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签名不一致 保险公司吃“哑巴亏”
保单签名不一致 保险公司吃“哑巴亏”
病区设施存在隐患
囊人摔伤医院挹责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
纠纷案, 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医院赔偿张先生损失费4万元的判决. 2003年8月I2日,张先生因发热,乏力等症状到医院就 诊,经检查考虑为粒细胞缺乏症而住院,确定为一级
.数日 后确定为二级护理.8月23日6时许,张先生像往常一样到住 院部楼下散步.医院录像监控显示,当张先生坐在住院部楼下 台子上休息时,突然向后摔倒,跌落至身后约3米高的台阶下, 致脑外伤昏迷,造成开放性颅脑骨折,脑脊液漏等损伤.鉴定为
中度职能障碍. 六级伤残.
张先生家属认为,双方存有医疔服务合同关系,按照卫生 局关于二级护理的有关
,病人的活动范围不能出病区.张 先生出了病房区域;病区的设施不完善.没有安全警示标志, 医院对张先生摔伤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则表示,病区应指医院内区域根据院方的二级护理 原则,医院没有权力阻止病人的人身自由,禁止病人走出病房. 法跟搜索FAYANSOUSUO
并且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够预见自己的行
张先生摔倒纯属意外事故,医院对此并 为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无责任.
一
审法院认为,医院已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但医院病 区内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医院应就张先生的损伤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损失费4万元.医院不服,提出 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 该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张先生未能就周围 环境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在其身体不适时发生摔伤的意外,应 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但医院在病区内张先生跌落处高达三米的 台子上未能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合理范 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医院应就张先生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适当,应予维持. (付玛莉)
保单签名不一致
保险公司吃"哑巴亏"
保险公司根据保上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发生交通事故 的车主冯先生,没想到经法院委托鉴定认为保单上的签名并非 冯先生本人所署,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败 诉,保险公一J干千吃了一个"哑巴亏".
2004年l2月1口,冯先乍购置的北京现代轿车与其它车 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车辆损坏,该事故冯先生负全部责任, 冯先生因此赔偿第三者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共计6707l元.因 冯先生已在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三者责任险,故到 该公司理赔,但被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为 由拒赔.
冯先生起诉到法院时称,白己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时从未看到过免责条款庭审时,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投保 单一份,该投保单上写明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包括免责部分 告知了投保人投保单上有署名为"冯先生"的签名.冯先生对 该签名不予认可.法院委托公安部对投保单上的笔迹作鉴定, 该笔迹经签定与冯先牛本人的签名不符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因太平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已就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冯先生作了明确说明,所 以该公司以其制订的免责条款为据不同意对冯先生因交通事 故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赔付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由此,法院 判决太平保险公司给付冯先生理赔款67071元.
经了解.之所以会出现签名不符的情况.是因为保险公司 大多会授权车辆的销售单位在售车时代为办理销售保险合同 事宜.而售车单位为了收取代理费在办理投保事宜时一味求 快,在并未向投保人告知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擅自代投保人签署 投保单,从而促成了保险合同的成立.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保险公司则表示自己应改进 在办理保险合同过程中的程序,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 (曹力)
法庭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