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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第三者的继承权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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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第三者的继承权问题研究.doc婚姻第三者的继承权问题研究.doc 婚姻第三者的继承权问题研究 【摘要】自“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后,引发了有关婚姻第三者之继承权的争议:当法律原则较之于法律规则成为社会道德是更为优秀的捍卫者时,我们究竟该何去何从,文章围绕该问题展开分析并进行研究。 【关键词】婚姻第三者;继承权;法律原则;法律规则;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55-01 一、问题的提出 与世界的融合在带来国家国际化、社会进步的同时,性解放、性自由观念亦随之进入国民思想射程之中,加之现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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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第三者的继承权问题研究.doc 婚姻第三者的继承权问题研究 【摘要】自“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后,引发了有关婚姻第三者之继承权的争议:当法律原则较之于法律规则成为社会道德是更为优秀的捍卫者时,我们究竟该何去何从,文章围绕该问题展开分析并进行研究。 【关键词】婚姻第三者;继承权;法律原则;法律规则;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55-01 一、问题的提出 与世界的融合在带来国家国际化、社会进步的同时,性解放、性自由观念亦随之进入国民思想射程之中,加之现代人日渐沦丧的责任观念,婚姻家庭这一“社会的基石”因婚姻第三者的介入而受到了严重冲击。全国首例“第三者”状告“原配妻”争夺遗产案,也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使得各界对婚姻第三者的继承权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最终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作出了否认作为婚姻第三者的张学英的遗嘱继承权的判决,二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裁判一作出,引起各界的纷纷热议。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裁判结果着实令人畅快。但是,若法制建设的角度进行评判,似乎有着不能令人信服的地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共存时,援引道德处理法律纠纷,究竟是“法”与“理”的平衡,还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肆意扩大, 二、对婚姻第三者之继承权问题的分析研究 (一)关于婚姻第三者继承权的法律依据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继承权,这是我国《宪法》的要求,也是《继承法》的立法动机。此外,《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与第三款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纵观我国关于继承权的相关法律,并无将婚姻第三者排除在继承权主体之外的规定。纵然婚姻第三者不能为人情为法理所容,但其公民身份并不因此被剥夺,只要其为我国公民,自然受我国法律保护,所以,即便是作为婚姻第三者,其仍然可依据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继承权。 (二)否认婚姻第三者继承权的思维误区 1,道德与法律间的抉择。人情与法理的平衡,历经多年的探索与实践,至今仍是个没有统一抉择标准的难题。一方面,道德与不道德的标准是不统一的也是无法统一的,道德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法官是护法使者而不是道德卫士,法庭是法律殿堂而不是道德的裁判所。另一方面,在法院审理权限上,民事诉讼活动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所以,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法院判决其有权继承死者的一部分财产,而法院在遗嘱内容与形式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外对立遗嘱的动机和原因等条件进行审查,则超出了司法管辖的范围。既然法律认可公民的继承权,且对继承权主体并未做区别对待,法官就应依法办案。“法不容情”似乎使得法律显得过于僵硬,但既是“法治”,我们便不能使法屈从于情,否则便为“人治”。婚姻第三者的问题纵然令民众发指,但它与继承问题绝非同一事件,我们应保 持理性与清醒,不能因为此类事件的有违道德性而置法不顾。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适用。从“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裁判依据看来,其裁判结果的作出,实乃以《民法通则》第七条为法律根据,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民法通则》的编制体系来看,该条位于名为“基本原则”的第一章中。换句话说,在“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中,尽管关于遗嘱继承存有上述具体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但法官执意以法律原则作出了裁判,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则优先适用的原则。基本原则的最初目的不是让法官直接引用判案的,而是揭示民法的基本精神,保持立法者得一致性,只有在具体民法对于有关问题没有规定时,法官才能引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案的依据,这是作为一名法官应具有的基本逻辑思维。退一步说,杜绝或控制婚姻第三者等不良社会风气与弘扬财产所有权神圣原则和遗嘱自由的精神之间,《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本意究竟为何者的问题,《继承法》赋予公民生前对属于他的合法财产可自由地通过立遗嘱的形式进行几乎不受任何限制的处分,这一立法行动想必已经给出了最好的,这也正是遗嘱继承优先法定继承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结语 尽管婚姻第三者遭遇着多么不堪的议论,但随着社会的不断推进,“小三”问题却愈演愈烈,婚姻背叛者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婚姻第三者的案例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这是对我国社会公德的挑衅,也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婚姻的漠视。严格依法办案是建设法治国家对每一个法律人的要求,但是婚姻第三者的出现,同时意味着婚姻中受害者的存在,如果仅 仅依据法律维护婚姻第三者的继承权,而无视婚姻受害者受损的权益,这样的裁判结果恐怕难以令人信服,自然不利于社会稳定。从立法层面进行完善是解决这一尴尬境地的唯一出路。因此,我们还应继续探索的步伐与努力,使得我国的继承制度能有效运行的同时,令那些破坏他人家庭付出其应有的代价,使得婚姻受害方得到另一层面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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