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园地的立案
探讨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园地,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
,为“其他农用地”,立案标准是20亩以上。
(一)国家规定农用地受国家保护,非法占用农用地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分别作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改变被占用林地、草原用途,达到了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二)园地在法律上规定为“其他农用地”,与耕地相比处于较低的法益保护位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七条,将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土地规定为“其他农用地”。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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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为“其他农用地”、“其他林地”、“其他土地”。
在农用地当中,法益保护位阶最高的是基本农田和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立案标准是5亩;第二位阶是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林地,立案标准是10亩;最低一个位阶是其他农用地,包括园地、草地、养殖水面、水利设施用地等除第一位阶、第二位阶以外的所有农用地,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受保护地位明显低于前两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七条指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三)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非法占用和毁坏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是20亩以上,本案应当适用20亩以上的立案标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
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占用园地多少亩才够立案条件?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直接的
规定,但并不是说园地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我们从上述可以很清晰的得出结论,非法占用其他农用的立案标准提20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