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脏移植
腎臟移植標準
2003年7月14日
一、捐贈者標準
(一)屍腎移植。
1、符合捐贈條件。
、無癌症病史(顱內腫瘤除外)。 2
3、無不能控制的感染。
4、腎功能可接受。
(二)活體腎臟移植 (以保護捐贈者為優先考慮)。
1、兩個腎臟功能皆正常。(Cr?1.2 mg/dL & 24 hr Ccr
?80 ml /min /1.73m?,無常規尿液檢查異常,
如蛋白尿、血尿、醣尿,無重覆泌尿系統結石
病史)。
2、無高血壓 (,140/90 mmHg)、糖尿病 (AC,140
mg/dL,PC,200 mg/dL)。
3、手術麻醉之危險小於等於ASA分類2。
4、自願捐出腎臟,且動機純正,經醫院倫理委員會
報備通過。
二、受贈者適應症
1、慢性腎功能障礙,經兩次以上之檢查,相隔一個月
以上,Cr,6 mg/dL或Ccr,15 ml/min/1.73m?。 2、重度慢性腎衰竭,肌酸酐廓清率Ccr,15
ml/min/1.73m?或血清肌酸酐Cr,6 mg/dL且伴有下列
任何一種併發症者。
(1)心臟衰竭或肺水腫。
(2)心包膜炎。
(3)出血傾向。
(4)神經症狀,意識障礙,抽搐或末梢神經病變。
(5)高血鉀(藥物難以控制)。
(6)嚴重酸血症(藥物難以控制)。
(7)噁心、嘔吐(藥物難以控制)。
(8)惡病體質(cachexia)。
(9)重度氮血症 (BUN>100mg/dL)。
三、受贈者禁忌症
1、年齡65歲以上(年齡超過者需經專案審查)。 2、有無法控制的感染者。
3、愛滋病帶原者。
4、肺結核未完全治療者。
5、有惡性腫瘤者,不宜腎臟移植。
(1)incidental renal carcinoma,in situ carcinoma
(excluding bladder),Dukes’ A colon cancer,basal
cell carcinoma,以上四者不影響腎臟移植。
(2)malignant melanoma,breast cancer,GI carcinoma,
lung cancer,完全治療後,無癌症復發,未達五年
者(disease-free interval,5years)。
(3)其他癌症,完全治療後,無癌症復發,未達兩年者
(disease-free interval,2years)。
6、活性自體免疫疾病,需prednisolone,10mg/day(或相
當劑量的其他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劑者。 7、心智不正常者或無法長期配合藥物治療者。 8、重大疾病不宜手術者。
9、嚴重的腦血管或周邊血管病變,使日常生活無法自
理,且無法接受重建手術者。
10、藥癮、酒癮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