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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家庭暴力

2017-09-21 17页 doc 39KB 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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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家庭暴力浅论家庭暴力 浅论家庭暴力 论文摘要: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人们的认识还是法律的规定 都不尽相同。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违 法犯罪行为,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 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权利,造成他方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伤害的强 暴行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
浅论家庭暴力
浅论家庭暴力 浅论家庭暴力 论文摘要: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人们的认识还是法律的规定 都不尽相同。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违 法犯罪行为,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 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权利,造成他方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伤害的强 暴行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 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 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 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 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加以减少和消除。 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一种侵权行 为或犯罪,它总是和社会的传统文化、家庭的伦理价值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交织在一起的,被 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而在中国改革开放日渐深入的过程中,有 着13亿人口,二、三亿多家庭的这样一个大国中,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婚姻家庭破裂、家庭成 员遭受摧残、折磨的现象越来越不容忽视的情况下,法律,不可不把目光聚焦在这个问题上 了。 根据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1、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 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 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平等的权利。基于此,我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希望更多的人们能够关注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1 浅论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权利,造成他方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伤害的强 暴行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 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 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 一、家庭暴力相关因素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 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权制的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 妇女身心健康,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我认为对 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 力行为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 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 具有着许多不同。 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 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 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用各种暴力的 手段来解决,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 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 2 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3、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许多受到家庭暴力的人们为此家庭破碎,伤失生 命,工作、家庭受到严重影响。因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 害性,因刑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2、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 庭暴力的实施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时不仅表现 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其精神的折磨,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 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不给予制止,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 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定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否则 家庭暴力行为的过于宽泛而失去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 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4、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中西文化的历史 传统性、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19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 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 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 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 规制。如对于婚内强奸的理解,在国外普遍认为是对妇女人权的严重侵犯,有的国家以强奸 罪加以惩罚,而中国的学术界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广泛的争议,司法实践的判决也是相互矛盾。 1995年姚某诉白俊峰强奸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强行与姚某 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1999年上海青浦法院对一起婚内强奸进行审理,认定在离婚诉 讼过程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我认为,除非是非法 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强奸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 仅与人们的普通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实现。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 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 3 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二、 家庭暴力的危害 1、、家庭暴力首先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遭受暴力的受害者,不仅在肉体上留下了伤痕,在心灵上更留下不可磨灭的创伤,经常的暴 力可能摧毁她们人生的信念和生活的信心,破坏她们与人正常交往的心理,扭曲她们的性格, 不少受害者在压抑、焦虑,甚至痛苦中煎熬,精神恍惚,长此以往,有的精神失常或者走上 轻生的道路 2、家庭暴力对妇女造成精神摧残。 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 3、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 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 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 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 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 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 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 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4、家庭暴力危害家庭幸福和子女成长 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 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 4 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 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 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 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 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 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 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 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 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 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 出手。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 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 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 2、 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中国的法律法规 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 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比如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 55 人受到处罚。 3、传统夫权思想和家本位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思想文化根源 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有 权利,妻子对丈夫有义务。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 所欲为。“夫者,妻之天也”,“教训老婆”是丈夫的责任,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如果反 过来,妻子打丈夫则是犯上作乱,天理不容。男尊女卑,夫权思想, “男尊女卑,夫为妻 纲”是我国封建社会信条,它受封建法律保护,例如《唐斗伦》条中记载“夫对妻、诬告不 论,欧不论,欧伤不论,谋杀,徒三年,妻对夫诬告欧伤都无罪,谋杀只判刑三年,也没有 死罪,这样法规规定,是封建社会男女不平等地位,也反映了男尊女卑社会观念,时至今日, 这些观念仍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大多案都反映了男尊女卑,丈夫存在男尊思想。 5 传统家庭一体化观念,家庭暴力之所以长期存在,难以控制,难以有效控制,之所以目 前对家庭暴力救济和公共都比较乏力,一个重要原因是家庭一体化观念根深固,传统的家庭 文化强调家庭整体利益,漠视家庭成员的个人利益,认为在家发生事情是内部问题,应在家 庭内部解决,非家庭成员无权干涉,至今基于婚姻关系家庭暴力,人们似乎往往将家的整体 利益置于个人人身安全,乃至全命之上,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纠纷,夫妻打架是普遍事情, 缺乏舆论谴责使施暴者没有心理压力,从而纵容了家庭暴力行为——再发生,乃至愈演愈烈, 就受暴者亲、邻居及朋友的心态来看,当家庭暴力发生时,一方面是“家丑不可外扬”观念 影响;受暴者和施暴方大都极力对外界隐瞒,封锁消息,排斥外界对家庭暴力干预,另一方 面,许多了解情况的邻居的明明听到打骂声、哭喊声,都认为是家务事,不便于插手干预。 4、 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 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官家务 事”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 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 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社会宽容家庭暴力 除了由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影响, 四、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家庭文化建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家庭暴力的思想 基础,但不能杜绝它。为了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 暴力的观念。我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 络。 制止、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 又是一个艰巨而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立足现实,放眼未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立法到执法,从法律到道德,从社会到 家庭,多角度、全方位地关注这一社会问题。具体说,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 构建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 区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 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 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从宏观 上立论,是泛指一般。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以及“妇女 6 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的条文,但可以说它还不是指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 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的特点,由于隐秘性又决定了 它的残暴性特点。加上传统观念把两口子吵架视为私事性和难断性(清官难断家务事)给残 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 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 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建议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 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为预防和制止家 庭暴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2、加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 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 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良好氛围,使施暴者受到惩罚。 3、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机构。 教育水平低下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这一方面是因为教育水平低下,导致解决家 庭矛盾的手段简单化,很容易诉诸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教育的问题也影响了受害人对于自 己合法权益的认识。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刑法关于家庭暴力的惩罚条款,不知道家庭暴力也 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国家应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合新闻媒体,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 家庭暴力是对大多数家庭潜在或者现实的威胁,因此对于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应包括尊重公 民权利的意识、对家庭暴力处罚的案例、国家的相关政策、重点家庭暴力的报道、家庭教育 的方法等,从而使全社会都能关心家庭暴力、关心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4、全社会加大男女平等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意识,切实提高社会成员对家庭暴力问题正 确认识。 法律不是万能的,男女事实上的不平等是长期存在的社会现实。在社会生活中的侵权和 伤害行为一直持淡化和宽容的态度,一些妇女也会忍受丈夫的暴力而不进行抗争。因此,必 须继续批判、克服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封建伦常的流毒,消除命中注定、夫劫难逃等宿命 论的思想,通过反复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成员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从改变观念入手进 而改变人们的行为;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教育广大妇女树立“四自”(自尊、自信、自 立、自强)精神,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 7 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 技巧。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 5、 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未列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但是, 作为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的被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 这需要政府和全社会都能重视这一问题,建立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肋的机构。目前我国已有 一些民间组织建立的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比如妇女权利法律语音热线,地方妇 女协会与研究中心;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等。但是这些机构的援助对象不能涵 盖所有生活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同时援助机构还受资金来源、专业人员不足的限制。因 此我国应尽快在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从而 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6、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 公德和职业道德。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展开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 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尽管新婚姻法较之以前更进一步完善,但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 道远。不过只要充分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抵制和惩治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将不再是“家务事”, “清官也能断家务事”了而新的婚姻法总结旧婚姻法的实施经验,,,作出了修改和补充, 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正所谓“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此外,对于家庭暴力违法案件利用强有力的舆论媒体力量给予曝光让施暴者成众矢之的,起到震慑警戒,其他欲施暴 者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违法认识,针对家庭暴力中存在的问题“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 使其从根源上消除。 8 注释: 1、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 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2、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54 页。 3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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