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
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
残值率
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分为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前和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的规定。
一、新税法实施前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
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
残值率
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分为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前和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的规定。
一、新税法实施前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二、新税法实施后的规定
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预计净残值率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前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
"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
》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补充规定:"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
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
"四、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
。对一些固定资产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
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预计净残值率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后
企业可以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
新税法没有规定比例。
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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