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鲁先の店( )加盟合同
投资有风险,加盟需谨慎!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焙烤食品专卖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独立的经营技术,是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割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加盟店。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乙方认同甲方经营管理理念,愿严格按照甲方统一#管理
#执行,乙方自负其营业盈亏的全部责任。
双方同意不因本合同的签订或执行而解释成一方为他方的代理人或合伙人,并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基本资料
1:乙方个人资料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现职业
工作经验
2:门店基本信息
店名: (以下简称该店) 营业面积: 平方米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电话:
地址: 员工数: 人
3:区域保护范围:该店为中心直径 米范围内。(附图)
第二条 合同期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第三条 合同
1、开设该店所有投资都由乙方全额出资,乙方提供坐落于 的房屋作为安德鲁先の店加盟店营业场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中止本合约,并没收保证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2、装修施工、门店设备、原物料辅料、包装材料等门店所需物品统一由甲方负责进行及配送,门店设备保修及日常维护由甲方统一进行(超过保修期需单独收取单次上门服务费,详见维修收费单)。
3、该店店长由加盟商指定人选,且由公司统一
考核通过后调配到该店,店内所有员工由总部统一管理和调配。
4、门店经营由店长统一管理,加盟商不得涉及门店日常经营管理,门店所有经营事务由店长全权负责。加盟商拥有门店所有权及监管权,如对门店经营有建议及
可直接向营运总部申请调整。
5、甲方在合同期内提供乙方“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商标”所定义的合同范畴。
6、乙方应于门店开业之前,依有关法令的规定办理该店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否则甲方不予以提供前项合同条款。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于签合同当日交付甲方人民币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2、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重大违约事项中任一条款的行为(详见第十三条),甲方不退还保证金。
3、无任何违约行为,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五条 商标使用费
1、乙方同意交付甲方人民币 元整作为“公司商标”商标使用费,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无需退还。
2、前项所指商标使用费有效期为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时。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第六条 经营督导费
1、乙方同意在合同期内每月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月(月销售总额*3%),作为经营督导费。此项费用在每月营收报表中体现。
2、前项经营督导费有效期为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时。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第七条 授权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于该店区域保护范围内以甲方的“公司商标”、“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经营该店。
2、乙方取得甲方指定的使用权是指甲方将“公司商标”、“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形象”许可该店经营使用。且乙方需支付相应的商标使用费及经营督导费。
3、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商标的使用权,但如果本合同期届满,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销授权,或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事宜,乙方使用商标的权利立即终止。
4、有关该店之经营管理及服务,乙方同意完全遵照甲方制定的《公司加盟店管理制度》及本合同的约束。
第八条 开店筹备事项
1、甲方将根据该店规模选派相应负责人进行开业支持,开业过程由该负责人全权管理。开业支持结束后交接给该店店长,并做相应的交接工作流程。
2.1、该店开业前必须将开店所涉及的投资资金与甲方结算完毕,因此导致的合同终止及开业进度延迟,乙方承担全部损失,且甲方不予以提供前项合同条款。
2.2、乙方应于门店开业之前,依有关法令的规定办理该店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否则甲方不予以提供前项合同条款。
第九条 门店经营与管理
1、甲方只接收该店店长申报的产品及门店经营涉及的所有相关物料(该店店员或加盟商本人申报的均不处理)。
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供货价格及产品报废等相关规定,详见《安德鲁先の店加盟店供货合同》
3、该店经营必须按照甲方《营运
》执行,如在门店经营过程中有违反手册规定,则甲方有权按照手册中处罚规定对店员进行罚款,如因乙方造成的门店经营违规,则根据《公司加盟店管理制定》对乙方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条 权利转让
1、合同期间如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无法经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指定或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需接受总部为期7天的职前训练,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2、乙方不得私下转移经营权给第三者,如私下转移,以违约论,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并没收保证金,且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对安德鲁先の店品牌造成的相应损失,乙方不得有异议。
3、乙方不得就甲方所授权使用的“公司商标”、“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转授权他人使用。如授权他人使用,以违约论,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并没收保证金,且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对安德鲁先の店品牌造成的相应损失,乙方不得有异议。
4、乙方不得就甲方所授权使用的“公司商标”、“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与其他企业合并或延伸使用。如与其他企业合并或延伸使用,以违约论,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并没收保证金,且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对安德鲁先の店品牌造成的相应损失,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一条 费用支付
经营该门店所需的店铺租金、转让费、物业管理费、活动促销让利、门店人员薪资、保险金、年终奖金、税金、水电费、消耗品、商品进货成本、商标使用费、督导月费、系统升级费和其他设备的维修费用、该店一切经营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二条 会计结算
1、乙方统一使用甲方联网收银系统及会员卡(券)结算系统,并以此系统数据作为对账凭证之一。
2、“公司店铺”必须将每日营业款统计报表,以便日后营销分析。
第十三条 危险负担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天灾、地震、人祸及政府法令变更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所产生的事故,其因此所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担。
2、门店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
第十四条 遵守国家法令、法规
1、该店需经甲方授权,并取得营业执照,遵守国家一切法令、法规;
2、乙方如因食品安全事故或偷税漏税而被查获,造成甲方品牌名誉受损时,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并没收保证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及延续
第1条:合同延续
合同到期前三个月,乙方提交合同延续申请表甲方将根据乙方合作期间内的表现,对乙方进行评估通过后,可将合同延续。
第2条:合同终止
该店发生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对该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乙方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本合同期满或经甲方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
①、无条件在7个工作日内将该店所属乙方授权的标的物交还甲方,包括属甲方的有关文件及手册、《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等,不得迟延。
②、乙方未按甲方规定时间拆除品牌标识,则甲方在拆除过程中实际所发生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并以现金支付甲方。
③、清算后甲乙双方汇寄付清应付款项。
④、自解约当月最后一天起30天内,甲方须交付乙方往来明细表。
2、在交付报表给乙方时,乙方应付甲方的款项须一次性以现金付清给甲方。
3、本条的约定,虽双方合同关系结束,仍具有拘束双方的效力,不因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受影响。
第十六条 同行竞争的禁止及保密的义务
1、乙方或乙方投资人不得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否则甲方除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还可以根据所受的损害程度再要求乙方作出赔偿,乙方不得有异议。
2、合同期满因甲方原因不与乙方继续签约,则乙方不承担前项责任。
3、本条的规定,于本合同关系结束后三年内仍具拘束乙方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重大违约事由
1、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违约:
①、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私自增设分店、店内设备或违反竞业限制者。
②、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擅自将该店的服务技术、商品、设备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者。
③、乙方行为有损甲方品牌形象、商誉者。
④、乙方未依本公司规定使用公司的企业识别系统、制作物等。
⑤、乙方依法进行重整,清算,依破产法和解、宣告破产,受强制执行或其他任何司法上、行政上的处分,停止营业;买方的负责人隐匿、逃逸或买方所签或背书、承兑、保证的票据等发生停止支付者。
⑥、乙方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名义与第三人订约,或从事私人行为致甲方权益受损者。
⑦、乙方未按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私自采购原物料辅料,经营或擅售甲方未核准的商品。
⑧、持续3天未打入营业款,经甲方提醒后未改正的。
2、乙方如有上述重大违约事由之一,甲方可以不通知乙方,立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有其他违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经甲方认为重大违约经甲方通告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
4、乙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解约前及本合同其他规定属乙方所应负义务的履行。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因任何一方的责任造成合同事项无法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不及时结算金额及其他产生的应付款,不执行合同中的规定)经他方定期7日的期间催告仍未完成或补正时,他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2、因前项情形而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未违约的一方有权请求本合同事项的一切利益归属自己。如仍有损害,可以提出赔偿。
3、乙方如拖欠款项(或违约金),甲方可以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管辖
甲乙双方均同意如本合同涉讼时,以甲方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