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1:
2015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实施
指导意见
二、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基地)创建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农村和农业工作会议、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按照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要求,以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为核心,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基层监管能力为目标,在全省创建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基地),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建立覆盖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实施范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基地)创建实施范围为纳入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评价的67个县(市、区),以及具有一定种植规模(蔬菜不少于1000亩,茶叶不少于500亩)、产品质量控制较为规范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具体创建单位,由各省辖市农委根据所辖县区农业生产实际,结合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自主择优确定。2015年每市选择1个县(市、区)或1个农产品生产企
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基地)创建工作。
(三)支持内容和环节。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被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的单位,应参照《江苏省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活动实施
》(苏农质〔2014〕10号)的主要目标及重点任务,认真开展创建活动。省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创建活动重点任务所涉及的6个方面、15项具体工作和第三方机构满意度调查。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地。省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项目单位加强生产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与产品追溯管理系统,添置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组织
化生产技术培训,建立电子产销及投入品监管档案制度,对上市产品进行检测,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出基地。
(四)补助对象和标准。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补助对象为创建县(市、区)农业委员会;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地补助对象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基地)补助标准为50万元/个(详见附表4-1-3)。
(五)有关管理要求。
1、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由各省辖市在2015年12月底前对创建单位,参照农业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农质发〔2014〕15号)标准进行打分,总得分须达
80分(含)以上。
2、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组织指导项目单位编制项目
,并于5月底前报省审核后批复项目实施单位执行。
3、市、县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项目责任责任制度>、<农业项目督查管理规定>、<农业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农计〔2013〕109号)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督导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如期发挥项目建设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