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 酸 钙 购 销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
签约地点:
甲方:
乙方:
一、 产品名称:碳酸钙(或石灰石)
二、 数量及交货期限:
1、 交货期限:自签约日起至 年 月 日。
2、 数 量:约 吨。具体发运时间和发运数量以甲方通知为准,根据甲方生产可适当增减。乙方接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送货到厂。未接通知送货者,拒绝收货。若合同到期后,因甲方生产用量变化未使用完约定数量,以实际交货量为准。
3、 双方约定在乙方完成第二条第2款总量的前提下,甲方有权追加乙方的供货计划数量,追加数量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完成增加的供应量。
三、 质量验收
:(甲方可根据生产情况调整供货品质,乙方需全力配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项 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含量(CaCO3, MgCO3)
%
≥92.0
1、大于92.0%时(不含),每高0.1%,奖励0.15元/吨。
2、在92.0%~90.0%(含),每低0.1%,降0.20元/吨。
3、小于90.0%(不含)时,则按公式:扣款金额=合同到厂单价×(1-甲方检测含量%)。
含水
%
≤0.5
大于1.0%时,拒收退货,并由乙方承担相应退货费;若已打入储槽,仅付运费。
颗粒直径
<1000μm,%
≥99.0
1、在99.0%~95.0%(含),每低0.1%,降0.2元/吨;
2、小于95.0%时,每低0.1%,降0.5元/吨。
颗粒直径
≤500μm,%
≥95.0
1、在95.0%~90.0%(含),每低0.1%,降0.2元/吨;
2、小于90.0%时,每低0.1%,降0.5元/吨。
颗粒直径
≤150μm,%
≤15.0
该指标数据接近者优先供货。暂不列为考核指标。
颗粒直径
≤45μm,%
≤15.0
1、在10.0%~15.0%(含)之间不奖不罚。
2、小于10.0%时(不含),每低0.1%,奖励0.15元/吨。
3、大于15.0%,则按公式扣重:扣重数量=(甲方到厂检测含量-15%)*当批甲方到厂过磅数量。
。
备注:①以上验收批次质量指标按日历周加权平均计算,检测结果保留一位小数点,首批次(车)取样全
,并单独结算。若乙方每周供货有三车(含)以上不合格,则不合格量单独结算。且整批判为不合格,但整批量减去不合格量后依检测周平均报告结算。②若乙方送货达到拒收标准并退货处理时,由乙方承担相应退货费用350元/车
四、 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1、 运输方式:自卸槽车(槽车需符合甲方要求,带自卸泵,自备标准4″接口)。
输送:乙方需满足甲方石灰石输送要求,甲方石灰石储罐高13米。以乙方车载自卸泵输送为主,甲方可提供助气配合(输送管由乙方提供)。
2、 交货地点: 。
3、收货人: 。
五、 数量、质量交接验收:
1、 对乙方发运到厂的碳酸钙,由甲方电子磅秤进行数量验收并以此作为重量结算依据。乙方送货槽车总重控制在60吨(含)以下。
2、 双方同意由甲方对到厂碳酸钙进行采样、制样、化验,乙方认同甲方的检测结果。乙方供货时,每车必须配送一份加盖乙方印章之质量检验报告。
3、 首次交货时,前五车甲方取样化验并单独结算。甲方取样采用随机取样,若所取样品目视判定纯度或颗粒度不合格,将给予退货处理;如乙方不同意目视判定,可由甲方化验处理,但货车必须在甲方厂内等待化验结果;化验结果不合格则退货,合格则卸入储槽。
4、 甲方每天收货均抽样并根据供货情况抽测,一周做一个混合样,出一份检测报告;若乙方每周供货抽测有三车(含)以上不合格,则整批判为不合格。若检测乙方供货不合格时,下批(车)次送货按首批次送货处理,货车必须在甲方厂内等待化验结果,经甲方同意后才可卸货(单独化验结算)。乙方在收到甲方质量异常通知单后,若一周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甲方检测数据,甲方不再保存留样。颗粒直径的检测方法为振动干筛,振动时间为10分钟,检测数据保留壹位小数点有效。乙方有权对甲方的采样过程进行监督,并可留存样。
5、 按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若甲乙双方检测误差较大,且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在七天内书面提出,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对甲方留存样进行检测,并以此检测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检测费由乙方支付。若第三方检测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达三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供货,直至乙方整改合格方可送货,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6、 分批交货。乙方应备有一定量的石灰石库存,以保证应急供货,同时需全力配合我司供货需求。验收质量指标按日历周加权平均,验收标准依第三条约定。
7、 特别说明:乙方承诺可保证最大供货量100吨/天。若乙方无法满足,影响甲方正常用量,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部分履约保证金或未付货款作为紧急采购差价补偿。造成甲方相关损失由乙方赔偿。
六、 价格及付款方式:
1、 到厂单价:送货到甲方工厂指定储槽含税价:RMB 元/吨,其中碳酸钙价格 元/吨(含 17%增值税发票),汽车运输费 元/吨(含7%税务运输发票)。
2、 按月结算(月底为结算日)。乙方收到甲方结算通知后,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发票。甲方收相应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付清上月货款(遇节假日顺延)。
3、 对于品质奖罚及退货处理,参考本合同第三条“质量验收标准”相关条款。
4、 货款支付:由乙方提供相应货物增值税发票,甲方支付货款至乙方。
5、 运费支付:乙方提供由承运公司开具的抬头为甲方的正规税务运输发票。
A:甲方支付运输费至乙方指定的运输公司账户上(开票方);或B:,甲方支付所有款项至乙方。若因运费支付问题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 履约保证金:
1、 乙方在签约前需提供贰万元作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含投标保证金)。
2、 合同履约顺利,甲方于合同到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退还甲方收据。若双方续约,则该款不退,继续作为履约保证金。
3、 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终止合同, 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4、 如果乙方的履约能力有问题,甲方有调整供货数量以及增补供应商的权利。
八、 违约责任:
1、 若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碳酸钙与合同指标不符,或乙方未按甲方通知供货,甲方有权减少货物数量,或不经乙方同意单方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需负赔偿责任(甲方可从乙方履约保证金内及货款中扣除)。
2、 如甲方遇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时,甲方有权及时通知乙方停止发运。若乙方继续发运,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 违反本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但合同各方协商决定终止合同的除外。
4、 若出现产品不合格但甲方根据需要(如料仓缺货但生产急需等情形)特采使用时,乙方应对不合格品影响到甲方正常生产而造成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5、 甲方应在当月30日前向乙方传真次月的供货计划,乙方收到计划函后24小时内盖章回传确认备查; 甲方计划如有变化(含追加和减少)应提前24小时电告乙方。若乙方逾期交货,甲方可不经催告而向其他厂商订货,所发生的金额及甲方由此所受的损失一概由乙方承担。
九、 不可抗力:
若发生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时起24小时内通知对方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天内提供当地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关
。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本合同所约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十、 其它:
1、 甲乙方双方需积极协调发货、接货事宜,乙方应配合甲方工厂生产,保质保量供应,送货前通知甲方(甲方电话为 ,传真: )以便接卸,对未及时通知所造成无法接卸等后果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应充分了解甲方相关规章制度,车辆进厂需遵守甲方相关规定,乙方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必须遵守甲方管理规定,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依照规章制度收取乙方违约金。若造成甲方设备或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3、 乙方安排的运货槽车需满足甲方运货及输送要求,若因乙方货物品质(如颗粒太粗、含水超标等)或汽车输送泵故障等原因无法输送,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 XXXXXXX有限公司“环安行为安全行为声明
”作为合约附件。
5、 乙方应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未付的乙方款项中扣除。
一十一、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两份,均为机器打印,手工更改无效。
甲乙双方在合同签章后即时生效,双方履行完责任义务后终止。未尽事宜,所做出的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多份合同内容相抵触时,以签署时间在后的合同为准。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签章时间: 签章时间: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受托代表人(签章): 受托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