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益泰法律事务管理,
法律事务处理程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北无的有关规定,结合益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益泰、分公司、益泰投资的控股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
管理、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外聘法律事务管理等。
第四条 法律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为主、事中法律控制和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共同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 益泰法务专员接受总裁办的直接领导,负责统一指导、协调企业内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 法务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 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责:
(一) 保障企业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根据企业领导要求,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
;
(二) 起草或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 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及合同起草、谈判;
(四) 参与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 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公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 负责或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 提供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 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 办理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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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益泰在法律事务工作方面对所属单位享有召集权、询问权、协调权和某些决定权等,以保证益泰最根本的利益。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八条 益泰合同管理参照《益泰集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法律事务,是指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以诉讼方式(包括起诉或被诉)来解决企业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法律纠纷;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通过谈判、协商、调解、咨询、申请、公证、发送律师函等方式来处理法律事务或解决法律纠纷。
第十条 办理程序:
(一) 诉讼案件发生后,所属企业均须自案发之日起7日内上报益泰法务专员,同时做好应诉准备。
其中,对于重大法律案件须按以下时间要求书面报告企业法务:
(1) 涉及国有资产处理及其他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应自案发之日起3日内上报;
(2) 涉案标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涉案人员超过5人以上,以及涉及单位犯罪或其他影响较大的案件应自案发之日起5日内上报:
(3) 书面报告应包含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分析和初步处理意见等相关材料;若需益泰法务出面协调解决的,则需提供案件受理
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书、答辩状、证据清单及主要证据等材料。
(二) 法律案件处理完毕,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并报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三) 诉讼案件终结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办毕后1个月内,承办部门应收集整理所有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章 外聘法律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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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事务,是指益泰将法律事务委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办理,包括聘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和外聘专项法律顾问处理诉讼与非诉讼事务。
第十二条 益泰外聘法律事务由法务专员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
(一) 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 案情不清、争议焦点不明的;
(三) 问题复杂、需连续跟踪较长时间的;
(四) 企业领导决定外聘的。
第十四条 外聘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熟悉所要从事的法律事务;
(二) 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拟委托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 收费合理、公道;
(四) 执业律师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
(五) 无受举报和受惩处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益泰法务专员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十六条 益泰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法律事务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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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本企业的合同管理,防范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流程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针对益泰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同是:企业对外经营过程中,签署的涉及双方权利及义务关系的各项合同(包括单方对外出具的授权书、委托书、证明、承诺函、担保函、保证书及由本企业对外负有履行义务的其它法律函件)。
第三条 管理组织
企业合同管理实行由法务专员统一归口管理、各部门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各职能部门(单位)对外开展业务相关的合同的谈判、草签等工作。并应指定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原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文字资料的归整、存档。双方签约前,各职能部门(单位)要将合同正式文本送法务专员审查。
第五条 人员培训
法务专员要做好各部门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合同法律意识,学会正确签订合同,关注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把好合同签订关、履行关。
第六条 各部门在对外签订合同或出具授权书、委托书、证明、承诺函、担保函、保证书及由本企业对外负有履行义务的其它法律函件,应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各职能(业务)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应当对所签订的合同文本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并于拟签订日之前三个工作日转交法务专员。并领取法务专员《合同审核表》。
(二)法务专员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该合同文本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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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书面审查,并出具相关审查意见,同时将该审查意见立即转回职能部门或经办人。
(三)具体职能部门或经办人收到法务专员转回的初步审查意见后,根据具体情况对该合同文本进行修改、补充、删减,然后再转交法务专员,经法务专员审核确认后,根据合同审核流程报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六条 推行企业合同模板
推行企业合同模板,企业目前共有购销类合同模板三个,工程类合同模板两个。当企业对外签署合同作为甲方时,务必使用公司合同模板。并根据合同不同的标的物、金额分别进行适用。(合同模板及适用见附件)
第七条 合同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包括但并不限于核实其持有的资格类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二)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文书是否具备;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清楚。
第八条 合同审查意见书
法务专员审查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合同审查意见书。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当列明如下事项:
(一)对合同的审查意见,要求逐项写明;
(二)如无意见,应在法律顾问意见栏中写明无意见;
(三)审查人署名以及审查时间。
第九条 合同文本的修改
合同文本的内容修改原则上由经办人修改。经主管领导批准,也可以由法务人员直接修改,但必须征得经办人的同意。如果经办人不同意,应由职能部门和法务专员共同报送主管领导裁定。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本企业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当事先通知法务专员,并提出变更的意见;合同相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经办人接到相对方通知后,应立即报告法务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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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会同法务专员提出处理意见。
变更后的合同或者变更协议原件应当报法务专员备案。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本企业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事先向法务专员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相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经办人接到对方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法务专员,并会同法务专员提出是否同意解除以及如何补救的措施。
第十二条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一旦成立,经办人和部门领导应当做好合同履行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整理与履行相关的一切材料,并归档存查。
(二)涉及采购的合同,要注意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的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质询并要求对方答复。
(三)涉及支付货款的,如果对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要求对方做出答复。
(四)涉及工程劳务的,要记载工程状况和劳务情况,并请对方签字确认。
(五)涉及时效中断的,应当要求对方做出复函。
第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
(一)合同发生纠纷,经办人和职能部门要及时通知审计专员。
(二)法务专员要将纠纷的情况记录存查,并安排法务人员与经办人一同与对方协商处理。
(三)协商不成的,由法务专员负责按合同规定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寻求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外聘律师的,由审计法务专员提出建议,报相关领导决定。
(五)法务专员要随时掌握纠纷处理的进程,发现问题,及时报主管领导决定。
(六)经办人要协助审计法务专员做好起诉、应诉和仲裁工作,并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移交给审计法务专员。
(七)合同纠纷解决后,承办法务人员要写出合同纠纷处理报告,送主管领导。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案情、处理结果、责任分析、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等。
第十四条 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具体职能部门或经办人应该将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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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及所有附件整理归档,并将相应的副本送交法务专员备案。
第十五条 在对外签订合同或单方出具授权书、委托书、证明、承诺函、担保函、保证书及由本企业对外负有履行义务的其它法律函件时,如具体职能部门或人员未按此制度执行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时,由具体职能部门或经办人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益泰及所属分、子公司,其它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 。
附:<<合同审核表>>[
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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