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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机构1

2018-03-17 7页 doc 19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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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机构1中央政府机构1 中央政府机构 一、人大政协高检高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立案庭: 1、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第一、 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请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办转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 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转有关庭(办)处理。 2、审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不服高级人民法院 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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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机构1 中央政府机构 一、人大政协高检高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立案庭: 1、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第一、 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请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办转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 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转有关庭(办)处理。 2、审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不服高级人民法院 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3、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 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少数符合立案条 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处理。 4、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 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有关庭(办) 处理。 5、处理非诉来信、采访。 6、审理管辖争议案件。 7、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8、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 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2、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 3、审理涉外移管案件。 4、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审理因特殊情况假释的复 核案件。 5、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6、审查死刑备案材料。 7、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8、指导全国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 刑事审判第二庭: 1、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 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2、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3、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4、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 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 件,建筑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 (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 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包合同案件;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 3、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4、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6、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 1、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 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 3、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三庭: 1、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 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 3、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四庭: 1、审判第一、二审海事案件。 2、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 用证案件。 3、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 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关海事扣船执 行案件。 6、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行政审判庭: 1、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 的不服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 3、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的案件。 4、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l、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 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 3、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审判监督庭: 1、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 权、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各类生 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报请本院核准的刑 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2、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审查 处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 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但立案庭认为原审裁判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 件。 3、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 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执行工作办公室: 1、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 法律文书,必要时组织或参加下级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 2、办理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按照民诉法的 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3、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 法执行或消极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 4、协调处理法院间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案件;协调处理执行 过程中突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执行法院与公安、检察、工商、 银行、税务、海关、部队等有关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 5、组织全国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 研究室: 1、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开展审判经验的调研及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2、起草司法解释及有关组织、协调、编篡等工作。 3、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 4、负责司法统计。 5、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工作。 6、参与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 7、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复。 8、办理或协调办理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9、指导少年法庭工作。 10、办理人权方面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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