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及管理 .................................................................................................. 3
1/9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内部文件,未经授权不得外借,私自复印,泄露文件内容。
第三章 客户风险控制 ........................................................................................................... 5
第四章 综合会员风险控制 .................................................................................................. 6
第五章 风险警示制度 ........................................................................................................... 7
第六章 附 则 ......................................................................................................................... 8
2/9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内部文件,未经授权不得外借,私自复印,泄露文件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贵金属交易业务正常进行,根据《天
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强行平
仓制度、强行减仓制度,对综合会员实行限制最大亏损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的综合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客户将交易保证金存入交易所指定专用保证金帐户,会员及代理商不得代
收客户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 交易所委托银行对客户交易保证金进行封闭管理。 第六条 托管银行根据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客户交易保证金及会员风险保证金每日
进行结算。
第七条 交易所对客户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预付交易
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8%-40%。
第八条 交易的过程中,对于出现的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
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
(一)行情波动较大出现单边市或是没有连续报价时;
(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3/9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内部文件,未经授权不得外借,私自复印,泄露文件内容。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单边市是指报价同方向波动幅度较大。其中又分为同方向单边市和反方向
单边市。
一个或是连续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同一方向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
的比例,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或是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向相反方向波动累
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十条 对于贵金属延期交收交易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定为D1交易日,以后几个
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D4,)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
为D-1交
易日)结算价的8%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提高到12%。 第十一条 若D2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1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
则在D2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2%提高到16%。
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
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
视为D1交易日,当日结算后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2%。 第十二条 若D3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1交易日结算价的16%时,
则在D3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6%提高到20%。
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
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
4/9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内部文件,未经授权不得外借,私自复印,泄露文件内容。
视为D1交易日,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2%。 第十三条 累计三个交易日涨跌幅度超过20%时,交易所有权决定并公告是否采取单
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对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所属客户提高交易保证
金;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买卖价差;暂
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立新仓;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取资金、限期平
仓、强行平仓、停市等
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第十四条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必须通过交易所内部交
易系统、网站或其他方式,提前一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此公告一经发送即视为收
到,自发送公告之日的次日结算时对会员及客户所有的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
证金比例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为了防范市场风险,交易所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限额
持仓制度:客户每笔交易的最大下单量为黄金5千克、白银150千克,最大持仓为黄金5千克、白银750千克(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持仓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的风险情况,风险
率=客户账户净值?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100%
时,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否则客户只能减少持仓
数量,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
50%时,交易所将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情况。
5/9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内部文件,未经授权不得外借,私自复印,泄露文件内容。
第十七条 强行平仓价格以达到强行平仓标准后所能成交的第一个报价来执行。 第十八条 因受到市场原因、价格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强行平仓无法执行或执行后
剩余资金无法偿付因强行平仓导致的亏损时,若亏损额超过按照风险率计算的亏
损额,则亏损由该客户剩余资金承担,直至平仓完成;若该客户资金不足以偿付
时,由该客户所属会员先行承担,然后由会员向该客户追索。 第十九条 综合会员须向交易所指定的银行保证金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
不能与任何的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保证金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
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初期最低预存风险保证金为500万元人民
币。
第二十条 交易所对综合会员实行强行风险控制管理。当综合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时,交易所对其持有净头寸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所以综合会员持有净头寸的浮动亏损来衡量综合会员风险情
况。当综合会员所持净头寸亏损额达到其风险保证金数额的50%时,
交易所将向此会员公告其存在强平风险;当综合会员的亏损额达到风险
保证金的70%时,综合会员的净头寸将会被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强行平仓的综合会员,其名下客户的交易将直接转交给特别会员,价
格损失由综合会员承担(这里的价格损失是指时间差上的价格损失)。综合会员必
须在当日结算后的次日下午17点以前补足最低风险保证金,否则无法继续交易,
其名下所有客户由交易所指定接管方接管。
6/9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内部文件,未经授权不得外借,私自复印,泄露文件内容。
第二十二条 强行平仓价格以达到强行平仓标准后所能成交的第一个报价来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受到市场原因、价格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强行平仓无法执行或执行
后剩余资金无法偿付因强行平仓导致的亏损时,若亏损额超过按照第二十条之规
定标准计算的亏损额,则亏损由该会员剩余资金自行承担,直至平仓完成;若该
会员资金不足以偿付时,由交易所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先行偿付,然后由交易所向
该会员追索。
第二十四条 相关的计算公式
会员持有净头寸=客户净头寸-会员对冲净头寸
会员风险保证金=期初风险保证金+出入金+(会员总盈亏-客户总盈亏)
总盈亏包括浮动盈亏、结算盈亏和平仓盈亏。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
要求客户或会员
情况、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
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向会员或客户提醒风险,或者要
求会员或客户报告相关情况:
(一)交易价格出现明显异动;
(二)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四)会员或客户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所接到涉及有关会员或客户的投诉;
(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7/9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内部文件,未经授权不得外借,私自复印,泄露文件内容。
(八)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当价格出现大幅波动(以上述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为标准),会员
或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或其他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
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
第二十八条 规定的其他异常情况主要包括:
(一)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二)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和社会灾害;
(四)非交易所原因导致的计算机系统故障;
(五)非交易所原因导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违规违约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9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内部文件,未经授权不得外借,私自复印,泄露文件内容。
9/9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内部文件,未经授权不得外借,私自复印,泄露文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