:3的比例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聚利A”)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聚利B”)。 根据本基金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聚利A在场内和场外的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均为70%,聚利B在场内和场外的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均为3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三)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聚利A和聚利B具有不同净值计算规则,即聚利A和聚利B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聚利A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聚利A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在优先分配聚利A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聚利B,聚利B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波动相对较大的基金份额。 1、聚利A的净值计算规则 (1)约定基准收益率 聚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应得收益,其约定基准收益率将于每季度初进行调整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3-10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聚利A 的约定基准收益率(单利),1.3×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聚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采用单利计算。其中,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上对应的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从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获取该数据,该取值保留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上对应的合同生效日上一季度末最后5个交易日的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3,设定封闭期内聚利A的首个约定基准收益率;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内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取参考净值公布日的上季度末最后5个交易日的五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3。 (2)约定应得收益 约定应得收益指聚利A在封闭期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聚利A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约定基准收益率的调整及调整日( 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每季度调整一次,调整日为公历年每季度初的第一个自然日。聚利A每个季度初调整约定基准收益率,调整方法为取上季度末最后5个工作日的五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3。 2、聚利B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聚利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聚利A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聚利B基金份额。 3、在封闭期末,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聚利A份额的本金及聚利A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聚利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聚利A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聚利A和聚利B,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定分别计算封闭期末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转换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以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分配。 3-11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均依据以下公式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NAV):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封闭期内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聚利A和聚利B的份额数之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聚利A和聚利B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本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在封闭期末对聚利A和聚利B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额转换。 NAV假设NAV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为封闭期截至当日T聚利A 的聚利A基金份额净值,NAV为封闭期截止当日T的聚利B基金份额净值。 聚利B 封闭期截止当日T的聚利A与聚利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 NAV1、当,0.7×(1+)时,聚利A与聚利B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E,ii,1 n NAVE,,1,i聚利A,1i NAVNAVNAV,,,(0.7)/0.3聚利B聚利A 其中,n=1,2,„,20; RiEE,0 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 ET,,0iisTy TT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基金份额应该计算收益的实际天数,为对应自然年度的实际天ys 3-12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数,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 Ri n NAV 2、当?0.7×(1+)时,聚利A与聚利B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E,ii,1 NAVNAV,/0.7聚利A NAV,0聚利B 其中,n=1,2„„,20; 在封闭期末计算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六)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聚利A和聚利B参考净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聚利A和聚利B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NAV设第i季度中的第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i季度中第T日 RNAVRNAV基金份额净值;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i季度中第T日聚利A参考净值,为聚利A聚利B本基金封闭期内第i季度中第T日聚利B参考净值; 封闭期内第i季度第T日,聚利A和聚利B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n NAV1、 当,0.7×()时,则聚利A与聚利B在封闭期内第i1/,,,ETTR,1ii,y,1i 季度中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T,,,,1,1RNAVERi ,聚利AiT,1iy RNAVNAVRNAV=(-0.7)/0.3, 聚利聚利BA 其中,n=1,2,„,20; T为第i季度初至T日的运作天数; RiE,0E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 ET,,i0isTy TT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基金份额应该计算收益的实际天数,为对应自然年度的实ys 3-13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际天数,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 Ri n NAV2、 当?0.7×()时,聚利A与聚利B在封闭期内第i季度1/,,,ETTR,1ii,y,1i 中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NAVNAV,/0.7 聚利A RNAV,0 聚利B 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七)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规则及实施办法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应部分。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及其分离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4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聚利A和聚利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聚利A和聚利B。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及其分离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1、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用)×认购份额 3-15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场内认购时,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认购的份额为整数。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聚利A和聚利B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按7:3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聚利A和聚利B,则聚利A和聚利B的计算公式如下: 聚利A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7 聚利B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聚利A级认购份额 其中,聚利A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场内保留到整数位,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3-16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结束募集。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结束,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3-17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所分离的聚利A和聚利B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聚利A和聚利B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是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封闭期内聚利A与聚利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3-18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分离的聚利A与聚利B两类基金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聚利A与聚利B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聚利A和聚利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聚利A与聚利B,均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聚利A与聚利B将自动按转换规则转为上市开 3-19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放式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并开放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在场内及场外申购和赎回,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申购、赎回规则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申购、赎回规则相同,具体如下: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系统办理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20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代销机构规定的方式 3-21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限制,最迟应于调整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3-22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5)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7)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总金额的5%。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和相关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7、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3-23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场外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或通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3-24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公告中列示,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以事先设定基金规模,当本基金规模超过事先设定的规模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申购。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3-25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5)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7)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总金额的5%。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五)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3-26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场外赎回申请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27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上述第(7)种情形除外)。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3-28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3-29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与跨系统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缴纳过户费用。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聚利A、聚利B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只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申请场内赎回;在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外赎回,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3-30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成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31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3-32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3-33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34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35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36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但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前,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权益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7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1、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 3-38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终止本基金上市交易的除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10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3-39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 3-40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利A、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提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3-41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在封闭期内,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聚利A、聚利B各自基金总份额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在封闭期内,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 聚利B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日聚利A、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3-42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做出决定。如b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若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3-43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封闭期内,指出席大会的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聚利A和聚利B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2个工作日内在监督人的监督和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效力。 (八)表决 1、在封闭期内,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封闭期内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聚利A和聚利B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封闭期内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聚利A和聚利B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44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基金托管人为监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为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3-45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3-46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 3-47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聚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三、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3-48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或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注册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投资者基金或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3-49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3-50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在封闭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在开放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从利率、信用等角度深入挖掘信用债市场投资机会,在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及信用风险等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创造稳健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最低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最高为20%。本基金5年封闭期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对包括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等在内的宏观经济指标进行分析,综合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情况分析,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流动性等因素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不同 3-51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类属资产的目标配置比例,并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信用债券精选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 信用等级配置: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 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 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 配置。 • 市场配置: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 行间市场等市场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 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投资比例。 (2)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 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 ,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 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 3-52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便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 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集中策略; , 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 梯形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即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配置。 (5)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在股票市场中专业的研究能力,对发债企业进行深入的信用及财务分析,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 •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利息保证倍数等。 •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 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 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 现金流量分析:短期债务偿还比率、长期债务偿还比率、现金流量资产利润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基本面研究并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3、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 3-53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根据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发行定价水平及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及资金成本关系,谨慎参与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差价收益。对于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将在其可上市交易后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90%+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集中投资于高收益信用债及国债,因此选取了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作为基准。上述两个指数分别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和国债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其样本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具有较高一致性,能够比较贴切的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根据在信用市场处于中性情况下的资产配置比例,赋予复合基准中两个指数以90%和10%的权重,可以较为公允的衡量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一级托管人,作为指数发布主体具有绝对权威性。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同时,这两个指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广大投资者所认同,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3-54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封闭期后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3-55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BBB以上(含BBB)。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3-56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以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3-57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58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3-59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和参考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和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3-60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5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及开户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61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3-62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包括聚利A和聚利B)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单独计算出聚利A级与聚利B各自的份额净值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3)场内、场外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在认购期及封闭期内不能进行分红方式变更;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场外认购或申购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但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 3-63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2位后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十一、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 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3-64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封闭期届满,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成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封闭期届满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聚利A、聚利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聚利A 份额(或聚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聚利A(或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聚利A(或聚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聚利A(或聚利B)的份额数×聚利A 份额(或聚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聚利A、聚利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聚利A、聚利B 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聚利A 份额(或聚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聚利A(或聚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65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聚利A、聚利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日前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聚利A、聚利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封闭期届满,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普通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则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3-66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67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聚利A和聚利B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聚利A与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聚利A和聚利B两类份额上市交易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聚利A和聚利B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聚利A和聚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聚利A和聚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3-68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本基金封闭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询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69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3-70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聚利A、聚利B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 基金的业务规则二十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3-71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3-72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73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前述“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聚利A和聚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3-74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六、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无过错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75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3-76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3-77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8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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