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指南
一、适用范围,
1、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
2、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
3、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
4、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
二、征税办法,
1、适用法定税率17%的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依17%的40%计征税款并开具专用税票。
2、适用法定税率13%,农产品、煤炭除外,的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的销售收
入依13%的40%计征税款并开具专用税票。
3、适用法定税率13%的农产品、煤炭按销售收入依3%的计征税款并开具专用税票。
4、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加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按法定税率17%全额征税并开具专用税票。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出口货物按6%计征税款并开具专用税票。
三、受理,
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先到管理分局填报《广州市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购销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购货方出口退税登记证复
印件、销售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购货方的海关代码证的复印件,经管理分局审批并加具意见后,连同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
四、注意事项
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同时要预征税款。因此,申请开票时请保证缴税帐号的存款余额大于要预缴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