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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10-19 3页 doc 14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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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基层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基层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与法, 付建国 约1897字 加强基层法院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基层法院在队伍建设、物资装备建设和经费保障机制诸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健康开展。 一、基层法院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基层法院建设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与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
当前基层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基层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基层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与法, 付建国 约1897字 加强基层法院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是国家长治久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基层法院在队伍建设、物资装备建设和经费保障机制诸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健康开展。 一、基层法院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基层法院建设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与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多人员少的矛盾突出 “案多人少”带来的问题与困难。一是影响了审判质量的提高。“案多人少”矛盾的加剧,使每个案件投入的审判工作量减少,必然对审判质量产生一定影响。二是影响了案件效率的提高。三是影响了社会矛盾的化解。 (二)办案经费和基建资金严重不足 1.法院办案经费不足,缺口较大。近年来,财政部门拨付法院业务(办案)经费与实际需求相差较大,法院办案经费存在很大缺口。这部分缺口主要靠法院诉讼费收入弥补,因受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诉讼费收入也较少,这就使办案经费尤为紧缺。 2.法院“两庭”建设资金筹措困难,法院欠债严重。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和河南省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法院的“两庭”建设,物资装备建设、办公自动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性的要求。但是基层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很难得到保障。“两庭”建设资金大部分通过拖欠工程款、向干警集资等方式筹措,形成了大量的债务。 3.法院诉讼费收入逐年下降且收费标准过低,与办案成本不成配比。在目前的经费保障框架下,法院诉讼费收入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法院经费的保障程度,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企业改制的逐步完成及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落实,法院的案件数逐年减少,诉讼费收入呈下降趋势。同时,诉讼费收费标准太低,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水平,也与法院的实际办案成本相差甚远。 4.法官工资水平低,福利待遇保障无力。法官的管理体制等同于其他国家公务员,其工资水平更低,法官津贴缺乏可实际操作的依据,不能得到地方人事、组织和财政等部门的认可,使法官的法定福利待遇形同虚设。与此同时,基层法官的职级待遇落实难。 5.缺乏专项建设资金,无法解决审判法庭及其内部设施等建设问题。基层法院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一般需要较大数量的资金,必须有足够的专项建设资金,方能启动建设项目。但目前的状况是不乐观的,项目的启动大多条件并不成熟,但为形势发展所迫,往往是创造条件也要上。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基层法院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的基础建设,改善基层法院的办案条件和环境,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司法管理水平和司法质效,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做起: (一)加大对法院物质基础建设的资金投入 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国债资金对法院的投资额,同时各级政府将法院基本建设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切实解决“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法院基本建设资金筹措困难问题,缓解法院基建欠债压力,保持法院发展势头。 (二)建立基层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省高级法院应会同各中级法院,制定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层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科学,分年度、分步骤、按发展基层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彻底杜绝盲目上马的项 目建设思路。 (三)完善法官工资保障体系 在法官素质不断提高的同时,逐步增加法官的福利待遇,并且要对基层法院的法官进行适当的倾斜。 (四)建立新型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 根据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需求,建立省级财政统管的新型经费保障体制,实行“预算单列,省级统管,分级承担,区别对待”的体制。预算单列是指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人大批准的预算中,应将法院经费单独列项。省级统管是指全省各级法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各级法院的所有经费由省财政单列,统一预算,由省高级法院具体划拨使用。分级承担是指省级财政预算法院经费仍由省、市、区三级财政承担,各级财政应承担的法院经费通过财政渠道集中到省级财政管理,各级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也全部集中到省级财政统一管理,既保证了法院正常经费支出,也不影响各级财政的稳定。区别对待是指省级财政安排法院经费计划时,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对法院实行区别对待。 总之,克服“案多人少” 的矛盾, 解决经费不足才能建立起独立的司法预算保障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法院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真正实现“法治”。 (作者单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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