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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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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4]30号 【发布日期】2004-06-09 【生效日期】2004-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2004]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4]30号 【发布日期】2004-06-09 【生效日期】2004-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2004]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落实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全面推进我区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基本目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在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指令性安置制度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已不相适应。目前我区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民营企业蓬勃发展,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间和发展机遇。近几年,我区一些市、县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白谋职业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办法,成效明显,安置进度加快,安置难的问题得到缓解,历年积压的安置任务也较好地得到了妥善解决。    实践证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要求,对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从制度上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区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基本目标是:2004年,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多形式多渠道地筹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大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制订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全区所有市县都要全面实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确保全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到50%以上;到2005年,建立行之有效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及培训经费筹集,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实施自谋职业,形成以自谋职业为主,重点对象就业安置为辅的多元化安置新格局;2006年以后,全面建立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以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扶持就业为主要内容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置新体制。    二、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改革安置办法,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度退出现役,符合现行安置政策,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入伍的一、二期复员士官及转业士官,经本人申请,都可实行自谋职业。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接收安置地所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有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手续。    对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含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城镇入伍的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能予以自谋职业,不能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待遇:已按政策为其安排了工作的;本人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愈期半年不报到的;退役后复工复职的;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档案中的《应征公民入伍审查(登记)表》、《士兵登记表》、《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及非农户口《优待安置证》等主要手续不全的;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伤残和功臣荣誉证书的;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的;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和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的;符合转业条件,但已在部队办理复员手续并领取复员费的复员士官的。    (二)改革接收办法,大力推进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凡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15天内,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履行安置责任和义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按每个退役士兵3万元至5万元收取。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自行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以地方财政支付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多渠道、多形式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保障机制,将该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接收单位缴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主要用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给予超额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经济补偿和奖励以及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等,其管理使用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进一步明确对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直属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分配安置任务的方式。    对垂直管理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自治区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由自治区民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和上述单位的职工总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情况,拟定接收安置计划,并下达给各主管部门和单位,各主管部门和单位再将安置指标分配到其所属各市县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在所在的县(市、区)的城镇退役士兵中按规定择优录取。各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计划接收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应向自治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纳到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民政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有偿转移金由自治区民政部门提出分配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拨给有关市。未列入自治区统一下达安置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下达。    各市可按照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历年积压的安置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督导,想方设法帮助接收安置有困难的单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按以下原则发放: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适当增加补助费。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五)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城镇退役士兵本人向接收安置地的民政部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报审批表》,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批;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凭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领款通知书、自谋职业协议书到指定地点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六)加强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作为安置改革的重要内容,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自治区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财力较弱的地区城镇退役士兵培训费给予适当补助。    三、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符合城镇安置就业条件,并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当年退出现役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在户口所在地享受白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印制,安置地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1.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纳入本地区城镇退役士兵培训规划,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培训。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后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合格者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补助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    2.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安置地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其档案免费保管3年,以后按有关规定托管;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社区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3.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4.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所在地区统筹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军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民政部门批准之日起,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有关规定办理。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人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县(市、区)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条件和本人意向,免试安排进人相应的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向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报名参加统一考试,下同),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凭退伍证、立功受奖证书、民政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下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lO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我区硕士研究生,以及报考“专升本”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后,按照大学生就业方式自主择业,政府不再负责安置。    (四)个体经营。    1.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④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2.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食品生产和餐饮业,凡符合卫生条件的,卫生部门优先给予办理卫生许可证;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免交卫生部门收取的健康证初审费和3年的年审费。    (五)税收。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以上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实施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以上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5.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七)户籍。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在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或配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未婚的退役士兵也可以在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四、加强安置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为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从制度上解决安置难问题的新举措。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全国、全区双拥模范城(县)评比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力宣传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意义,宣传就业形势,宣传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确保我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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