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发回重审、再审、申诉、问题

2017-12-26 10页 doc 26KB 22阅读

用户头像

is_995397

暂无简介

举报
发回重审、再审、申诉、问题发回重审、再审、申诉、问题 一、发回重审 (一)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 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 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 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
发回重审、再审、申诉、问题
发回重审、再审、申诉、问 一、发回重审 (一)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 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 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 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2、《民诉意见》第18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 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 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 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 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 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 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 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 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 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 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 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174条规定:”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 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 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 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 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 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 定》第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 审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 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第39条规定:“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 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等 费用。”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 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适用本规定,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 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6、其他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 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法 〔1998〕41)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1998〕82号《关于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 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报告》收悉,经 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 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 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这里所指重审后又上诉的,是 指原审时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包括原审时 未上诉而重审后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 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 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 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原审时,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已 经预交了上诉案件受理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时并未退 还,所以重审后又提出上诉时,应不再预交;而原审时未提出上 诉的当事人,重审后提出上诉,是该当事人第一次行使上诉权, 则应当按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 此复 (二)问题 1、发回重审的案件有的太多,有些案件太少,如一审判决 不准离婚的案件。 2、指导性意见太明确,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二、再审 (一)依据 1、《民诉法》第41条、第177条、第178条、第179条、第180条、第182条、183条、第185条、第186条、第188条是关于再审的规定。 2、《民诉意见》第35条、第137条、第174条、第199条至204条(199、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 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00、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 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 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 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201、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 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 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 裁定即视为撤销。 202、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 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 20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 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20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在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后二年内提出。 205、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 法院经审查认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指 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 206、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 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207、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 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208、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09、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 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 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10、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 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撤销、 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审。 211、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 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 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审。 21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自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13、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 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 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214、本意见第192条的规定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试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 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 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 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 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 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 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 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 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 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 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 回重审和指令再审关问的规定》的通知》(我院2002年7月31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 的规定》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理解和适用陆续向我院请 示。为正确适用该规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285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 (2)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一级人 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提审的人民法院对该案 件只能再审一次。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 一般应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 法院已经再审过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该法院的 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 确有错误依法必须改判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请示上一级人民法 院,并附全部案卷。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提审,也可以指令 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的,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若干问题的规 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问题的复 函》(1996年4月24日法函〔1996〕68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豫法经请字第1号《关于当事人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才能进行再 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申 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不必一律经审判 委员会讨论决定方能立案。 7、《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暂缓执行”提供担保的 暂行规定》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听 证程序操作(试行)》 8、其他规定。 (二)问题 1、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请容易,立案难。 2、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作出生效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长发出难。 3、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难。 4、所有再审案件一律经过审判委员会的作法与司法解释的 规定不符。 5、不采取暂缓执行措施。 三、申诉 与申请再审基本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 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 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 的,不予受理。” 孙瑞玺 ???资料分享大全-分享无极限???
/
本文档为【发回重审、再审、申诉、问题】,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