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因病情需要可否每天上午上班【精品推荐-doc】
◎公務人員因病情需要可否每天上午上班,下午請延長病假,又如果可以上午上班,下午請延
長病假,其假期應如何計算等疑義。 銓敘部82.4.9八二臺華法一字第0819260號
一、本案所詢周員因應病情需要,可否每天上午上班,下午請延長病假一節,以其不但無益
於患重病者身體健康之復原,而且有違核給延長病假之初旨。此外,對於機關人力之調度等
亦有影響。另因延長病假之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因此若准予上
午上班、下午請延長病假,則於計算延長病假之最長期限,在二十四個月內:按現為二年:
先扣除每年依規定可請之事、病、休假日數,其次由於業已奉准每天上午上班半天,因此應
將所餘之工作日數再予減半,則剩餘可請延長病假實際日數將不足一年,從而將導致現行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延長病假之最長期限形同虛設,無法執行。是以本案不宜准予周員上午
上班半天,下午請延長病假。
◎長病假未滿一年銷假上班後,復又請假其日數應否受限疑義
一、貴府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八五府人四字第八四五六,號函,為請釋公務人員請延長
一年銷假上班後,復因事及患病請事、病假,該事、病假日數否應受延長病假剩餘日數之
一案,敬悉。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請假下列之規定:一、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
理者,得請事假,每年合計准給二十一日:按現為7日:。已滿規定期限之事假應按日扣
除俸:薪:給。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合計准給二十八日。其超
過期限者,以事假抵銷。但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療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
長時間以二十四個月內:按現為二年: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三、案經審慎研酌,本案有關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未滿一年銷假上班後,復因事及患病請事、
病假,該事、病假日數毋須受延長病假剩餘日數之限制。惟為免於寬濫,嗣後公務人員請
延長病假期滿或未滿一年銷假上班後,復請「事假」時,須檢附相關證明,或由服務機長
官本於職權,審酌個別情形覈實認定;復因患輕病請「病假」時,如確須繼續治療休養,
並取得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准以病假登記,以上請假,均按日扣除俸:薪:給。
四、復請 查照。:銓敘部85.11.25. 八五臺法二字第一三六五,九二號函:
◎因請假病假日數,超過期限以事假扺銷後,因病情尚未痊癒,再利用每週三日進行門診復健
治療,治療期間得否核予延長病假。 銓敘部87.8.12八七臺法二字第1657617號
查本部八十二年四月九日:八二:臺華法一字第?八一九二六?號函釋略以,延長病假係為
使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得應病情需要,請長假療養,以便使其能早日恢復健康銷假
上班。為避免因其長期請假影響機關業務運作,仍賦予機關處理彈性,以維持機關業務正常
運作及正常人力配置。有關公務人員因應病情需要,於每天上午上班,下午請延長病假,不
但無益於患重病者身體健康之復原,且有違核給延長病假之初旨,對機關人力之調度亦有影
響。另因延長病假之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按現為延長期間自
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若准予上午上班、下午請
延長病假,則於計算延長病假之最長期限時,將導致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延長病假之
最長期限形同虛設,無法執行。據上,有關公務人員因請病假日數,超過期限以事假扺銷後,
因病情尚未痊癒,再利用每週三日進行門診復健治療,治療期間得否核予延長病假一節,依
上開函釋意旨,尚無法同意核給延長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