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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铁中院判决首例用假身份证领取货物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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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铁中院判决首例用假身份证领取货物赔偿案上铁中院判决首例用假身份证领取货物赔偿案 《上铁中院判决首例用假身份证领取货物赔偿案》 ------------------------------------------------------------------------------ 作者: 日期:2014-08-06 由货主指定的收货人持假身份证和担保书将货物提走后,收货人未向货主支付货款(www.76law.com),也从此失去联系。这起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7月6日由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承运人因对收货人的假身份证未能...
上铁中院判决首例用假身份证领取货物赔偿案
上铁中院判决首例用假身份证领取货物赔偿案 《上铁中院判决首例用假身份证领取货物赔偿案》 ------------------------------------------------------------------------------ 作者: 日期:2014-08-06 由货主指定的收货人持假身份证和担保将货物提走后,收货人未向货主支付货款(www.76law.com),也从此失去联系。这起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铁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7月6日由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承运人因对收货人的假身份证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造成货主经济损失12.3万元,被判承担49%的赔偿责任。 据悉,审理使用假身份证领取货物的赔偿案件,在全国铁路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前年12月16日,江苏宿迁市某粮油公司以安徽凤阳县西泉中兴面粉厂的名义,从上海铁路局蚌埠站将60吨小麦面粉运往昆明铁路局所属的宣威站,货票记载收货人为云南鸿盛挂面厂陈健盛,铁路运杂费8638元。同时,还办理了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金额为5万元。发货后,粮油公司担心收货人不付款而未将领货凭证寄给对方,但将发货情况通知了中间人,由中间人和收货人进行联系。同月22日,货物到达宣威站,收货人陈健盛凭身份证和宣威市中德食品有限公司的担保书将货物提走。此后,一直未能联系到陈健盛的粮油公司,专程赴宣威站查询货物交付情况,发现提货人陈健盛留存货票丁联上的身份证号码只有17位,明显是假身份证,于是认为宣威站存在误交付,要求该站赔偿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承运人返还60吨小麦面粉或赔偿损失13万元。 经法院调查取证,结果明,粮油公司指定的收货人云南鸿盛挂面厂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过,宣威市公安局证实在籍人员中无“陈健盛”此人。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本案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向承运人提供收货人的真实信息是托运人的义务。“云南鸿盛挂面厂陈健盛”是粮油公司指定的收货人,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应当是托运人在铁路运输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承运人不具有审查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是否真实的义务,因指定收货人不真实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托运人自行承担。承运人在领货凭证未到的情况下,要求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提供担保,并写下收货人身份证号码进行交付的行为,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并不存在误交付。 粮油公司的损失理应由侵权人“陈健盛”赔偿。但由于“陈健盛”在提货时所持的身份证号码仅为17位,存在明显的瑕疵,有关工作人员只要稍加注意,便能发现该身份证系伪造,从而防止被骗事件的发生。然而,由于承运人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使得“陈健盛”能以明显的假身份证提走面粉,因此,作为承运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是造成粮油公司损失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承运人赔偿6万余元,其余损失由粮油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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