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规定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公司员工的科学管理,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公司良好形象,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发展,人力资源秩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系统管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第四条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公司享有 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既定岗位所应有的权力;
(二)享受既定岗位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并享受国家和公司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三)参加公司岗位基础技能培训及持续教育培训;...
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公司员工的科学管理,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公司良好形象,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发展,人力资源秩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系统管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第四条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公司享有 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既定岗位所应有的权力;
(二)享受既定岗位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并享受国家和公司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三)参加公司岗位基础技能培训及持续教育培训;
(四)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依照本规定的规定辞职;
(六)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公司员工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照公司规章
履行职责;
(三)维护公司信誉和利益;
(四)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领导;
(五)保守公司秘密;
(六)公正廉洁,克已奉公;
(七)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员工形象管理
第七条 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着装修饰大方得体,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在任何场合应用语
,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第八条 上班时间办公室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
,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第十条 员工在洽谈业务、接听电话、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员工须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员工须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办公区域正确使用公司要爱护办公区域的花木。
第五章 员工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不得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第十六条 职员间的工作交流应在规定的区域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管理,尊重上级,包括职务的分配及工作员工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须及时向部门经理反映,听取意见;涉及超出员工权限的决定必须报上级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要团结互助,努力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鼓励并带领好员工队伍,时刻掌握员工的工作情况,确保公司整体策划顺利进行。
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 第二十一条
项培训。培训将施行签到制,出席记录和培训考核将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不得无故缺席部门的工作例会及公司的重要会议。经常总结工作中的得失,并参与部门的业务讨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任何时间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第二十五条 员工要保管好个人电脑,妥善储存计算机工作时间员工应严守公司商业机密,妥善保存重要的商业客户资料、数据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员应做好公司重要文件的备份及存档工作,并妥善记录网络密码及口令。并向总经理提交完整的网络口令清单。
员工及管理人员均不可向外泄露公司发展
、策略、客户资料 第二十九条
及其他重要的
,如一发现,除接受罚款、辞退等奖惩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它突出事迹的员工给予奖励。对员工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经核实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创新,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自律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起模范作用,为公司争得荣誉或事迹突出的;
(四)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以及在突发事件中使公司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五)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三十二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
(一)精神奖励:先进工作者、记大功、记功等。
(二)物质奖励:一次性奖金、加薪、晋级等。
第三十三条 员工奖励,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核实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拒不执行公司的决定和指令的;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贻误工作、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截留收入、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和小团体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公司商业机密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岗位职责,造成风险损失的;
(九)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
(十)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的社会经营活动的; (十一)参与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公司的经营活动的;
(十二)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
(十三)违反合同和印章管理规定,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
(十四)违反合同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
(十五)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三十六条 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员工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位和工资。员工受到开除处分的,公司应解除劳动合同。
处分员工,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 第三十八条
续完备,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员工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聘任: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调入本公司任职的;
(三)任职期满经考核需续聘或连任的。
第四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降低职位的;
(三)离开职位学习期限超过一定期限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一定期限的;
(五)辞职、辞退的;
(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在本单位从事工作,自愿离岗的;
(七)因其他原因职位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二条 员工晋升职位,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章 辞职和辞退
第四十三条 员工辞职应按照合同或服务期约定,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部应在15天对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员工,给予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新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在进入本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安排工作书面通知后超过15天未到职的;
5.严重失职、渎职、泄露重要商业机密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
7.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活动的;
8.参与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公司的经营活动的;
9.无理取闹,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经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或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辞退员工,公司按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员工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四十七条
第十章 退休
第四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休手续: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5年的。
(二)特殊工种岗位的员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
岁,连续工龄满15年的。
(三)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一章 申诉控告
第四十九条 员工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调解和仲裁期间,公司对员工处理决定有效。 第五十一条 员工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五十二条 对员工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制定、修订及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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