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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婚后能否继续耕种责任田

2017-09-26 3页 doc 13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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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婚后能否继续耕种责任田妻子离婚后能否继续耕种责任田 妻子离婚后能否继续耕种责任田? 〖案情介绍〗 在全国农村推行承包责任田制时,北京某县农民古玉花家按三口人计算与生产队签订了承包3亩3分地的责任田合同。2000年,古玉花与丈夫张虎因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离婚协议:4岁的女孩张鹃归母亲古玉花抚养。四间北房中西头的两间归男方,东头的两间房屋归女方。其他财产各自一半。因判决书未明确3亩3分责任田怎样划分和管理,2001年春,张虎不许古玉花耕地。张虎称:我们已经离婚,责任田已没有你的份,你无权再耕种。 〖不同观点〗...
妻子离婚后能否继续耕种责任田
妻子离婚后能否继续耕种责任田 妻子离婚后能否继续耕种责任田? 〖案情介绍〗 在全国农村推行承包责任田制时,北京某县农民古玉花家按三口人计算与生产队签订了承包3亩3分地的责任田。2000年,古玉花与丈夫张虎因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离婚:4岁的女孩张鹃归母亲古玉花抚养。四间北房中西头的两间归男方,东头的两间房屋归女方。其他财产各自一半。因判决未明确3亩3分责任田怎样划分和管理,2001年春,张虎不许古玉花耕地。张虎称:我们已经离婚,责任田已没有你的份,你无权再耕种。 〖不同观点〗 古玉花认为:离婚后我也有土地承包权,责任田是按人头来定的,我和孩子两口人应有两口人的地。没有土地我们吃什么? 张虎认为:种地是男人的事,判决书未涉及承包的土地,就是与你们无关。土地是我们村分的,就是我的。离婚了你可以再嫁,嫁了就有地了。但不能和我争地种。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后夫妻双方原承包的责任田应如何划分的问题。 首先应当指出:如果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没有对某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者没有确定某项财产所有权的属性,即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是谁的个人财产等,对遗漏的财产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该项财产的归属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并不因离婚判决已经生效就不再 处理。当然,如果虽然有上述情况发生,但当事人事后协商解决了问题,也就没有必要再次诉讼。本案中,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是夫妻双方都享有?或者说婚后在男方村里分得的土地,离婚后妻子还有承包权吗? 现阶段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 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经济。为确保其能够长期、稳定地执行,又通过强化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使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真正得到稳定和完善,如延长土地承包期、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等。至于每户承包土地的多少,其计算方法与家庭成员的数量紧密相关,无论是女子还是男子都享有承包权,实际分得的可耕种的土地,嫁入的女子(如本案的女方当事人)也一样应当分得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至今已经实行多年,机动的土地越来越少。对于确因人口增加较多、集体和家庭均无力解决就业问题而生活困难的农户,也是尽量通过“动账不动地”的办法解决的,或者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大多数农民同意,适当调整土地。但“小调整”的间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这就使得离婚后的妇女只能在分得的土地上耕种,而没有可能因离婚重新得到土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据,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特别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婚姻法》第39条也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 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据此我们可知,夫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均享有权利,即使双方离婚,男方也不能要求女方不再对责任田进行经营,阻拦没有法律依据。然而,我们还要明确,家庭承包责任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责任田承包户只是在承包期内享有对承包责任田的经营权、管理权和收获权,而不是享有所有权,因此,不存在对责任田的所有权因夫妻离婚而进行分割的问题。鉴于承包责任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划分的,夫妻离婚后,由一户变成了两户,但并不影响各自对责任田的使用权。 此案中,最好的方法就是由土地的所有者——农村集体组织对当事人进行调处,将责任田的使用权一分为二。如果双方的矛盾确实比较深,相邻耕种容易发生冲突,集体组织可以考虑将土地作重新的调换。另外,本案中是女方抚养孩子、男方给付抚养费,女方若无法耕种责任田,还可以根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有关规定,要求子女的那份责任田由孩子的父亲负责耕种,收获归子女,以代替抚养费的给付,直至抚养期限届满。如果经集体组织的调处仍然不能解决争议的,还是可以诉讼至法院,要求对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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