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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劳工标准视野下的中国农民工就业歧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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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劳工标准视野下的中国农民工就业歧视论文论国际劳工标准视野下的中国农民工就业歧视论文 论国际劳工标准视野下的中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 【摘要】国际劳工标准作为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项基本标准,在改善工人劳动状况,保障劳工基本人权与促进就业,推进各国劳动立法实践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在农民工消除就业歧视方面,与国际劳工标准相比还存在着差距,在农民工不断向城市转移与就业过程中存在着诸如职业歧视、待遇歧视、非正式制度歧视、人力资本投资歧视以及身份歧视等。因此,我国必须完善劳工就业保障立法,促进男女工人就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消除就业歧视,建立健全农民工平...
论国际劳工标准视野下的中国农民工就业歧视论文
论国际劳工标准视野下的中国农民工就业歧视论文 论国际劳工标准视野下的中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 【摘要】国际劳工标准作为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项基本标准,在改善工人劳动状况,保障劳工基本人权与促进就业,推进各国劳动立法实践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在农民工消除就业歧视方面,与国际劳工标准相比还存在着差距,在农民工不断向城市转移与就业过程中存在着诸如职业歧视、待遇歧视、非正式歧视、人力资本投资歧视以及身份歧视等。因此,我国必须完善劳工就业保障立法,促进男女工人就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消除就业歧视,建立健全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权利内容,完备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机制。【关键词】农民工? 国际劳动标准? 权益保护? 就业歧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转移出来,庞大的劳动力群体在当前城市化的进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与此同时劳资矛盾激化、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等社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其中,农民工在城市遭受的就业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往往成为很多突发事件深层次的诱因。如果他们长期处于被压抑和被歧视状态,将对社会的稳定和谐造成极大的影响。学术界对农民工现象的研究和理论硕果丰富,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民工受到的经济、社会排斥和文化身份认同,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城市适应问题与社会支持网络构建,以及在城市生活工作所遭受到的偏见和歧视。? 一、问题的提出??对农民工问题的研究,从以往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至少可分为五类:第一类是基于现代性视角的研究,强调农民从传统向现代、从乡土向城 市、从封闭向开放转变的过程和变化以及由此所获得的现代性特征李培林,1996;周晓虹,1998a,1998b;江立华,2003,2004;第二类是基于社会化视角的研究朱力,2002,还有的则探讨农民工不彻底的社会化现象,即“双重边缘人”王春光,2001;唐斌,2002;第三类是农民工城市主体互动关系的视角,这个视角实际上包含社会冲突论和社会排斥的视角李强,1995;朱力,2001;潘泽泉,2004,还有学者在社会距离的视角下来研究这一问题郭星华、储卉娟,2004;第四类是基于社会网络或社会资本的视角渠敬东,2001;李汉林,2003;第五类研究则停留在描述和分析农民工适应城市的内容、障碍和对策的层面上,缺乏理论透视的力度[?]。在现存的这些研究中,研究者多从保持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监管,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矛盾的国内视角入手。经济全球化加强了各国的经济依赖,也极大地冲击着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当前国内城市农民工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改革成果的全民共享;我国在WTO框架内所遭受到发达国家推行的蓝色壁垒,直接影响着对外制造业贸易的稳定持续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引入国际化视角,从世界通行的劳工标准的角度看待我国的农民工问题,“只有国际化的视角才能理解社会化,否则社会化可能成为一个体制回归的代名词”[?],立足国际组织看我国当前的国内问题,就使得该研究具有独特性和现实性。? 笔者在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以国际劳工标准角度对农民工问题进行检索,只搜索到六篇文章。这几篇中研究探讨的方向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农民工权益保护”,均未涉及到国际标准视野下的农民工“反就业歧视问题”。难道这个问题没有学术意义,或者是片学术研究领域的空白?其实不然,这些研究是把“农民工反就业歧视问题”作为其研究的一个子系统而存在的。“歧视是侵权,但侵权不一定是歧视”[?]。鉴于笔者才疏学浅,所以选择以“反就业歧视”为研究着眼点,旨在克服出现选题过大无法驾驭的 局面,同时站在国际标准视角看问题,就显得符合自身能力特点,又不乏学术价值。? 二、国际劳工标准的反就业歧视及其发展 (一) 国际劳工标准中的反就业歧视? 国际劳工标准(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是指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国际劳动立法所确定的关于劳工权益保护及劳动关系处理原则、规则的规定。国际劳工标准的渊源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解释和判例以及联合国和地区性的相关文件。[?]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推动下,国际劳工标准正逐渐成为保护劳工权益,促进全球劳资和谐的全球性重要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当主权国家签署和批准这些国际劳工公约时,就会把这些原则宗旨性的决议通过国内立法转化为国内法和行政条例,这极大的促进工人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也体现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和目标。实际上,长期以来,我国一直视国际劳工标准视为“软法”,[?]这种基于“自愿批准”基础之上被批准的国际标准,除非主权国家批准该条公约,否则国际劳工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这无疑在实际处理劳动纠纷,保障工人权利上就很难有实质性的突破。??国际劳工标准主要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关于基本人权:包括结社自由、强迫劳动、机会和待遇平等、童工劳动等公约。第二类关于劳动专业类:包括促进就业、社会政策、劳动行政、产业关系、工作条件、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90多项公约。还有一类是针对特定人群的保护。第86 届世界劳工大会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宣言明确提出,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即使是尚未批准这些公约,但仅从作为劳工组织成员这一事实出发,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真诚地并根据《章程》的要求,尊重、促进和实现关于作为这些公约之主 题的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从而使得这些公约对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宣言》要求,尊重、促进和实现关于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即:(1)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2)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3)有效废除童工;(4)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目前,国际劳工组织有8大核心公约(见1),涉及到上述4个核心劳动标准: 类别 公约名称 公约号 备注 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 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 第87号公约 ?? 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第98号公约 ?? 关于废除强迫劳动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 第29号公约 ??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第105号公约 ?? 关于平等权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第111号公约 我国已批准 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 第100号公约 我国已批准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 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 第138号公约 我国已批准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 第182号公约 我国已批准 表1:八大核心公约一览表?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实现机会均等与待遇平等,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劳工组织8项核心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四项工人基本权利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劳动者遭受歧视,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或他们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必须做出某种行为以保障公民的权利。 ?2006年1月12日,中国正式批准了1958年6月25日经第42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 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而早在1990年,中国已经批准了《1951年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第100号公约)。截止到2007年9月15日,在国际劳工组织181个成员国中,已有166个国家批准了第111号公约,164个国家批准了第100号公约。中国批准该公约的行为表明,中国政府向国际劳工组织,向国际社会做出郑重承诺,决定承担由于批准公约而产生的国家义务。(二)综合性的反就业歧视国际公约和建议书? 1、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该公约对于就业权的规定不仅从正面提出了人人享有平等就业权,而且更加明确禁止基于社会出身、性别等因素的不合理的歧视。? 2、1951年《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第100号),简称《同工同酬公约》。该公约规定,批准国应当以适当的手段,保证在一切工人中实行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而这里的“报酬”是指因工人就业而由雇主直接或间接以现金或实物向其支付的常规的、基本或最低的工资或薪金,以及任何附加报酬。同工同酬原则可以通过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行政法规加以落实,通过适当的工资机制来实现。? 3、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简称为《(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对就业和职业歧视的含义进行了界定。第一,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第二,有关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其他适当机构协商后可能确定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其他此种区别、排斥或优惠。? 4、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第1条也明确该公约的目的 是“促进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 5、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再次确认了公民具有获得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在本次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有所体现。? 三、国内外关于劳工就业歧视研究综述 (一)西方劳动力市场就业歧视理论概述? 西方社会歧视现象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美国使用大量奴隶从事农垦,以及伴随着对黑奴贸易的展开。歧视现象也广泛存在于当今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对外交流中,包括种族、性别、年龄、宗教等类型的歧视。早期经济学家关于歧视问题的研究主要不同群体间的收入不平等,并据此形成三种观点,认为这种差异的出现时由于天生的遗传因素、实际的工作能力,以及存在的劳动力市场的歧视。应该说,前两种观点都没有发掘到市场因素在自觉配置生产要素中的作用。后来,福西特对女性生产率低的观点提出质疑,指出这是由于女性被排挤在更广泛的产业部门,从性别歧视角度提出了“同工同酬”概念[?]。1944年,冈纳?缪尔达尔的著作《美国的困境》可视为歧视经济学产生的标志,从此歧视被纳入经济学的分析中。在Sanborn1950的性别差异研究中,他的定期目标是仅在同样工作同样报酬的背景下考虑歧视,而不是处理来自职业隔离的歧视。对于职业分布、工作年小时数、教育、城市化、种族和工作经验进行调整,收入比率上升了。贝克尔将歧视系数引入经济学,而且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歧视的个人模型是建立在雇主、雇员或顾客等歧视者的偏好性口味假设的基础上的。??西方经济学的歧视出现在平均能力相等相等的生产能力的工人获得不同的平均报酬的时候。关于歧视的定义,现代劳动经济学认为,当雇主为既定生产率特征所支付的价格依据人口群体的不同而 表现出系统性差别的时候,就可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歧视,具体反映在职业选择受到直接的限制或既定人力资本获得较低的报酬,包括劳动力市场歧视和诸如以社会歧视和教育歧视为代表的非市场歧视。经济学家们据此建立起个人偏见模型、统计性偏见、非竞争性歧视模型。歧视的根源来自市场的不完美,即不完备的知识、资源的非流动性、不完全竞争,此外还包括个人的歧视天性[?]。?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所谓就业歧视,是指条件相等或者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或者受雇者在就业时由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不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工资、配置、升迁、机会等就业安全保障的平等待遇,从而其平等就业机会受到损害的现象。? (二)我国反就业歧视研究现状综汇吴忠民从中国现阶段歧视现象入手,认为歧视是一种典型的社会不公现象,它背离了机会平等的基本规则,损害了公正的基本原则。歧视的形成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及认知等原因。朱懂理对目前法学界在本领域的研究做了分析综述。主要从国内歧视的现状及其分类、有关歧视概念的界定、歧视产生的原因与立法缺陷、消除就业歧视的对策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竹文君则认为当前我国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之根源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效益至上价值原则与劳动者平等就业价值理念两者之间的难以趋同。曾恂受美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启示,简要介绍美国反就业歧视理论以及立法内容。吴继红,陈维政从质疑“是就业歧视还是合理甄选”开始,归纳了六种就业歧视现象,对就业歧视与合理甄选进行对比、界定,并分析现实生活中愈演愈烈的就业歧视存在的原因。董保华则从“安徽乙肝感染者张先著状告芜湖市人事局乙肝歧视的诉讼”一案中,对已然见怪不怪的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到日见公开的地域歧视、相貌歧视,还有五花八门的血型歧视、口音歧视进行了研究。危 怀安比较系统地对我国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缘由、负效应以及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限等问题进行了尝试性分析。此外,李宁,刘辉则从强调政府管制着眼,认为就业歧视阻碍价格信号在市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利于人力资源合理有序地流动,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城乡隔离、户籍壁垒引起的就业歧视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 ?曾湘泉从对我国当前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政策支持对象即就业困难群体的范畴界定和构成,我国现阶段劳动力的组织(工会)及其对就业困难群体的支持,我国政府已经实施的多项就业支持政策等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评估。强调继续加大就业政策支持,特别是有关政府和工会重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关系和劳动法问题的关注。此外,2003年12月7日,由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和法制日报社主办,京都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反就业歧视理论讨论会”在京都律师事务所举行。会议分析了当前就业歧视问题和对此进行理论探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对就业歧视的定义和如何认定就业歧视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还介绍了反就业歧视问题的国外经验,并进而提出国内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此外,还有很多学者从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和健康歧视等角度进行了有力的探索和实践,极大的丰富和发展了我国学术界对于就业歧视的研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当前我国农民工反就业歧视现状及成因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表现形式 1、经济性歧视:? 农民工被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近些年来表现的尤其突出。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行动,为93.5万名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10.66亿元。[?]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种变相的同工不同酬,这 是对农民工劳动力赤裸裸的剥削,也日益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其次,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就业岗位相同,就应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然而,农民工与生俱来的农民身份,使得他们不能与城里人享受相同的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的加班工资,或者少给加班费,都不同程度上对农民工的就业权和获得报酬权造成了侵犯。2、基本人权歧视? 农民工基本人权遭遇歧视的现象频繁出现。如临时工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模糊甚至是监管出现空白,有些企业安全保护设施不全,而农民工却被安排上岗,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安全保障权;农民工进城证件繁多,企业扣押身份证、限制人身自由频频发生,经常出现以所谓查验暂住证为由随意收容遣送农民工等等,都严重侵犯了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 除此之外,作为农民工的子女,其入学难问题也违背了义务教育得基本原则,作为国家一个整体对国民的初等教育承担义务的本来意义,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规定: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劳动报酬、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待遇,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随着我国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对农民工基本人权的保护也提上议事日程。3、制度性歧视??制度性歧视是指由国家的正式规则所形成或被国家的正式规则所接受和保护的歧视。制度性歧视总是针对某一特定群体。一个群体往往由于性别、年龄、种族、居住地域、从事职业等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与主流群体形成差别,这种差别被制度转化为一种界定群体性质的社会身份,并以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或公共利益为由,对其权利加以限制。因此,制度性歧视总是表现为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11]。当前僵化的户籍制度正成为民间歧视歧视的根源,在城市下岗失 业问题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很多城市制定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政策,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民工进入某些岗位就业,就是通过政策法规把使歧视合法化、正规化。只有制度性歧视的消除才意味着权利的平等,而权利平等正是消除歧视的根本。4、身份歧视? 当前,我国对农民工身份的认定还很混乱。虽然农民工这一称谓沿用已久,但也经历了称谓上的变迁,从“盲流”到“外来工”,从“打工族”到“弱势群体”,直到“农民工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主要力量”。“农民工”称谓自身就体现出了这个群体“农民”身份以及其在城市化过程中担任的“工人”角色。这样的称谓虽然恰当表现了当前这个特殊群体的现状和历史责任,但明显带有歧视色彩,即“非城镇化”。我国自上世纪50年代实行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严格限制了农业人口转变为非农业人口。而这种身份上的歧视现在还存在,早已背离了划分当初应对短缺经济的初衷,这种滞后的制度改革严重制约着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农民工群体自然也无法享受到城镇就业制度的政策优惠。? 从上述对农民工各种不同的称谓中,我们不难看出,农民工自其产生之日起,就面临社会对其身份的不同理解、认识和对待;甚至可以说,各种各样的农民工称谓,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对农民工的感知、认识或评价问题,更体现了社会对农民工身份??这个严肃问题所持的何种态度。身份即意味着利益,而农民民工这种称谓混乱的身份已经成为其享有正当权益并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最大障碍。(二)就业歧视成因的多角度分析? 进程农民工遭到就业歧视的相关研究,归纳起来主要有几方面观点:首先是由于存在城市居民与农民工的利益之争,即农民工进城就业,加剧城市居民的就业矛盾,因此城市政府的政策取向与城市居民的利益取向一致汪和建,1998。其次是政府害怕“城市病”,从而试图将农民捂在农村何乘材,2002。再次是中国各大城市存在“隐性超城市化”,农村剩余劳动力 的流入必然使城市的“超城市化”进一步加剧邓宇鹏,1999,城市治理成本大幅加大林畅,2003。四是城市劳动力失业给城市政府带来的成本十分巨大,而农村劳动力找不到工作最多也只是回家种田,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入林畅,2003。五是决定农民工经济地位的主要因素是他们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情况王奋宇,赵延乐,2003。这些原因虽是城市限制农民工进入数量和进行工种限制等歧视性政策的直接理由。1、人力资源角度分析? 随着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对务工人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农民工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就业、择业及生活。大多数农民工人力资本存量低,缺乏竞争优势,加之我国长期面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即城市每年提供的就业岗位相对于城市下岗职工、城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和流入城市的农民工而言,远远不够的现实,就使就业竞争十分激烈。能找到一个“饭碗”相当不容易,农民工几乎不可能通过“劳资博弈”机制来冲破自己受歧视的现状,对于用人单位的过激行为他们也只能忍气吞声。2、经济学分析? 当前形势下,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加剧了农民工进城后就业难、就业差的局面。企业往往利用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压低农民工的工资,降低产品成本。大部分企业利用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即使具有法律意识,也苦于就业竞争激烈、自己又缺乏竞争优势而顺从用人单位的现实条件,未与农民工签定劳动,使得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法律凭证,致使用人单位肆意榨取农民工的血汗。 3、法理学分析:? 通过考察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法律渊源,我们发现我国目前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分散性特点十分突出: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有关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难以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定。而且除了全国性的立法外,还存在着地方性立法,但地方性立法 都是根据本地区的客观环境制定,地方特色鲜明,地区差别较大。? 这些存在的立法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对什么是就业歧视、如何判断就业歧视、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以及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方面都缺乏配套的具体规范,这使得受歧视的劳动者根本无法依据这些规定主张权利和获得救济。例如《劳动法》第46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都规定了同工同酬,但对什么是同工同酬,哪些行为构成报酬歧视缺乏具体判断标准。? 五、遵循国际劳工标准,促进就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 (一)履行国际劳工承诺,建立健全劳动立法保护? 有关农民工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后述国际劳工公约中:第82 号《社会政策公约(非本土工人)》、第111 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第122号《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公约的目标是在尊重社会地位和习俗的前提下,保护所有工人不受就业歧视,因为消除工作歧视是社会正义的核心。??我国虽然至今尚未批准前述公约,但已在2001 年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 该人权公约也具有国内法的效力, 成为中国劳工法的法律渊源之一。承认这一公约, 实际上即是承认目前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劳工标准, 因为这一公约中已经包括了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内容。履行该公约规定的义务, 与承认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是一致的。当前应该立足我国国情,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有关禁止就业歧视之条款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禁止就业歧视的统一性立法《就业平等法》。(二)建立农民工自己的组织,增设免费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结社自由和保障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第2条“凡工人和雇工,没有任何区别地均应有权建立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以及仅依有关组织的章程加入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而无须事前得到批准。”“通过工会组织,不仅可以使民工在与雇主处 理劳资关系时形成抗衡的力量,而且有利于民工以组织的形式在事关民工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促使地方政府公正地对待民工利益”。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有农民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成立的工会。工会的成立不仅需要得到法律承认和政策支持。它作为市场不完备和政府在农民工作方面缺位的补充,是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有效途径。此外,妇联、工商联等组织也应代表这些阶层的利益,表达他们的声音,在政府与各阶层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渠道。建议增设农民工免费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使得农民工从受歧视的地位转变为自我保护。(三)加强进程农民技能培养,提升其综合服务水平? 国际劳工组织为提升各会员国劳动力素质,帮助会员国消除就业歧视,组织开展技术合作的领域正逐步扩大,包括各种培训、信息宣传和机制能力建设在内的众多国家计划,都在促进机会均等和待遇公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2]。? 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与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大基础教育投入,尤其是职业教育的培养,从应从学历教育为主,转向培训服务,以使更多的后备劳动力在义务教育中能接受到职业技能的教育。在城市中针对农民工重点开展急需的技工工种培训,把农民工纳入城市职业培训的统一规划与管理之中。只有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增强农民工竞争能力,才能让农民工摆脱被歧视的就业局面。? 六、结语? 消除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等工作任重而道远,不仅仅需要社会各方长期的、共同的努力,而且要让农民工自我意识的觉醒,能够在城市中自我接纳,自我保护。农民进城务工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渠道,是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尊重进城农民工基本权利,反对就业歧视,对我国参与全球分工,促进外贸易持续、稳定和 健康的发展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佘云霞:《国际劳工标准:演变与争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2.杜晓郁:《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劳工标准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3.石美遐主编:《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劳工标准与劳动法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 4.董保华主编:《劳动关系挑整的社会化和国家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林燕玲主编:《国际劳工标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 6.蔡定剑等主编:《海外反就业歧视制度与实践》,中国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 注释: [?]符平;《青年农民工的城市适应:实践社会学研究的发现》,载于《社会》2006年2期 [?]董保华主编;《劳动关系调整的社会化和国际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两者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在招收、使用农民工和城镇职工时实行差别待遇,就构成歧视。歧视涉及到的事对不同人得差别待遇。参见蔡定剑主编;《中国就业歧视现状及其反歧视对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0页 [?]林燕玲主编;《国际劳工标准》;中国劳动保障社会出版社,2007,(4) [?]软法是指“倾向形成但尚未完全形成规则的不确定的规则和原则”,即“敦促性或纲领性的规定”。软法作为一种过渡性的法律现象,是随着联合国的建立和全球国际组织的增多而出现的,多表现为宣言和决议,批准与否完全由会员国自己批准。由于软法缺乏必须的惩戒处罚手段,对主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没有实质的威慑性,即不遵守也不构成违法。转引自何艳梅,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趋势[J].世界环境,2000,(4) [?] 参见《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 [?]姚先国、谢嗣胜:《西方劳动力市场歧视理论综述》;《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6期 [?]程蹊、陈秀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载于《中国选举与治理》,2004-9-27[?] 曾恂:《美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启示》;《南方经济》;2003年第五期 [?]《中国去年为近百万农民工追回被拖欠工资逾10亿》,2009年04月16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0>. [11] 《制度性歧视与平等权利保障机构的功能??以农民权利保障为视角》任喜荣《当代法学》2007年02期 [12] 林燕玲主编:《国际劳工标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 (本文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念治呈,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将视为侵权行为,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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