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计生委关于做好对服用第一代避孕药具的育龄群众实施措施变更的实施
[应用]
南通市崇川区人口和
生育委员会
崇川计生发[2008]10号
崇川区计生委关于做好对服用第一代避孕药具的育龄群众实施措施变更的
区各镇、街办:
长期以来~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口服1号、2号,以其安全、高效、可靠得到我区广大育龄妇女普遍欢迎~为辖区开展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进步~国家药具管理部门正逐步推出更为科学、性能更为优越的避孕药具供育龄群众知情选择。为进一步做好药具管理工作~推动优质服务工作的开展~决定对服用第一代避孕药具(1号、2号)的育龄群众实施措施变更~确保变更后药具管理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为动力~
充分认识部分避孕药具“措施变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着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确保避孕“措施变更”工作平稳、有序的进行。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变更部分避孕药具服用品种~直接关系到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和优质服务工作的开展~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区人口计生委成立了“变更措施工作领导小组”~薛平主任任组长~分管药具管理、技术服务、宣传教育、政策法规工作的副主任冯广剑、王兵为副组长~负责药具管理工作的陆秀平、科技工作的顾海霞为成员~具体实施对全区药具“变更措施”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宣传发动~提高认识
避孕药具“措施变更”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宣传发动~我们的目的是:以人为本、知情选择、服务群众、让群众满意~紧紧围绕“宣传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工作方针落到实处。一是把药具“措施变更”的要求和服用对象~通过黑板报、墙报、橱窗等多种形式向育龄群众宣传~做到心中有数,二是通过计生工作会议向村,居,药管员宣传“措施变更”的目的、意义和指导思想,三是将需要“措施变更”药具的避孕原理、适应症、禁忌症、服法用法及注意事项、副反应的处理等印制成宣传资料~发送到镇、街~村、居~让广大群众都能掌握相关知识~宣传
发动工作从2008年4月全面启动。
,三,调查摸底~弄清底数
根据市站要求~第一代避孕药具的“措施变更”时间跨度从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为期3年。各镇、街~村,居,首先要弄清本辖区范围内需要“措施变更”的育龄妇女底数,3年内年龄达49周岁的育龄妇女除外,,第二~准确汇总本级范围内口服1号、2号片的库存数~根据库存数量来确定每个时间段需要“措施变更”的人数~同时~合理计算出措施变更所需的新型避孕药具的数量~确保新老品种合理衔接。
,四,强化培训~提高素质
我委定于2008年5月召开全区各镇、街道药管员工作会议~对第一代避孕药具的育龄群众实施“措施变更”工作培训。通过有目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级药管员熟悉掌握新一代避孕药具知识的业务水平~从而进一步明确“措施变更”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在实施区级培训的基础上~再由各镇、街组织村,居,药管员自上而下逐级进行培训指导~以循序渐进的方式~保证这项工作在3年内全部落实到位。
三、实施步骤
,一,确定试点村,居,和试点人数
要求辖区内镇、街选择服用1号、2号药片人数较多、药具工作基础较好、药管员责任心较强的村,居,作为试点~
同时将使用变更药具人数调查核实后重新建立服用药具人数花名册。
,二,指导知情选择
确定试点对象后~村,居,级药管员要主动上门进行知情选择~针对服用药具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提出指导性建议~确定使用品种后~应重点向其指导选择使用~变更药具的服用方法、注意事项、副反应的处理等~填写《避孕药具使用知情同意
》。对选择使用口服药或注射用避孕针的对象~要告之其到市计生指导所,莘园路23号,进行体检筛查~排除服药禁忌症。
,三,定期发药与随访
确定变更药具的品种后~各镇、街应将所需服用变更药具的人数、品种和数量上报区计生委~区计生委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量发放药具~各村,居,药管员应本着满足需要~方便群众~指导服务的精神~亲自将变更药具送到试点对象手中~明确一次发放使用量~使用的前三个月~药管员每月送药上门并随访~如无异常反应~可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要求~与科技部门结合发药随访~以保证服用变更措施育龄群众避孕安全、可靠、有效。区药管员对各镇、街变更后的药具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各镇、街药管员要对各试点村,居,药具变更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四,
推广~全面提高
九月底前~各镇、街将试点中的具体做法和好的经验、存在问题、建议、要求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区计生委在结合各镇、街试点的基础上~本着好中求稳、逐步推进的原则~2008年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推广。
南通市崇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